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纪委、派驻监察局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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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对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总行王华庆纪委书记在人民银行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电视电话会议上,对人民银行系统各级党委、纪委如何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本期《廉文荐读》编发了中共中央领导人对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论述,“两个责任”的理论依据、基本内容和专家解读及媒体评论等相关文章,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加深对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深刻内涵和具体内容、具体要求的理解与把握,时刻绷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这根弦,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到实处,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目 录
【中央精神】
2.《中共中央政治局党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论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理论纵横】
【特别报道】
【专家解读】
【廉政时评】
【中央精神】
2012年11月15日,习近平同志在党在十八届一中全会上强调,新形势下,我们党的自身建设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
在前进道路上,我们一定要按照党的十八大的部署,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2012年11月15日,习近平同志在新当选的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指出,我们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党领导人民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我们完全有理由因此而自豪,但我们自豪而不自满,决不会躺在过去的功劳簿上。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党内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贪污腐败、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全党必须警醒起来。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的责任,就是同全党同志一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使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2012年11月17日,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党风廉政建设,是广大干部群众始终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物必先腐,而后虫生。”近年来,一些国家因长期积累的矛盾导致民怨载道、社会动荡、政权垮台,其中贪污腐败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我们要警醒啊!近年来我们党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性质非常恶劣,政治影响极坏,令人触目惊心。各级党委要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自觉遵守廉政准则,既严于律己,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以权谋私,决不允许搞特权。对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都必须严惩不贷,决不能手软。
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同志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把我们党建设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党的建设的重大任务。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关键就在“常”、“长”二字,一个是要经常抓,一个是要长期抓。我们要坚定决心,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责任,加强对党员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全党动手。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好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
2013年4月19日,习近平同志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们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是深刻总结了古今中外的历史教训的。核心的问题是党要始终紧紧依靠人民,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一刻也不脱离群众。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下最大气力解决好消极腐败问题,确保党始终同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
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要牢记“蠹众而木折,隙大而墙坏”的道理,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努力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同志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向全会作说明时指出,全会决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主要是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明确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规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体现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规定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这些措施都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同志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强化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严明党的纪律,坚持不懈纠正“四风”,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努力取得人民群众比较满意的进展和成效。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坚决反对腐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是我们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
要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要强化制约,科学配置权力,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强化监督,着力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要强化公开,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让广大干部群众在公开中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党委、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各项改革举措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同防范腐败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堵塞一切可能出现的腐败漏洞,保障改革健康顺利推进。
党中央作出的决策部署,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要贯彻落实,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的党组织要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的党组织也要贯彻落实,党组织要发挥作用。各方面党组织应该对党委负责、报告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尽心尽力做好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2014年1月23日,习近平同志在听取巡视工作汇报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拓展巡视监督内容,加强对“两责任、一纪律”的检查,即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和执行组织纪律情况的检查;发挥“三个”作用,即发挥巡视的震慑、遏制、治本作用;推进“一个传导”,即层层传导压力,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2014年5月9日,习近平同志在指导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指出,作风建设已经采取的措施、形成的机制要扎根落地,已经取得的成效要巩固发展,关键是要在抓常、抓细、抓长上下功夫。抓常,就是要把作风建设时刻摆上位置、有机融入日常工作,做到管事就管人,管人就管思想、管作风。推动各项工作,都要落实作风建设具体要求,形成抓作风促工作、抓工作强作风良性循环。抓细,就是要对干部群众特别是基层群众反映的作风问题一一回应、具体解决。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在解决个别具体问题的同时,着力解决面上的普遍性问题。抓长,就是要反复抓,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集中抓的时候雷霆万钧,平时放任自流。要认真落实作风建设各项制度,做到有章必循、违规必究。要通过深化改革,从体制机制层面进一步破题,为作风建设形成长效化保障。
各级党组织都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和党内各项制度规定,努力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和战斗性。任何一名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成就大小,都必须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
王岐山论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2014年1月13日,王岐山同志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作工作报告时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全党动手,形成强大合力。要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各自工作,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的党组织都要按照中央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党委(党组)要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有权必有责。要分清党委(党组)、有关部门和纪委(纪检组)的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2014年3月5日,王岐山同志在全国两会期间参加北京代表团审议时指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有权必有责,有权力没责任是管党治党之大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就是政治责任,不落实就是严重失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都要具体化。各级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述职、向上级纪委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经常听取同级纪委工作汇报、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了解反映干部问题线索和审查案件情况;要抓早抓小,及时发现问题,开展警示教育;要层层传导压力,把责任分解到基层、落实到人。纪委要切实承担起监督责任,认真监督执纪问责。对责任不落实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014年4月11日和14日,王岐山同志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调研时强调,中央和国家机关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部署,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上当表率、作示范,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动员全党力量形成强大合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要狠抓改进作风、严明纪律、惩治腐败,在党的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
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委(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在落实责任,根本在敢于担当,要联系实际拿出具体措施,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作为党中央派出机构,首先要抓好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当好排头兵,为全国各级机关党委树立榜样,把机关的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
2014年5月6日至12日,王岐山同志先后4次主持会议,与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业、国有金融机构负责同志座谈。他强调,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责任所系、使命所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
权力意味着责任,责任就要担当。要紧密联系实际,深化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峻复杂形势的认识,准确把握加强党的建设与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关系,把党的领导充分体现在“五位一体”建设之中。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是空洞的口号,主体责任就是党委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不能忘记自己的党内职务和责任。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决不能只重业务不抓党风、只看发展指标不抓惩治腐败。对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要严肃问责。
贯彻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要害是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不抓谁抓?今年要把主体责任给中央国家机关、省区市和中央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党委扛上。中央国家机关首先要抓好机关党的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党委的作用,把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抓好,把班子带好,把人用好,继承和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落实主体责任不是简单表态,不能务虚,必须务实,要抓作风建设、抓严明纪律、抓惩治腐败。要掌握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持之以恒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增强党的观念。要分析研判处置反映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党纪和国法的问题线索,对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举一反三。要领班子、带队伍,坚持抓早抓小,决不能出现“灯下黑”。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使之“不敢腐”。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对干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逐步实现“不能腐”。
党委对纪委工作的领导要旗帜鲜明、坚强有力。派驻纪检机构要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不再分管所在部门、企业的其他工作。对反映干部的问题线索要认真清理、分类处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形成有力震慑。
【理论纵横】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党内法规依据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赋予的重要职责。党章总纲对党委的主体责任作了规定: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章第十七条规定“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党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另外,《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六条规定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体现了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主体责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八条规定“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纪委的监督责任,在党章以及部分党内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党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第二款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八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另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也对纪委的监督责任作了相关规定:如第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第二十四条规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清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党委负主体责任的基本内容
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党委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即一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二是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三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四是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五是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从主体的结构上看,党委主体责任分为三个层面,即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领导责任,对此,《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六条作了规定,即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另外,《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从八个方面列举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纪委负监督责任的基本内容
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从纪委的职责定位、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等方面去理解;从职责定位上看,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从事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具有党内监督的权威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监督对象上看,纪委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干部,包括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特别是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等。从监督的职责内容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八条规定,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关系
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相互联系又有区别,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党委的主体责任强调的是如何通过强化各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地位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基本方向;各级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只有不断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不断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才能确保纪委监督地位的权威性,确保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发挥。纪委的监督责任强调的是如何通过强化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地位,明确纪委监督执纪的主责,确保纪委正确履行监督权力,全面提高监督能力,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实保障。只有纪委协助党委做好各项党内监督工作,充分落实监督责任,才能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最终保证党委的主体责任的有效履行。 (本文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纪委提供。来源:上海清风杂志)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两个责任的提出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体系,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格局,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正确把握两个责任的基本内涵及其辩证关系,促进两个责任的互动共进,对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两个责任的基本内容
两个责任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有着丰富内容的完整体系。党委的主体责任包括主体结构、责任内容和主体能力三个方面。从主体结构上看,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必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从责任内容上看,党委的主体责任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等。从主体能力上看,党委的主体责任还指各级党委建立完善腐败治理体系和实现腐败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领导力,具体包括各级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统筹能力、协调能力、治理能力和保障能力等。
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包括监督的地位、监督的客体或对象、监督的职责内容等方面。从监督地位上看,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从事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具有党内监督的权威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监督客体或对象上,纪委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具体包括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特别是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从监督责任来看,纪委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等。
从总体上看,党委的主体地位和纪委的监督地位都是不可动摇的。然而,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的内容体系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而不断丰富和发展。
二、两个责任的辩证关系
两个责任存在着辩证的逻辑关系,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党委的主体责任强调的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地位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基本方向。只有不断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不断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才能保障纪委监督地位的权威性,确保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发挥。纪委的监督责任强调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地位,明确纪委的执纪监督主责,确保纪委正确履行监督权力,全面提高监督能力,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加强保障。只有充分发挥纪委的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做好各项党内监督职责,才能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最终保证党委的主体责任的有效履行。
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是指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具有毋庸置疑的主体地位,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布局之中,统筹谋划,全面部署。各级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分清职责,厘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界限,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既不能用党委的集体责任掩盖个人领导责任,也不能用纪委的监督责任代替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纪委必须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主业,履行主责,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三项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协助党委做好各项党内监督职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既不能越俎代疱,以纪委的监督责任干扰党委的领导地位,也不能缺位失责,以党委的主体责任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
三、强化两个责任的途径
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本在于明确两个责任界限,关键在于落实责任追究。
一是明确党委的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意识。各级党委应深刻认识到新形势下党所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和“四风”问题,清醒地认识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现实紧迫性,切实将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上升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政治高度来对待,不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忧患意识、担当意识、责任意识;要进一步明晰党委的主体责任内容,制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细则,细化党委班子、党委第一责任人以及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科学划分领导班子、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班子成员等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界限,建立完善工作程序和保障机制,切实做到“一岗双责”;要不断提高党委的主体责任的履行能力,不断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协调机制,推进党的纪律检查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完善腐败治理的组织架构、监控体系和运行方式,不断提高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能力。
二是强化纪委的监督责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纪委监督责任的履行,进一步明确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法律地位,强化纪委监督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提高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进一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监督职责,聚焦监督主业,突出监督主责,不断提高纪委监督能力,增强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履行监督职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要建立健全加强纪委监督责任的制度机制,不断创新纪委监督方式,完善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机制,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经常性监督,探索对纪委监督责任的再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纪委监督责任履行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三是落实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守不住这个防线,责任制就会流于形式、陷入空谈。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构建科学客观、务实可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和工作机制,特别是加强对各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监督,坚决纠正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的形式主义倾向,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提供科学依据;要尽快建立两个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工作程序和保障机制,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建立“一案双查”制度,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逐步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如果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失职等责任问题,必须采取倒查的办法予以追究,绝不能以集体名义敷衍了事。如果纪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问题不报告、不反映,敷衍塞责、不抓不管,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也要坚决追究纪委相关人员监督失职的责任。(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王庭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担负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承担监督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负领导责任,以及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的情形实行追究的一项根本性、基础性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责任理论的直接继承
1859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之初就特别强调:“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对于无产阶级政党的“责任”问题,最早作出思考和总结的是马克思。1871年,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与教训,指出无产阶级政权要“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并多次强调工人阶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对人民“负责任”,以避免工人阶级责任政府发生质变,首次对无产阶级政权责任理论的重大原则进行了阐述。1891年,恩格斯在致信奥古斯特·倍倍尔时就鲜明地提出,如果党内出现了故意疏远工人、奢侈享乐的腐化变质分子,那么,向这些人“追究党内责任,应该是司空见惯的事”。这里,恩格斯首次提出了丧失责任必须“追究党内责任”的观念。列宁在其政治遗嘱中曾特别强调,改造中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履行党内监督职责时,“应该‘不顾情面’,……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在回答如何保持清正廉明的政府作风,而不陷入“人亡政息”的周期律时就说过:“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新中国建立初期,针对党内出现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现象,1952年,毛泽东同志在关于反贪污、反浪费和反官僚主义斗争的社论中亲笔加入了这样一段话,“任何负责人员也不容许忽视或放弃领导这个斗争的责任,任何人也不可以怠工”。这篇社论还提到:“对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机关单位的各级主要负责干部,尤其是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是一个极重要的考验。它考验着我们的根本政治立场,考验着我们对于党和人民革命事业的坚定性和彻底性。在这个重大的政治斗争中,每一个忠诚的共产党员都应该勇敢地站在最前列”。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是对我国改革开放成功经验的有效借鉴
在我国,“责任制”首先是在经济建设领域探索并取得成功的。1975年,邓小平同志在整顿工业生产时重申:“恢复和健全规章制度,关键是建立责任制。”1978年底,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前看》的讲话中,系统地对责任制进行了这样的论述:“在管理制度上,当前要特别注意加强责任制。现在,各地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无人负责。名曰集体负责,实际上等于无人负责。一项工作布置之后,落实了没有,无人过问,结果好坏,谁也不管。所以急需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在这篇讲话中,我们还可以清清楚楚地看到,邓小平同志首次从授权、选人、考核、奖罚四个方面对“责任制”的问题提出科学的具体措施,也正是小平同志率先明确了责任制“责任划分、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基本内涵。
邓小平同志还指出,搞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大大小小的干部都要开动机器,不要当懒汉,要讲责任制,迫使大家想问题”。从1980年开始,责任制作为推进改革开放事业的一项重大举措和重要法宝,在全国范围内的农村、企业、单位等领域推开。责任制的实行,在解放思想,解放生产力,调动一切积极的力量方面进发了巨大的能量和推动力,为成功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累了宝贵经验。凡属实行责任制的领域,都必须实实在在地抓好“责任是什么,责任在谁,责任如何落实,责任落实如何监督与追究”这些根本问题,一步一步推进,一步一步破解,一步也不能落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正是在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域,对我国改革开放征程中推行责任制的做法和经验必然而有效的借鉴,是对如何从机制上、体制上来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的自我觉醒和主动担当。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是基于中国反腐实践的重要理论创新
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改革开放后党中央把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逐步纳入制度化轨道所创新的一项根本性制度,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鲜明特征。最早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域提出要严格责任制的是陈云同志,他指出“对危害社会主义建设,败坏党风、社会风气的歪风邪气,熟视无睹,听之任之,除了追究那些为非作歹的个人外,还要追究那个单位、那个地区的党委的责任,包括纪委的责任”。在陈云同志一系列论述中,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提出了诸多纲领性的要求和部署,一是关于各级党委的责任,指出“各级党委只有……在抓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严肃党纪、政纪,党风才能根本好转”。二是关于各级纪委的责任,指出“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的工作是:无论是谁违反党纪、政纪,都要坚决按党纪、政纪处理;违反法律的,要建议依法处理。各级纪委必须按此原则办理,否则就是失职”。三是要始终坚持既依靠组织,又依靠人民群众。1984年,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首次明确要求“各级党委要把端正党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级抓一级,层层建立责任制”。1993年8月,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明确提出要“建立责任制。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1995年1月,在十四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江泽民同志指出“主要领导成员不仅要管好自己,而且要带好班子,并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党风和廉政建设工作全面负责”。1995年8月开始,中央纪委在黑龙江省、安徽省和武汉市进行了这项工作的试点。1996年1月,在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江泽民同志提出了“要坚持党委主要领导同志亲自动手,实行严格的抓党风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这次会议,还提出了领导干部不但要管好自己,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还要管好领导班子成员,并对主管地区、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
1998年1月,十五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要抓紧起草和颁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1998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初步回答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由谁抓、怎么抓、抓不好怎么办的问题,把“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总体要求予以写入。2008年10月,在《规定》颁布10周年之际,胡锦涛同志专门作出批示,指出“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力度,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2010年11月10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修订后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修订稿的时候,胡锦涛同志提出要将“一把手”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在《规定》中予以明确。修订后的《规定》主要创新在于强调了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对责任制的监督与检查等方面作出进一步的细化,在制度框架上奠定了党风廉政建设逐步固化的基础和接续创新的空间。
党的十七大报告、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都有同样的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就着重强调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要的方面是理清责任、落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王岐山同志多次明确要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他还指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在落实责任,根本在敢于担当。这些为抓好抓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提供了重要指引和根本遵循。
当前,按照中央的要求贯彻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关键在于攥紧拳头,切实发挥好“两个主体”的作用。一是各级党委(党组)要把管党治党作为第一责任,责无旁贷,全面担负起领导主体、示范主体、落实主体、推进主体的任务,坚持做到领导抓、抓领导,经常抓、抓经常,具体抓、抓具体,肩负起关系党长期执政的重大政治责任。二是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把监督、执纪、问责作为铁的手段,严格履行好监督主体、执纪主体、问责主体、协调主体的职责,抓监督火眼金睛,抓执纪不留死角,抓问责铁面无私。唯有如此,才能在全党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形成有力震慑,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局面。(来源:中国监察杂志,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法规室)
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并要求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也对落实好“两个责任”作出具体部署。这为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指明了方向。
“两个责任”新论述的重大意义
有利于强化各级党委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过去很多地方的党组织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责任,“一岗双责”观念淡薄,有的甚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建设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既是领导主体、落实主体、工作主体,也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如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不好,首先要问党委的责。这就给各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增加了压力,加重了责任,从而增强他们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
有利于增强责任制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履行好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切实做到“一岗双责”。如果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者发生系统性、普遍性、区域性的腐败问题而不查处、不报告,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都将被倒查,被追究责任。
有利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推进“三转”、抓好主业。过去,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承担了很多本该由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两个责任”后,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大量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腾出更多的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两个责任”的基本内涵和主要内容
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全面责任、首要责任。主要包括5个方面:领导责任。全面领导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研究、分析、部署。教育责任。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党员干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管理责任。做到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检查考核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定期组织检查考核,严格奖惩兑现。示范责任。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勤政廉政,为本地区、本单位党员干部作出表率。
纪委负监督责任,监督的对象包括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委政府管辖的各职能部门,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党组织关系在本地的机关事业单位;下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的内容包括党委关于本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的贯彻实施情况;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情况;贯彻落实法规制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情况;党风政风建设情况;支持配合纪委开展执纪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情况等。监督的方式方法包括,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协助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责任追究;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增强威慑力;依靠群众开展监督,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
各级党委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责任区域和责任范围,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防止出现责任虚置、责任不清的现象。一把手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勇于担当、敢抓敢管,既管好自己,又要对班子和队伍严格教育管理。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切实做到“一岗双责”。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出了问题,要视情况追究分管领导甚至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及班子成员的监督,对未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做到“真兑现”、“硬挂钩”。
切实把“两个责任”落实好
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责任制的龙头作用体现不够。一些地方和部门认为落实责任制是纪委的事,纪委“包打天下”。由于纪委力量单一,没有形成全党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合力。责任内容重点不突出。该细化的没有细化,该具体的不具体,定性指标、软指标多,定量指标、硬指标少。考核形式单一。很多地方是年头年尾抓一抓,年初分解、年终考核,平时很少督导检查。考核以听汇报、看资料为主,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不重视运用相关信息。组织、审计、检察、公安等部门在工作中收集了很多关于党员干部纪律作风方面的信息,但没有运用到考核中来。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很多人头脑中形成了“只要个人不贪不占就没问题”的思维定式,在追责问责上不愿下狠手,追责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存在。
落实“两个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需要从以下方面着力。开展专题宣传活动,经常性地讲责任,才能明责任、强责任。合理设定责任内容。遵循“明确简便、定量为主、奖惩适度”的原则,力戒“大而空”。地方和部门单位主动查办案件的,要给予加分,以示鼓励。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建立健全考核预告制度、公开评议制度、分类分时段考核制度、随时抽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实行“签字背书”。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责任行为报告,必须由领导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签名。一旦出了问题,就能够依据签字追根溯源、实行倒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实行终身追究制、连带责任追究制。对发生腐败案件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事件的,除了查办当事人外,要上追一级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上追多级责任。充分运用考核结果。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公开,以便相关单位提取和调阅,为选拔任用、评先表彰提供依据。(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然而,美好的政治愿景并不必然产生良好的治理效果。由于领导体制机制环境等多方面原因,尽管已有相关制度授权和政策支持,但纪委在监督同级党委的问题上,普遍存在监督执行困难、监督力度不够和监督成效不明显等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为创新监督体制机制提供了新的契机。根据《决定》的思路,结合以往的实践,笔者就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这个问题,提出四个方面的路径思考。
以推行权力清单为基础,健全党委权力运行机制
监督的前提是规范,将党委的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的轨道,是强化纪委同级监督的基础。一是科学配置权力。依据党内法规和“三定”方案,厘清党委的职责和权力,划清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明确权力的边界,详列权力清单,明确每项权力的基本内容。根据权力清单,明确权力行使的条件、运行步骤、责任和监督,并合理分解权力和责任,将党委权力配置到具体的常委会成员,确保行使职权时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规定党委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具体事务,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的权力体系,强化常委会成员内部的相互制约和监督。二是公开晒权。以党务公开为抓手,着力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规范并公布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职权范围、运行边界、程序流程、违反情形,推进党务等各类信息公开,特别要推动党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和运行的公开。三是完善民主集中制。创新执行党内民主制度,完善“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对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作出决策。试行主要领导干部末位发言制度,常委会一把手或参会排名最前的常委会成员在重大事项决策集体讨论时不提前表态和定调,在其他成员发表完意见后综合各方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经会议讨论后作出决策。探索实行党委常委会重大决策现场表决、现场计票、现场决定制度,挤压暗箱操作的空间。
以改革纪检体制为契机,保障纪委监督权相对独立
同级监督的本质是权力对权力的制约,通过纪检体制的改革拓展纪委的权力资源,是强化同级监督的有效途径。纪检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强化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为同级监督提供了有效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一是强化双重领导下的监督机制。根据《决定》制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落实“两为主”、“双报告”和“派驻机构改革”等创新举措,增强纪委监督能力。二是健全纪委对党委决策干预机制。明确纪委书记例行参加党委书记办公会和纪委副书记列席常委会会议,党委作出重要决策或出台重要政策,应事前与纪委通气,纪委认为存在重大纪律或廉政风险时,可按程序提出修正意见建议,党委应认真研究,如有必要,可暂缓表决。党委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在考察酝酿之初,应同步征求纪委意见,纪委有确凿证据认为不应提拔使用的可行使一票否决权。三是建立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涉案初步调查处理机制。探索改革纪委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监督和案件查办的模式,建立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涉案线索核查处理机制。试行党委常委会成员个人重大事项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向同级纪委备案,纪委可按程序进行核查。纪委根据相关线索发现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有违反党纪情形的,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可约谈相关常委会成员,保障纪委监督权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涉及同级党委主要领导的,可不经过本人直接报告上级纪委。
以监督重大事项为重点,加强程序性监督
监督与管理相区别,不是简单的全覆盖,必须把握住监督重点,尤其是对同级党委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决策程序的合法性、民主性进行监督,增强针对性。一是抓重大决策事项监督。从规范权力运行入手,明确界定党委“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范围,细化相关议事规则,规范流程,对重点监督事项实施全方位的监督。二是抓监督程序建设。制定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明确常委会议事决策事项的会前准备、会中讨论和会后检查程序,不搞临时动议;健全完善领导、专家、群众“三位一体”的科学决策机制。制定监督党委重大事项决策相关制度,明确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决策程序和纪委介入监督的程序。制定纪委对涉案党委常委会成员处置规则,最大限度赋予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权,保障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相对独立性。制定违反程序性规定的纪律处分规定,确保党委及其常委会成员都能按照程序行使权力。三是抓执行中的监督。将纪委的同级监督贯穿常委会决策的全过程,强化执行监督和过程监督。针对行政审批、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腐败高发领域,纪委按照有关监督程序和规定,对党委常委会的重大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具体分管的党委成员必须进行答复和解释。纪委通过一定形式,跟踪参与常委会决策前调研、咨询、论证、听证、评估等程序,强化对掌握审批权、市场监管权、项目资金分配权等权力高“含金量”职务和岗位的监督制约,在权力运行高风险节点上设防布控,建立源头治理的有效管控机制。
以严肃问责追究为手段,强化监督实效
责任追究是同级监督的难点,也是强化监督的着力点。要确保同级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必须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决定》明确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要求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目前,相关的制度规定缺失或不落实,鲜有哪个地方、哪个部门的党委或纪委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而被追究责任的。要强化同级监督,必须树立正确的问责导向,构建刚性的问责机制,做到有权就有责、权责要统一。一是严肃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对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常委会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主要领导责任。如果本地区本部门出现严重党风廉政问题,包括本级党委常委会成员出现了严重的党风廉政问题,党委都要承担主体责任,最后还要落实到党委主要领导承担主体责任。二是严格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好监督责任。要在上级纪委和本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党委主体责任追究和常委会成员问责制度,严肃责任追究。根据同级党委及其常委会成员涉案线索核实情况,该请示的请示,该上报的上报,需要问责的,可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如果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也要倒查并追究责任,问责纪委主要负责人。三是有序导入社会监督。纪委的同级监督,仍然是体制内的监督,难以彻底摆脱同体监督的局限性。纪检监察机关要搭建开放的监督平台,既要借用整合人大、政协等的监督力量,也要积极引导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社会监督资源,培育公共监督的客观精神和理性表达,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扩大监督的公信力。要确立社会监督的结果导向,将群众的监督诉求与党政机关的治理绩效相衔接,通过公开问责夯实纪委对同级监督的社会基础。(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特别报道】
——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综述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党中央从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重大形势出发提出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党组)的重要职责。各级党委(党组)应责无旁贷地担当起这一重任。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领航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乎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关乎党能否经住“四个考验”、防止“四个危险”,关乎“两个一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能否得以实现。
基于对形势的准确判断,源于对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深刻忧思,出于对党所肩负历史使命和现实任务的责任担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反复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旗帜鲜明地履行管党治党之责。
责任如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我们期待,各级党委(党组)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化作明确的工作任务,形成具体的工作支撑,通过主体责任的层层落实,形成全党动手正风肃纪、反对腐败的强大合力,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
党委(党组)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党中央根据反腐败斗争形势提出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重要举措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事关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是党中央根据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提出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的制度保障的重要举措。对此,各级党委(党组)应有清醒的认识。
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机制,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共同努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进展,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积极评价。
在充分肯定成绩和党员干部队伍主流是好的基础上,我们深刻认识到,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清醒地看到,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遏制腐败蔓延执着的任务依然艰巨繁重,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宗旨意识淡薄,脱离群众的现象比较突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一些地方还比较严重。腐败案件依然多发,有的是系统性腐败问题,比如,刘志军案件牵出铁路、煤炭等相关领域行贿受贿犯罪很多人;有的是区域性腐败问题。比如,广东茂名系列腐败案,牵涉原市委书记以下一大批人,涉及党政部门上百个;有的是家庭性腐败问题,以腐败官员为轴心,夫妻、父子、兄弟姐妹联手上阵,共同敛财;有的是跨国性腐败问题;有的腐败分子贪婪无底线,涉案金额动辄上千过万亿……腐败现象光怪陆离,背后因素更是错综复杂,这场腐败与反腐败的较量注定旷日持久,艰苦卓绝。腐败问题像毒瘤,严重损害党的肌体健康,不正之风像堵墙,破坏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党委(党组)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效。所以说,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
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全党动手,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好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党委、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各项改革举措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同防范腐败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堵塞一切可能出现的腐败漏洞,保障改革顺利进行。
各级党委(党组)要坚守责任担当,把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一重大政治任务,当成自己的分内之事担起来,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坚定不移地做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党组)的重要职责,是由党肩负的历史使命决定的
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党组)的重要职责,体现了我们党对执政党建设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
执政党的建设和管理,比没有执政的政党要难得多。古今中外的历史和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的党建实践启示我们,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责任所系、使命所在,须臾不能放松;作风建设,严明纪律,拒腐防变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内容和抓手,须贯穿党的建设全过程,融入各个方面。接力奋进的中国共产党人把这些宝贵经验写入党章,作为重要遵循;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各级党委要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由此,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由党章所规定,是各级党委(党组)责无旁贷的政治任务,也是考验其政治立场、领导水平和作风状况的重要标准。
这些年来,我们党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不断增强各级党委(党组)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自觉性。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要求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体制和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2010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党组)所肩负的重大责任,提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各级党委(党组)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由我们党所承担的历史使命和现实任务所决定。带领全国人民一道,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历史交给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与梦想。在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时期,乘风破浪,披荆斩棘,实现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是摆在我们党面前的现实课题。一个怎样的政党才能完成这样的使命?作风不良,不行;组织涣散,不行;腐化蜕变,更不行。只有始终坚守为民、务实、清廉价值追求的政党,才能担此重任。而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凝聚力、战斗力,必须持之以恒地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要靠党中央旗帜鲜明、领导有力,也要靠各级党委(党组)坚决落实、敢于担当。无论哪一级党委(党组),为了保证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为了完成改革发展任务,为了实现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目标,都必须带好队伍、管好干部、动员力量,这当中必然需要纯洁党风,严肃党纪,反对腐败和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干部。
明确主体责任内涵,强化“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
近年来,有的地方腐败案件频发却追究责任不力等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中央对此高度重视。有的党委(党组)淡忘了党的领导首先是政治领导,抓经济上项目兴致勃勃,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却认为是纪委一家的事,甚至把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推上经济、维稳工作的主战场去“攻坚克难”;有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不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自己的分内之事,每年跟纪检监察有关的会议仅参加一两次,讲话就照稿念,或干脆就签个责任书交差,一些领导班子成员只抓分管业务工作,对其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基本“无意识”,忘记了自己的党内职务和责任;有的习惯和稀泥,提拔选用干部很积极,对干部身上的缺点错误却视而不见,放任一些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甚至出了问题还“捂盖子”,压案不办、瞒案不报;还有的领导干部只表态、不行动,说一套、做一套,甚至带头摘腐败,带坏了队伍,败坏了风气。
基于此,201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的主体责任进行了着重强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36条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作出部署,提出“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其中,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至关重要。尤其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强化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统一领导的重要举措,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一系列要求的要害。这是因为,没有责任的担当和落实,再好的制度设计也只是一纸空文,制度创新更是无从谈起。
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是什么?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二是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三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四是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五是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落实主体责任不是简单表态、不能务虚,必须务实。在当前形势下,各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应着重抓好三项重要任务。
狠抓作风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作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不良作风积习甚深,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今年“五一”前夕,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纠正“四风”监督举报直通车栏目连续4周密集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共计719起,引起强烈震动。近期面市的小册子《十八大以来廉政新规定》,起印的25000册迅速被抢订一空。不少购书者表示:“多翻翻,记心间,以免碰红线。”实践充分证明,作风建设必须一年一年抓,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抓,执纪必严,持之以恒,党风政风才能逐渐好转。
严明党的纪律。作风问题背后反映的是纪律问题,腐败问题也往往是从违反纪律开始的,必须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巩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不断凝聚党心民心,以优良的党风政风促民风带社风;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等,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确保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坚决惩治腐败。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是摆在我们面前极其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要坚决查处那些高压态势下仍然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形成有力震慑。要突出对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要抓住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开展警示教育,达到查处一案、警示教育一片的效果,打消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
落实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党组)须认真落实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举措,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自觉接受纪委监督,做到纪律面前没有特殊,制度面前没有例外。
落实主体责任需要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严肃认真的责任追究
一些大案要案被查处以后,人们常常感到匪夷所思:有许多违纪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很多年了,却迟迟未能发现,结果愈演愈烈、触目惊心;有的地方长期存在团伙性腐败活动,涉案人员众多,活动范围很大,也迟迟未能查处;有的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早就传得沸沸扬扬,但竟然一路过关“带病提拔”,给党的公信力造成很大伤害。去年曝光的衡阳破坏选举案就是一个相当典型的案例,人们都在追问: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都去哪儿了?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决不能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落实主体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必须体现在各级党委(党组)的具体行动中,分解成为明确的工作任务。
当前,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比如,具体的、可操作的举措少,致使工作流于形式;责任分解不够明确,检查考核不够深入,责任追究不够严肃,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严重影响责任制的实效和权威;有的党委(党组)书记对落实主体责任的认识还存在偏差,很少向上级纪委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没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研究完干部就抓业务去了,没有担负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一打纲领不如一个行动。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从本地区、本部门党的建设实际出发,拿出具体措施,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使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决不能只重业务不抓党风、只看发展指标不抓惩治腐败。
要积极主动做好分内之事、应尽之责;定期述职、主动向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常听取同级纪委(纪检组)工作汇报,分析和研判反腐败斗争形势;支持和保障纪委(纪检组)履行职责,坚决制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干涉纪委(纪检组)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过程中,要带头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主业,对于纪检监察机关转移出去的事项,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搞好衔接,以免出现监管真空;重视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抓早抓小,加强教育和提醒,敢于开展批评,真正做到爱护干部、保护干部。
明确责任,严格考核,严肃责任追究,才能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实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强调“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要完成这些工作部署,首先,要分清责任。对每一个具体问题,都要分清党委(党组)负什么责,纪委(纪检组)负什么责,有关部门负什么责;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等;要理清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有什么不同,追究起来在程度上有什么区别,等等。其次,要建立相应的倒查追究机制。如果由于党委(党组)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的,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长期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不管是现职还是已经调离或者升迁,都应倒查追究责任。第三,在制度设计的细节上多下功夫。需明确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由谁来启动、在什么情况下启动,等等。要铁面执纪,该组织处理就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就纪律处分。进一步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切实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领导机关带头示范,各级党委(党组)积极跟进,促进主体责任层层落实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新的高度,摆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在多个场合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都强调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中央政治局的领导同志身体力行,以上率下。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去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7.2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8.2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9600多人……
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强调,党中央作出的决策部署,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要贯彻落实,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的党组织要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的党组织也要贯彻落实,党组织要发挥作用。各方面党组织应该对党委负责、报告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尽心尽力做好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党组迅速行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为各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作出了表率。
1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党组书记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党组会议,强调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讲话要求,今年重点抓好继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等6项工作。制定加强国务院党组和机关自身建设的意见,带头做廉洁自律、勤政为民的表率。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一岗双责”,既抓好工作,又带好队伍。
1月15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党组书记张德江主持召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并讲话。会议要求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规划,带头成为改进作风、反对腐败的表率,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1月16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党组书记俞正声主持召开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党组会议并讲话。会议强调,全国政协党组要进一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全国政协党组工作规则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制定全国政协党组成员廉洁自律规定,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多次强调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2014年3月5日,他在全国两会期间参加北京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就是政治责任,不落实就是严重失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都要具体化。各级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在2014年3月15日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上,他要求巡视组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4月11日和14日,他分别到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调研,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上当表率、作示范,强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键是落实主体责任,根本在敢于担当。今年落实主体责任,就是要把责任层层压下去,各级党委(党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主体责任具体化。
4月18日至25日,经中央纪委主要领导批准,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赵洪祝等7位中央纪委驻会副书记分别带队到辽宁、河南、天津、浙江、贵州、广东、甘肃调研,与当地省(市)党委书记、政府党组书记进行交流,就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交换意见……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示范引领下,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意识不断强化,行动更加务实;云南省委书记秦光荣提出,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既要承担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也要当好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甘肃省委书记王三运要求各级党委“既挂帅又出征”从党委“不松手”、党委书记“不甩手”、班子成员“不缩手”三个层面强化探索和实践;四川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细化提出了56项具体工作任务,由省委书记王东明负总责,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均按照各自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
常怀忧党之心,勇担兴党之责。90多年的光辉历程说明,我们党具有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完全能够通过自身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只要各级党组织真正把主体责任担当起来,形成全党动手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合力,我们就能够逐步从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中走出来,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引领中华民族昂首行进在现代化征程上。(来源:中国监察杂志)
【专家解读】
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指明了方向。落实好“两个责任”,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知田善种”,切实守好种好自己的“责任田”,真正做到守田有责、种田尽责。
知田,就是要分清田的责任区。只有责任区划分清楚了,各自履行职责,种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才能种出党风廉政建设“高产地”。任何工作,如果权责不清、责任虚化,就会出现推进不力、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也是如此。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分清谁承担主体责任,谁承担监督责任。党委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是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上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党委、纪委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心中有数,并进行签字背书。各级党委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切实履行好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等主体责任,常研究、常部署,抓具体、具体抓。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作好表率。班子其他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责任,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在强化执纪监督、查办腐败案件等方面攥紧拳头打出去,真正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坚决防止“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家的地”的情况发生。各级党委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责任区域和责任范围,层层传导压力,把责任分解到岗、落实到人,防止出现责任虚置、不清的现象。
善种,就是要用好用活种田的方式方法。种庄稼没有“试验田”,掌握方式方法至关重要。只有掌握并运用适合的方式方法,做到深耕细作、科学种植,才能种好、增效。要熟悉“时令节气”。农民都是根据节气来种田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的主要任务,也是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提出的重要工作要求,这是当前最重要的“时令节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守土有责、失土问责”的责任意识和“坐不住、等不得、慢不起”的忧患意识,善于谋大局、抓重点、管本行,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该放的要放,该管的要管,更好地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各级党委、政府应该主动为纪检监察机关“减负”,创造条件让他们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这也是“第一责任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种好自己的“责任田”,才能在监督别人是否种好“地”的问题上拥有话语权。要及时“杀虫除菌”。科学种田,必须加强“田间管理”,经常给农作物“杀杀虫”、“除除菌”,定期清除影响农作物健康成长的“害虫”和“杂草”。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有权无责,就会滋生“虫害”和“细菌”,导致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落实“两个责任”,防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流于形式,要借鉴农作物“田间管理”模式,及时“杀虫除菌”。要厘清各级党委(党组)、有关部门和纪委(纪检组)的责任边界,完善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进一步规范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和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不力的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工作推进不力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进行约谈,着力压实责任。要制定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那些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解决的,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只要有责任,都必须严格追究,并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切实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威慑力。(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廉政时评】
抓工作,首要在明确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正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牛鼻子”。
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党委负主体责任是党章规定的职责。有责任就要担当。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不抓谁抓?对各级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
作风在抓、腐败在查、风气在变……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显著,然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级党委决不能淡化责任、放松要求。当前,还有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党委,或是“挂帅不出征”,只是每年开个会、讲个话;或是只重业务不抓党务、只看发展指标不抓惩治腐败;或是对主体责任不以为然,把党风廉政建设的事全推给纪委。事实证明,哪里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好,哪里的党风廉政建设就会出问题;哪里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哪里的反腐败工作就有新进展。
落实好主体责任,根本在担当。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挥着清淤排阻、助力护航作用,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础。面对复杂局面和严峻挑战,没有党风之清,凭什么获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没有政风之廉,靠什么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只有站在这样的高度,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当作各级党委的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真正把担子担起来、把职责履行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才不是一句口号,反腐败斗争才有坚实的依靠,改革发展才有稳固的根基。
主体责任究竟该如何落实?简单表态、唱唱高调肯定不行。关键在狠抓作风建设,咬定青山不放松,真正让党员干部不敢、不能、不想腐败。关键在狠抓严明纪律,严防纪律松弛、克服组织涣散,执纪必严、违纪必究,不让纪律成为一纸空文。关键在狠抓惩治腐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特别要坚决查处那些顶风违纪、不知收敛、群众反映强烈的贪腐案件,形成有力震慑。
清代名吏余小霞曾在官署前贴上一联:与百姓有缘,才来斯地;期寸心无愧,不鄙斯民。封建官吏尚有如此认识,共产党的干部更应恪尽职守、赤诚为民。各级党委负起自己的责任,以担当无愧于己、以行动取信于民,才能真正让党风好起来、政风清起来、民风正起来。(来源:人民日报)
中央领导同志近日在一次专题会议上指出,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要害是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要守土有责,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要严肃问责。
强调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一项新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持续发力反腐倡廉,法纪约束日益强化,一批“苍蝇”“老虎”受到查处和追究。接连挖出的腐败案件既振奋人心,也说明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一些案例表现出来的“情人反腐”“网络反腐”现象表明,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党委的主体责任发挥不到位,该抓的没抓起来,该管的没有管好。
从以往强调“全面领导责任”到现在强调“主体责任”,要求各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不仅要进行领导,而且必须是执行者和推动者。“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是一句空话,党委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
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党风政风出现问题、出现腐败案件,主要责任在党委。党委的领导权、管理权同时意味着责任,核心是选人用人、管理干部的责任。大量腐败案例警示,一些党委选人用人积极大胆,教人管人马马虎虎。一些党委领导对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身上出现的作风问题不愿提、不愿管,怕得罪人,怕承担失察、监督责任,影响自己前途,直到“东窗事发”才被迫检查、整改。
事实证明,不正之风和干部腐败并非一朝一夕形成,而是从“小疾病”长成“大毒瘤”。这与有关党委缺乏敢管敢抓的担当精神、没承担好主体责任有很大关系。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举措,打掉了一些领导干部“忍一忍就过去”“反腐一阵风”的侥幸心理。各级党委应乘势而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担当起主体责任,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就能形成人人不敢腐、不能腐的长效机制,有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来源:新华社)
——一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和纪委的重要职责,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各级党委和纪委要站在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高度,把落实好“两个责任”作为当前最突出的大事、要事,务必抓住、抓紧、抓好,自觉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
从强化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约束,到以钉钉子精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到围绕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开展巡视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但必须清醒看到,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
坚决惩治腐败,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必须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有针对性地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理清责任、落实责任。如果责任不明确,出了问题不追究责任,反对腐败这个艰巨的任务就不可能完成,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提出“两个责任”、“两个为主”、“两个覆盖”等改革举措,其中首要的就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说,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的要害。
党委负主体责任是党章规定的职责。党章总纲规定,各级党委要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党章第八条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工作,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党委不抓谁抓?!
明确提出党委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提出的“全面领导责任”,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主体责任”,内涵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和发展,更加明确了“各级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也就是说,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不仅要进行领导,而且还要亲自做执行和推动的工作,否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是空洞的口号。党委把党的建设抓好了,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抓在手上了,纪委的工作才好开展,纪委的监督责任才能落实。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委是本地区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必须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是党内执纪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履行好监督职责。“两个责任”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和源头,把“两个责任”落到了实处,就是牵住了“牛鼻子”,必将为反腐败增加新动力、增添新活力,有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二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效。但要真正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还有大量艰苦的工作需要去做。其中,对主体责任认识上的诸多误区尤其需要高度警惕并坚决破除。
误区一,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没腿”。恰恰相反,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腿”很多: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党委有组织部门在抓;加强党风廉政宣传工作,党委宣传部门责无旁贷;党委设专职副书记,就是要抓党的建设、抓党风廉政建设。党委总揽全局,各级各部门都是在党委的领导下工作,把压力层层传导、把责任层层分解,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怎么能说“没腿”?
误区二,党委是领导主体而不是工作主体。这话只说对一半。从过去的“全面领导责任”到现在的“主体责任”,内涵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也就是说,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不仅要进行领导,而且还要亲自做执行和推动的工作。这就十分清楚地表明,党委如果只是每年开个会、讲个话,“只挂帅不出征”,这远远不行;只重业务不抓党风、只看发展指标不抓惩治腐败,这远远不够。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自觉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职责,联系实际拿出具体措施,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做到领导有力、指挥有方,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误区三,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事。近些年,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领域越来越宽、内容越来越多,一些职责范围外的事成为分内事,逐渐形成了纪委“包打天下”的局面,结果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目的就是要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以更好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所以,党委别再把党风廉政建设的事全推给纪委了,别再拿“要支持纪委工作”这样的简单表态来应付了。党风廉政建设本身就是党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党委自己的事,不能务虚,必须务实。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老老实实地承担起自己的主体责任,认认真真地抓作风建设、抓严明纪律、抓惩治腐败,这是各级党委的责任所系、使命所在。
误区四,重行政职务轻党内身份。在目前的体制下,许多行政领导尤其是行政一把手都有着党内职务和身份,但有的领导往往只重视自己的行政职务,除了讨论人事工作外,对党内职务有时就不是很在意。比如你称呼他某局长,他会答应,而称呼他某书记,他就可能不知道是在叫谁了。这很不正常。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这是对各级党组织的要求,也是对所有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作为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不管你的行政职务听起来如何“顺耳”,也必须始终牢记自己的党内职务,切实履行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再回过头来看这几条,说是认识误区,其实倒也未必真是认识上的问题,因为道理很简单,各级党委不可能也不应该不明白。既然明白,如果还不落实,那就极有可能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能力不够不会抓,怕得罪人不愿抓,自身有鬼不敢抓。
历史上的郑板桥选择“难得糊涂”,可能有其苦衷。但我们的各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事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上,必须说明白话、干明白事、做明白人,把主体责任记在心里、扛在肩头、抓在手上,这是应有的政治责任,也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三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两者是一个有机整体。作为党内执纪监督专责机关,各级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责无旁贷,必须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要求,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根上把监督责任履行好。
从根上把监督责任履行好,各级纪委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协助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党委出好主意、当好参谋。党委负主体责任,不是说纪委监督责任就没有了,恰恰相反,越是强调党委的主体责任,越是对纪委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纪委的工作干得越出色,就越能促进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有的人能把冷板凳坐热,有的人却把热板凳坐冷,根本还是责任问题、担当问题。各级纪委书记是落实监督责任的关键,必须明确自身职责,坚守责任担当,用自身的工作来争取党委的重视,用工作的实绩来树立自身的权威。
从根上把监督责任履行好,各级纪委要毫不放松地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这是履行纪委监督责任的重要内容。抓作风建设我们开了个好头,但更艰巨的工作还在后面,必须发扬钉钉子精神,持续发力、环环相扣,把“螺丝”拧得紧些再紧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的要求,结合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四风”方面的问题既善于监督、善于发现,又敢于瞪眼、敢于红脸,对顶风违纪者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不断提高执纪监督的实效性、震慑力,营造不想、不能、不敢搞“四风”的氛围,兑现承诺、取信于民。
从根上把监督责任履行好,各级纪委要突出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加大惩治腐败力度。这是履行纪委监督责任的关键所在。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不辱使命,履行好监督执纪的职责,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腐败分子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形成有力震慑,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从根上把监督责任履行好,各级纪委要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这是履行纪委监督责任的重要保证,是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已经先行一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加快跟上。通过清理议事协调机构,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通过调整机关内设机构、整合资源,把更多力量调配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上来。从组织创新和制度建设上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纪律约束,加大自我监督力度,坚持抓早抓小,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沉甸甸的责任,响当当的承诺。各级纪委进一步增强使命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才能不辜负党章赋予纪委的光荣使命,不辜负党和人民对我们的嘱托与信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有权力没责任是治党管党之大忌。
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政治责任,不落实就是严重失职,失职就要受到追究。否则,责任制就会流于形式、陷入空谈。从现实情况看,一些地方腐败频发,一些人把责任制当成纸老虎、稻草人,缺乏敬畏之心,究其原因,就是责任追究不到位、不严格、不落实。
严格的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督促各级党委、纪委把责任落到实处的“撒手锏”。用好这个“撒手锏”,就必须完善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办法,对每一个问题都要分清党委负什么责任、纪委负什么责任、有关部门负什么责任,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并对责任追究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曝光。去年,对湖南衡阳发生严重贿选案件的严肃处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坚定决心。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键就在于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关键就在于党委主要负责人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因此,对于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进一步强化其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硬任务而不是软差事,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大面积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下级党委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此类荒了自己“责任田”的问题,党委必须承担主体责任,而这个责任最后就要落实到党委主要领导身上。
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一个整体,不是说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就没有了,恰恰相反,越是强调主体责任,越是对纪委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因“在一口锅里吃饭,很难监督别人”,而对一把手腐败问题不报告、不反映;担心查办案件会损害形象、影响发展,而压案不报、瞒案不查;因这样那样的顾虑,而对党员干部存在的“四风”问题敷衍塞责、不抓不管……出现这些问题,也要坚决追究纪委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真正维护和发挥责任制的权威性、实效性,使各级党委、纪委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更加自觉地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才能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取得人民群众比较满意的工作成效。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梁滨
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这是党中央站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明确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切实解决责任意识“淡”、责任落实“难”、责任追究“软”的问题,保证党委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强化一个意识。各级党委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也即主体责任意识。新形势下,我们党要成功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使我们党的思想更加纯洁,肌体更加健康,意志更加坚强。长期以来,一些党组织对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深刻认识,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落实不力。比如,有的片面理解“发展是硬道理”,把党风廉政建设看作是“软差事”;有的认为党委是管“大事”的,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部门的事”等等。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党委主体责任,从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等5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党委必须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敢于管党、善于管党、勤于管党、严于管党,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将之作为党的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通盘考虑、协调推进。
抓好一个关键。党委主要领导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关键。俗话说“老大难,老大难,老大抓了就不难”。各级党委主要领导要发挥好带头、带领、带动作用,既要以身作则,带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要求,防微杜渐、洁身自好,顶得住歪风,抗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守得住底线;又要守土有责,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认真抓班子,从严带队伍,做到敢抓敢管、真抓真管、严抓严管。通过领导带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抓实一个载体。真正落实“统一领导”、抓实“主体责任”,离不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有力的措施和制度、有效的载体和渠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生命力在于严格落实。一要强化检查考核。党委要定期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并向全委会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民主评议、考核奖惩等配套制度。二要强化责任追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切实细化责任、明确分工、严格奖惩。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要追溯、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通过严格落实责任制,增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压力感和自觉性,把科学的制度设计、严格的制度执行、有力的检查惩处结合起来,体现制度权威,防止“破窗效应”。
突出一个重点。要突出选人用人这个重点。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用人不公是最大的不公。落实党委主体责任,首要的就是加强领导、选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应当切实抓好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培养选拔使用干部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坚持问题导向,从严把好标准关、人选关、考察关、审批关、纪律关、监督关,着力解决简单以票取人、考察失真失实、拉票贿选、跑官要官等突出问题。各级纪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纪依规严肃处理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让弄虚作假、不干实事、投机钻营的干部没市场、受惩戒,营造公道正派、公平公正的用人环境。
抓住一个根本。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既是加强党的统一领导、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一个重要体现,更是从根本上防治腐败的重要途径。各级党委要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各项改革举措都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注重统筹推进、配套衔接,把防治腐败的要求和措施融入改革的全过程,落实到每一个环节,体现到各项制度建设之中。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形成体现权力运行规律的制度机制,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制度体系,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釜底抽薪地从源头、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好地发挥党风廉政建设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
落实一个保证。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要重点解决好三个问题:一要树立正确的监督观,充分认识到监督是关心与爱护,接受监督是基本执政素质,是政治文明的体现。不想接受监督、不能自觉接受监督、觉得接受监督很不舒服的人,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必须自觉养成在监督下工作的习惯,坚决防止权力滥用。二要认真落实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举措,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三要支持和保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杜国丽 武兴华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王岐山同志近日在与部分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国有金融机构负责同志座谈时也强调,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反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主体必须鲜明。“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两者是一个有机整体。党风廉政建设本身就是党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党委自己的事,不能务虚,必须务实。有为才有威,有威才有位。有的人能把冷板凳坐热,有的人却把热板凳坐冷,根本还是责任问题、担当问题。老老实实地承担起自己的主体责任,认认真真地抓作风建设、抓严明纪律、抓惩治腐败,这是各级党委的责任所系、使命所在。作为党内执纪监督专责机关,各级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责无旁贷,必须按照党章要求,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根上把监督责任履行好。只有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都履行到位了,才能真正成为反腐败的“屠龙之刀”和“倚天之剑”。
责任必须厘清。“差之毫厘,谬以千里。”要使责任执行和责任追究到位,从一开始就必须解决好责任由谁负、谁负什么责的问题。中央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委负主体责任,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等。纪委负监督责任,主要是履行好监督责任,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工作和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
权责必须对等。有权必有责。党委、纪委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既然都有明确的责任,那么,就应通过签字背书等形式,对各自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绝不允许出现问题成堆却麻木不仁等现象。
履责必须以身作则。“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正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之所以能取得明显成效,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称赞和拥护,很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以身作则,给全党同志作出了表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也应如此,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应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管好班子,管好自己,当廉洁从政表率,行动上先于别人,标准上高于别人,要求上严于别人。
追责必须严格。不患德之不崇,而患责之不究。对具体问题要进一步分清党委的责任、纪委的责任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那些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不管是谁,只要有责任,都要追究责任。通过实际行动,让大家感受到追责不是一句空话。
制度必须执行。“言必信,行必果。”任何时候,制度都不能成为纸老虎、稻草人,而要真正执行到位,成为一柄令违纪违法者胆寒的“利剑”。人人敬畏制度,人人履行责任,就会在全社会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机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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