忏悔人:余强
原任职务:河南省南阳市天泰水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正处级)
触犯罪名: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判决结果:2013年10月14日,唐河县法院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犯罪事实:2009年12月至2012年7月,余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涉及金额916万余元。
南阳市天泰水泥厂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是南阳市建厂最早的一家水泥企业,也是河南省首批建设的四家地方国有水泥企业之一。2007年1月,我被任命为重组后的南阳市天泰水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那年我刚满46岁。
当时,天泰公司因机器设备陈旧,面临着更新设备和进行技术改革,但这都需要钱。如何引进资金成了摆在我面前最头疼的问题。2007年7月,我找到时任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主任的李某商量借款的事。同年9月和2008年1月,李某从下属的金鼎公物拍卖有限公司账户上分别转了50万元和150万元给天泰公司。按照与李某的约定,这笔借款期限一年,月息1.2%,其中0.4%是给李某个人的好处费,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实际得到的利息收入是0.8%。至2009年3月,天泰公司共支付李某好处费12万余元。
原来弄钱这么容易!此前我一直纳闷,都是上班族,为什么有的人活得那么潇洒,钟鸣鼎食,衣着光鲜,而自己奋斗奔波了大半辈子,一家人还蜗居在不到100平方米的小居室内……我早就想接父母同住,但因为房子太小不得不放弃这个想法。然而,在这次拆借资金过程中,我茅塞顿开。
欲望的天平一旦倾斜,道德的底线就难以坚守。
2009年12月的一天,王某提着两条中华香烟和茶叶又一次走进我的办公室,寒暄几句后,向我提出了独家供应燃煤的要求。我既没有表示同意也没说不同意。“见过大世面”的王某向我承诺:如果让他供应燃煤,利润的50%归我。并表示,这事“绝对不会有第三人知道”,请我“尽管放心”。听到这些话我满意地笑了。
与王某达成默契之后,我开始运作此事。最终我以天泰公司名义出具委托函,委托王某以天泰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和陕西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并委派本公司供应科副科长尚某携带公司合同专用章帮助办理相关手续。2010年4月,王某顺利取得了向天泰公司供煤的资格。2010年至2012年间,我共分得利润206万元。
我还在别的领域里十分娴熟地运用这种分红模式,直到被调查才被迫停止。
从一个风光无限的风云人物沦为阶下囚,我的心理落差是可想而知的。在中国,孝乃立身之本。当初想把在农村老家的父母接到身边尽孝,因为条件不允许而未能如愿。而今住房宽绰了,经济条件也好多了,但却因为自己犯罪而身陷囹圄,依然不能在他们身边尽孝。更让我不安的是,“身有伤,贻亲忧;德有伤,贻亲羞”,自己的行为让父母蒙受了羞辱,也跟着抬不起头来。
针对我的心结,管教民警语重心长地开导我,让我认识到了积极改造的重要意义。我一定积极改造,争取多减刑,早日回到父母身边尽孝。同时,我打算利用这段时间,结合自己“翻船”的经历,对企业领导者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和预防措施进行一次系统的梳理和总结,希望能为减少企业职务犯罪起到一定的作用,也算是将功赎罪吧。
版权所有: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信息部 地址:郑州市郑花路29号 邮政编码:450011 电话:0371-65648812 豫ICP备050024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