●忏悔人:李作良
●原任职务:山东省临沂市政协副主席
●涉嫌罪名: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案情进展:今年8月20日,由山东省聊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作良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在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该案将择期宣判。
●犯罪事实:2005年至2016年,李作良利用担任临沂市住建局局长、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政协临沂市委员会副主席兼临沂市东风东关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14名个人及单位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254万余元;2011年12月22日,个人决定并安排将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参股企业临沂某工程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公款,借给其特定关系人实际控制的公司用于归还借款和企业经营。
我1957年2月出生,大学文化,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8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7月起,历任临沂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市建设局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市政协副主席。2013年3月,兼任临沂市东风东关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小组组长。
2015年3月,我利用兼任临沂市东风东关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小组组长的便利,接受某建材公司经理全某的请托,为其在东关片区供应五金件提供帮助,收受对方所送价值30万元的家具一套;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我接受某太阳能临沂总代理王某的请托,为其中标东关棚户区太阳能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对方所送现金共计26万元;2016年4月,我接受个体防水工程承包商刘某的请托,承诺为其在东关棚户区承揽防水工程提供帮助,收受刘某存有5万元人民币的建设银行卡一张。
因为我长期在建设局、住建委担任一把手,所以与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立起了长期、稳定的利益输送关系。2005年至2016年,我接受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王某的请托,在相关工程加快审批进度、未批先建不查处、减免相关配套规费等方面,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收受现金、房产、家具、高尔夫球杆球包等财物,折合人民币约500多万元,这也是我受贿最多的一次。
走到今天,我悔不当初。若是当初在棚户区改造工程中,把握好自己,不为之所动,也就不会有过后长时间的一次次受贿。我一步步走向腐化堕落,说到底还是因为自己放松要求、谋求私利、贪图享乐。
我违反了党纪国法,深感内疚,非常痛心。我对不起党的培养,对不起组织的信任,对不起家人的支持,我认罪、悔罪。我对组织和司法机关的帮助和教育表示衷心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