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彧:在金钱诱惑和他人"围猎"面前失去了定力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宋德明 信燕舞  时间:2015-09-17 13:00:00

    ●忏悔人: 薛彧

    ●原任职务:河南省社旗县水利局水利股股长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4年12月14日,社旗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犯罪事实:2007年至2011年,薛彧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34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我今年44岁,正是干事创业的“黄金季”,却因攀比心、虚荣心和贪欲心,渐渐忘记了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该保持的先进性,放松了对理想信念的追求,松掉了做人做事的“安全带”,以致在金钱诱惑和他人“围猎”面前失去了抵御诱惑的定力,最终跨越了不该跨越的纪律红线、道德底线、法律警戒线,在权与钱的交换中成了被温水煮沸的青蛙。

    刚到水利局工作时,我把干好工作视为人生的起点,不管分内分外工作都抢着干,深得领导器重和赏识。从科员到副股长,直至担任农水股股长这一被全局大多数人羡慕的核心业务岗位。这个岗位虽然职务不高,但权力不小。可由于单位职位有限,我在这个岗位上一干就是多年。看到别人利用手中权力由穷变富,我渐渐产生了“有权不用过期没用”的想法。

    心理的失衡加上定力不足,让我像搭上了下坡车,变成了一匹脱缰野马。我总想着如何把握机会,把工作上的便利当成生财敛财的平台。2006年,农水股承担了负责全县饮水安全工程的招投标任务。为了能获得供货资格及中标,焦作市一家塑胶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私下找到我,请我帮忙,暗示事成后按供货让利比例给我一定的好处。这是我求之不得的机会,同时我也清楚这样做就得用权力做手脚,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人一旦利令智昏,一切的顾忌与畏惧都会被欲望所代替。在我的帮助下,王某所在单位顺利中标,我还为中标后办理手续及贷款结算手续提供方便。为感谢我的帮助,王某送给我5万元。面对触法换得的5万元,我也想过就此收手。但2007年再次进行管材采购招投标时,我又有意识地从中使劲,让王某的公司再次中标。那一次王某送给我6万元……就这样,错误的思想支配着我在错误的道路上渐行渐远。

    被立案后,办案检察官的循循善诱使我深深明白了一个道理,“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世上没有后悔药”。在此,我想以自己作为反面教材奉劝他人,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敬畏党纪国法,把贪欲视为生长在身体上的“毒瘤”,一经发现就及早割去,不要任其生长,否则,会有丢掉性命的危险。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