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谈话函询是第一种形态中最基本、最有效的实现形式,也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重要载体。
经过近些年探索,各地纪委在应用谈话函询过程中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办法。当前,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监督对象已成倍增长,谈话函询对象能否扩展到新增的监督对象上,进一步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工作原则,是摆在各级纪委监委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应积极探索谈话函询适用对象的延伸。
延伸谈话函询适用对象,是监察法明确赋予的。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都是中国特色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体现党内监督手段的“四种形态”核心要义是抓早抓小,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监察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国家监察工作要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笔者认为,上述规定的要旨是使监察工作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相匹配。监察工作应使谈话函询适用于所有的监察对象,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延伸谈话函询适用对象,体现了“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必须从小处、日常抓起,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的监察对象,应依法进行谈话或者要求其说明情况,避免其滑向职务犯罪的深渊。比如,在村一级,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问题已成为农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诱发村“两委”成员腐败的重要因素。其中,部分村干部吃拿卡要、雁过拔毛等违法行为也是一个逐渐升级的过程,对此类行为,抓早抓小显得更加迫切。因此,对监察对象进行谈话函询就非常必要。
延伸谈话函询适用对象,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对党员干部适用“四种形态”,彰显了惩前毖后的坚决态度,包含了治病救人的良苦用心。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高度一致,对犯错误的公职人员,无论是党员还是非党员,只要没有到不可挽救的地步,都可给予改正的机会。针对公职人员,在其行为还未达到违法、犯罪时,也可将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对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谈话函询,取得提醒、震慑、警示等效果。对问题反映不实的,也应及时还原事实、澄清是非,并引导监察对象正确对待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
延伸谈话函询适用对象,要着力在提高操作性、增强实效性上下功夫。谈话函询是关键的一步。做好了,就能让监察对象认真对待自身存在的小毛病,及时纠治和改正。要把谈话函询做细做实,注重方式方法,如实说明问题,必要时开展严肃的批评教育,切实戳到被谈话人的“痛处”,使其真正“红脸出汗”,从而达到及时收敛的目的。要对谈话函询工作进行规范,深入分析适用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特点,健全完善谈话函询工作机制,包括制定谈话函询工作方案、安全工作预案,明确谈话主体、内容、程序、地点、时间、笔录及安全措施等;向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发出通知书,提出相关工作要求,确保谈话函询工作安全及效果;要求谈话函询对象签署真实性承诺书,对其所作说明的真实性负责,并自愿接受监督等。要做好谈话函询的结果运用,加强对谈话函询结果的处置管理,将谈话函询相关情况形成档案材料;仔细甄别情况说明和谈话内容的真伪,对谈话函询对象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分析,对说明不充分的要求进行补充说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欺骗对抗组织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增强谈话函询的严肃性,体现法律的权威。通过谈话函询使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达到谈话函询一件,教育一片的目的,发挥谈话函询采信告知的激励作用、教育警示作用及抽查核实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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