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分扶贫款,集体研究岂能障目——贵州省织金县扶贫办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案件剖析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作者:毕纪宣  时间:2016-09-12 13:00:00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报销有正规发票,报销事项由集体研究审议……这些表面看起来符合“程序”的扶贫项目资金支付,实则暗藏猫腻。2015年6月,财政部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发现贵州省织金县扶贫办存在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放津补贴、购买办公用品等问题,将问题线索转交中央纪委。在中央纪委重点督办下,贵州省、市、县三级纪检监察机关层层发力,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经查实,2012年至2014年期间,织金县扶贫办先后多次挪用基期调查费、项目管理费、“建档立卡”工作经费、奖励经费、小额运作费等财政扶贫资金211万元。其中,以工作补助、伙食补助、绩效考核、体检费及歌咏比赛服装费等名目发放津贴补贴95.31万元,购买公务用车和办公用品、装修办公室等70.92万元。

    对扶贫工程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本来就是扶贫办的工作职责。但时任织金县扶贫办主任郝勇认为,“下属很辛苦,领导需要‘体恤’下属。”打着关心下属的旗号,经他审签同意,县扶贫办从项目管理费中每年给13名工作人员每人1000元“验收费”,他自己“理所当然”也在发放人员名单内。另外,还给予扶贫办工作人员郭某等11人2012年核桃扶贫项目“验收费”16500元、朱某等5人2013年核桃扶贫项目“验收费”99867.9元。

    对贫困人口建档立卡,也是扶贫办的工作职责,并需要相关部门、乡镇配合工作。借此机会,织金县扶贫办推出“奖励机制”,从贫困农户建档立卡工作经费中列支县扶贫办和乡镇工作人员的所谓“辛苦费”。2013年12月16日,时任县扶贫办党组书记阳旭召集党组会议,县扶贫办主任郝勇、副主任郭先、县纪委第四纪工委书记李春雨参加,由郝勇审核签字同意后,从建档立卡科目中列支了县扶贫办工作人员周某等7人的建档立卡经费78096元、34名乡镇工作人员的建档立卡经费51904元。

    尝到“利益均沾”的甜头后,织金县扶贫办变本加厉,挪用扶贫资金的名目也更加花样繁多。借编制扶贫攻坚规划等工作,给工作人员发放“劳务费”;聘请无培训资质的单位开展农业产业技能等培训,违规开支扶贫培训经费,作为回报,培训单位向县扶贫办等部门人员发放“授课费”;甚至连参加县里组织的“七一”歌咏比赛、给干部体检等,都要从财政扶贫经费中“分一杯羹”。

    2016年7月,织金县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县扶贫办原主任郝勇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原党组书记、主任阳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郭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县纪委第四纪工委书记李春雨党内警告处分。毕节市纪委对该案追究领导责任,给予原分管织金县扶贫办的副县长郭太辉党内警告处分。(毕纪宣)

    点评

    专款须专用,一分不能乱花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本应为贫困群众解难救急,但在这起中央纪委重点督办的案件中,却摇身一变成为“劳务费”“验收费”“授课费”,装入扶贫办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口袋里。即使一些人企图以集体研究的形式让事情“合法化”,仍然不能掩盖挪用扶贫资金的违规违纪本质。聪明反被聪明误,不该得的,终究要退回来,而且还要被追究纪律责任。

    扶贫专项资金姓“专”,必须专款专用,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扶贫办作为执行扶贫政策的重要部门,既要严防“跑冒滴漏”,确保资金发放到位,更要严防“灯下黑”,自身按纪律和规矩办事。扶贫专项资金类别繁多,主管部门不能一发了之,必须强化过程监管,基层党组织要切实担起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纠正苗头性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大执纪监督问责力度,凡是敢向扶贫资金伸手的就决不客气,让财政扶贫资金用在脱贫攻坚“刀刃”上,真正让群众享受到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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