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纪律 守规矩
——学习贯彻新修订《准则》和《条例》
中央纪委驻人民银行纪检组推荐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选编
编者按: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必将对维护党章权威、改进党的作风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人民银行各级党委(组)及全体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准则》和《条例》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把握《准则》和《条例》的精神实质,增强学习贯彻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为促进人民银行安全、高效履职提供坚强保证。
目 录
【权威解读】
坚持高标准 守住底线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3
【专家答疑】
认真学好、用好两项法规 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中央纪委就《准则》和《条例》答记者问························12
【以案释纪】
列明《纪律处分条例》新增6类“负面清单”·················24
【借古鉴今】
1. 严禁党员参加任何迷信活动··························28
2. 党员骗取学历等弄虚作假行为是什么下场··············30
3. 用人失察用负责吗··································31
4. 不收现金就不算违反党纪吗··························33
5. 生活纪律怎么管····································34
6. 老人摔倒扶不扶党纪里怎么说·······················36
【法规链接】
《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关规定”速查······················37
【权威解读】
坚持高标准 守住底线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
王岐山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贯彻实施好两项党内规则,对于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
为实现党的历史使命提供有力保障
党的十八大确立了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最本质特征。实现奋斗目标、完成历史使命,关键在党。从1840年开始,不屈不挠的中华民族、前赴后继的志士仁人,就开始矢志不渝地探求民族复兴的道路。在长期艰辛探索中,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艰苦卓绝、顽强奋斗,使中华民族重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更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中,中国共产党只有从严要求自己,才能肩负起历史使命,赢得人民的信任和信心,战胜13亿人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全面从严治党,关乎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
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任务。党中央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年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深入研究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管党治党靠什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党纪和国法的关系。回顾历史,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理想和纪律写在自己的旗帜上。这始终是我们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坚强保证。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然要靠理想信念宗旨的引领,靠严明纪律作保障。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建设的理论基础还相对薄弱,对党的制度建设研究明显不足,党内规则的目标任务、体系框架缺乏理论支撑。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原《准则》和《条例》的许多规定都与法律条文重复,难以体现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上的高标准、严要求。在实践中管党治党不是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党员干部只要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纪委成了党内的“公检法”,纪律审查成了“司法调查”,监督执纪问责无法落到实处。任何一个组织的内部规则都比国家法律严格。我们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更是决定了党规党纪必然要严于国家法律。如果党员都退守到公民的底线上,就降低了党员标准,全面从严治党便无从谈起,党的先进性更是无从体现。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首先要扎牢党规党纪的笼子,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树起来,不断提高管党治党制度化水平。修订《准则》和《条例》始终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从研读党章入手,联系历史、把握当下,捋清来龙去脉,探究党内规则的理论源头,把“为什么修改”“怎么修改”想透彻、说明白。制度源自于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从治标入手,为治本赢得时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言出纪随,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巡视监督、利剑作用凸显,遏制腐败蔓延、形成高压威慑,丰富的实践为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
立规修规要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统一。依法治国,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底线上;依规治党,党员也绝不能全站在纪律的边缘。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提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这是相对于在管党治党和党内法规中纪法不分、错把法律当底线而言的。在党的建设中,则要坚持高标准在前,先把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立起来、挺起来。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历来都讲德法相依、德治礼序,家规族规、乡规民约传承着中华文化的DNA。中华民族历史传统中的“规矩”和崇德重礼的德治思想,也是党规党纪的重要源头。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重要讲话中,大量运用古代典籍、经典名句,强调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并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以德治党的“德”,就是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其内核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一脉相承。立规修规既要汲取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又要适应管党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实现与时俱进。
修订工作历时一年,集中全党智慧、凝聚思想共识,汲取历史经验、尊重前人智慧,体现了继承和创新的统一;遵循正确方向、把握有限目标,这个方向就是坚持党的领导、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只要方向正确,迈出一步就是胜利。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体会,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
廉洁自律准则:执政党的道德宣示和行动的高标准
革命理想高于天。我们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信念坚定、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政治优势和力量所在。共产党人的根本,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党员干部如果理想信念动摇,就会精神懈怠、意志消沉,淡化党的观念、漠视党的纪律,最终滑向违纪甚至违法。全面从严治党,光靠纪律是守不住的,必须立根固本,树立高尚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努力解决好“不想”的问题。
我们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然要求广大党员清正廉洁、严格自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于1997年试行,2010年修订后颁布实施,对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修订《准则》要“化繁为简、突出重点、针对时弊”,这切中了问题的要害。廉政准则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内容过繁,“8个禁止、52个不准”难以记住、也难以践行;凝炼正面倡导不足,禁止性条款过多,没有体现自律的要求;禁止性条款又纪法不分,既与党纪处分条例重复,又与刑法等法律规定重复;“廉洁”主题不突出,不能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且适用对象窄,仅针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这次将廉政准则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成为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我们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
紧扣廉洁自律主题。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目前人民群众对不正之风反映最强烈,对腐败最痛恨,对改进作风、廉洁自律要求最迫切。《准则》抓住这个最突出问题,鲜明提出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的规范,要求党员干部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是对党章关于廉洁自律要求的进一步阐发和具体化。
体现宣示性。中华民族的道德规范向来是从高不就低。《准则》开宗明义,提出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展现党的先锋队本色,树立起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够得到的高标准。
坚持正面倡导,变“不准”为“自觉”。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要靠自觉,靠长期的自我修养和党性锻炼。《准则》把原有的“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只提出正面要求,不作禁止性规定,要求党员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遵守党员行为规范,还要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既面向全体党员,又突出“关键少数”。廉洁是共产党人的基本要求。《准则》将适用对象扩大到全体党员,要求党员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同时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更高要求,二者相互贯通、浑然一体。
新修订的《准则》,继承和发扬党的制度建设的好传统,借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表述,向全党提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即“四个坚持”“四个自觉”),集中展现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准则》仅281字,做到了要义明确、一目了然。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准则》的立意内涵,把握精神实质,以自觉践行的实际行动凝聚党心、赢得民心。
党纪处分条例: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党员的行为底线
纪律是党的生命。党的纪律保证理想信念宗旨,体现优良传统作风,保障路线方针政策。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党员守住了纪律,就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始终贯穿着从严治党、严明纪律的要求,为管党治党确立了鲜明导向,为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指明了方向。
《条例》于1997年试行,经过修订后于2003年颁布实施,对加强党的建设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其中不少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突出问题是:纪法不分,半数以上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对政治纪律规定不突出、不具体,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而严肃的责任追究;主要违纪情形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没有覆盖全体党员。修订《条例》要解决突出问题,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突出党纪特色,使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
尊崇党章,细化纪律。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遵循党章,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把党章的权威立起来。修订《条例》从全面梳理党章开始,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明确规定违反党章就要依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认识模糊、思想麻木、意识淡漠。加强纪律建设,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条例》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在全面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条件下,原《条例》最突出问题就是纪法不分,仅这一点就凸显了修规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修订《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做到纪法分开。凡是国家法律已有的内容,就不再重复规定,共去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在总则中重申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分则中规定,凡是党员被依法逮捕的,都应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凡是党员干部违法犯罪,除过失犯罪外,一律要受到党纪处分,从而实现党纪与国法的衔接。
体现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全面从严治党,首先是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的题,成效有口皆碑,必须驰而不息、坚持巩固深化。《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体现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不是一阵风。针对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问题,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等违纪条款。突出群众纪律,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等违纪条款,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用纪律保障党的宗旨。
修订后的《条例》适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体现了对依规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实现了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条例》是管党治党的一把戒尺、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坚持底线思维,敬畏纪律,守住底线,防微杜渐,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最终靠人。离开了历史责任,没有忠诚干净担当,再好的制度也形同虚设。《准则》和《条例》既是对党的各级组织的有力约束,也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委(党组)、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共同责任,必须全党一起抓、全党一体执行。
抓好学习宣传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学习《准则》和《条例》与学习党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学深悟透、融汇贯通,把握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联系自己的职责,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解决最突出问题,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纪律教育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把《准则》和《条例》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党校教学课程和党员教育培训内容,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地加强宣传,唤醒党章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意识,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
党委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根本方针,严明纪律是推进伟大事业的重要保证。党章第37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领导一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党的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管理和监督。各级党委要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执行《准则》和《条例》,决不能只是墙上挂挂、嘴上说说,必须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寸不让。要把党的领导融入日常管理监督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必须咬住不放、一抓到底,在坚持和深化中形成习惯。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在严明纪律中体现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敢于负责、敢于较真,同一切违反纪律的行为作斗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纪委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打铁还需自身硬,监督执纪的人首先要做遵守纪律的楷模。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各级纪委必须发挥带头作用。把纪律挺在前面,是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又一次深化。要坚守党章赋予的职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定位,既要立足当前,聚焦目标任务,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又要着眼长远,坚持标本兼治,把纪律挺在前面,监督检查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要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切实转变惯性思维,从线索处置、纪律审查到执纪审理各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准绳,真正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情况作为检验评价工作的标准,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强化监督只有进行时。解决中国的问题,要靠中国共产党;解决党自身的问题,要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准则》和《条例》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为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明确了对照的标准、提供了衡量的尺子,使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有规可依、有据可循。要积极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依靠制度创新、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机制,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使党员干部始终不忘宗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永葆共产党人的青春。
【专家答疑】
认真学好、用好两项法规
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
——中央纪委就《准则》和《条例》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习贯彻落实两项法规的重要指示,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两项法规,使广大党员牢记各项廉洁自律规范和党的纪律要求,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树起来、立起来,执行到位,近日,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修订颁布实施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谈谈两项法规修订的必要性。
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注重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党一贯重视和坚持组织、制度创新,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形成较为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对于实现党的历史使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须清醒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需要。
原《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10年1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二是缺少正面倡导,其中 “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 “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修订前《党纪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三是“廉洁”主题不够突出,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
原《党纪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3年12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三是有必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基于以上情况,亟须对《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这两项关联度更高的法规先行修订。通过修订,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两项法规的修订及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
问:我们注意到,两项法规修订工作历时一年多时间,请您谈谈修订工作坚持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过程。
答:修订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重要指示,突出执政党特色、严肃党纪要求,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推进,同步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主要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党章为遵循。把党章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具体化,唤醒全党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维护党章权威。二是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以德治党的“德”,主要指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修订后的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现阶段党纪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不求一步到位,重在符合实际、务实管用。
根据中央部署,中央纪委自2014年下半年着手研究两项法规修订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4次审议修订稿。王岐山同志多次召开专题会,研究两项法规修订工作,明确修订的方向、原则、路径、目标等重大问题;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省(区)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部分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专家学者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经中央批准,2015年9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征求各省(区、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对两项法规修订的意见。中央纪委对广泛征集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形成了修订送审稿。 10月8日和10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先后审议通过两项法规修订送审稿。 10月18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两项法规。可以说,两项法规的修订集中了全党的智慧,体现了全党的意志,是开门立规、民主议纪的一次重大实践。
问:中央政治局会议在审议两项法规时强调,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请您谈谈两项法规是如何体现以党章为遵循的?
答: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根据。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牢牢把握党章这个根本遵循。这次对两项法规的修订,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把党章中的有关要点突出出来,是对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权威。比如,原“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主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8个禁止”“52个不准”作出了规定。这次修订,按照党要管党要求把适用范围扩大到了8700万党员;具体内容也落到廉洁自律更基础的要求。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包括党员“四个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四个自觉”)等有关内容,都能从党章中找到依据。比如,党员要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体现了党章第三条有关党员义务规定的基本要求。再比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体现了党章第三十四条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必备基本条件的规定要求。
《党纪处分条例》同样也是如此。比如,总则部分第三条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等。分则部分各章更是具体体现了党章的要求。比如,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增加规定了 “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规定了“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十条关于“四个服从”要求,在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中规定了违反“四个服从”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的要求,在违反群众纪律行为中规定了遇危不救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等。
问:请您介绍一下《廉洁自律准则》的主要内容。
答:原 《廉政准则》共4部分、18条、3600余字。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
导语部分,重申关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主旨,最后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以体现修订准则的目标要求。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 “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共八条,统称 “八条规范”。
“四个必须”“八条规范”的内容源自党章和党的几代领导人,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同时借鉴参考了一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华的箴言警句。
问: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廉洁自律准则》有哪些创新和特点?
答: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党人高尚道德追求,体现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共性要求。一是紧扣“廉洁自律”,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二是坚持正面倡导,将“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 《党纪处分条例》。三是面向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四是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要求。五是删繁就简,努力做到简洁、好懂、易记。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问:怎样理解《廉洁自律准则》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
答: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这个“德”主要就是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历来强调德法相依、德治礼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建设廉洁政治,要求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并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提出了一系列正面要求。同时,从党的性质来讲,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作为一个先进政治组织,要树立清正廉洁的形象,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必须加强正面引领,对其成员从正面明确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任何社会,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的底线上,党员更不能全站在纪律的边缘。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以党章作为根本遵循,紧紧围绕着廉洁自律,集中体现党的性质、宗旨,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廉洁自律准则》开篇即围绕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提出“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并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向全党、全社会和全体人民彰显了我们党坚持清正廉洁政治本色和建设廉洁政治的鲜明立场,具有思想激励和导向作用,是共产党人矢志不渝的高尚道德追求。“八条规范”提供了具体清晰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便于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对照,提高自律意识,防微杜渐,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问:请您介绍一下修订后《党纪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原条例共 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
总则分为五章。第一章对条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作出规定,突出强化党章意识,维护党章权威,增加了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章对违纪概念、纪律处分种类及其影响等作出规定,将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原来的一年修改为一年半;增加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第三章对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作出规定,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列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第四章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增加了中止被依法逮捕的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内容。第五章对预备党员违纪及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的处理以及处分决定的执行等作出规定,明确了相关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最长时限。
分则部分将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分别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等6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的违纪条款。“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条款;增加了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违纪条款。“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生活奢靡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等违纪条款。
“附则”部分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等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施行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
问:我们了解到,此次修订,删除了原《党纪处分条例》中70多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相重复的内容,那么党员如果有这些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答:按照纪法分开的修订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党纪处分条例》就不再重复规定。修订中共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但是,删除国法已有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说这些行为就不再是违纪,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党章规定,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删除与国法相重复的内容后,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党纪处分条例》区别五种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了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一是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二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三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是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五是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应当说,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在坚持纪法分开的同时,通过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了党纪处分与国法处理的有效衔接,党纪处分制度更加科学,不会出现因纪法分开而放纵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
问:请您介绍一下《党纪处分条例》重新划分违纪类型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原《条例》将违纪行为分为10类,其中有相当部分内容与法律重复,比如贪污贿赂行为(原条例第9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原条例第15章)等。这次修订,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了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后,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六类。其中,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这次修订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设为一类,恢复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以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上述六类行为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5类纪律,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关系人心向背,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
问:我们注意到,《党纪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从颁布到施行间隔了两个多月的时间,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之所以从颁布到正式施行之间留了两个多月的时间,主要是考虑到此次《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不是小修小补,而是总结十几年来管党治党丰富实践经验,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实践成果,涉及许多重大问题的重要修订,修改条文多,内容变化大。为确保顺利、正确、严肃执行,有必要给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留出一段学习、宣传、教育和掌握的时间。
问:两项法规颁布后,贯彻落实是关键,请您谈谈对学习宣传贯彻两项法规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立规易,执纪难。《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颁布后,要在贯彻实施上下更大功夫,绝不能只是嘴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
各级党委 (党组)要按照中央通知要求,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按照两项法规去抓落实。一是要坚持以党章为遵循,坚决维护党章权威。要通过两项法规的贯彻实施,树立高尚道德情操、严明党纪戒尺,把两项法规,特别是党章要求真正刻印在心上。二是要坚持问题导向,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始终把讲政治、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抓住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三是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坚决纠正实践中存在的纪法不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等问题。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落实抓早抓小,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标准,绝不允许突破纪律“底线”。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以修订后的两项法规作为重要依据,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要以贯彻落实两项法规为契机,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解决好领导干部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不当“老好人”,敢于得罪人。要敢于较真、善于较真,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确保把党规党纪落实到位。
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在全党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以案释纪】
列明《纪律处分条例》新增6类“负面清单”
制度创新源于实践创新,回顾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有助于广大党员以案释纪,深入理解条例新增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负面清单”,认清找准纪律的“底线”。
违反政治纪律新增“负面清单”: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
【案例1】2014年是山西历史上极不寻常的一年,“系统性、塌方式”的严重腐败震惊全国。7名省级领导干部被立案调查,全年处分市厅级干部45人、县处级干部545人。领导干部身陷圈子,沦为利益链条上的“提线木偶”,最终陷入“一端端一窝”家族式腐败和“一倒倒一片”塌方式腐败的泥淖。拉帮结派、搞圈子文化,教训十分深刻。
“对抗组织审查”的案例,也不鲜见。中央纪委监察部曾通报称,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据纪检部门的通报,十八大以来,一些人甚至“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
【点评】六大纪律,政治纪律排在首位。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证明,违反各项纪律,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
新版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规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
违反组织纪律新增“负面清单”: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
【案例2】中纪委日前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潘逸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谋求个人职务调整,送给他人财物等。
十八大后,中央加强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制度建设,从2015年1月起实行“凡提必查”制度,进一步加大抽查核实力度。多地查处个人未报私自出国、家属移居海外等事项的案件。
【点评】当前,组织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新版条例针对十八大以来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背“四个服从”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突出了“非组织活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
违反廉洁纪律新增“负面清单”: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等。
【案例3】2012年6月,江苏省徐州市经贸委原副主任朱志东因犯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经调查,朱志东腐败案中,结识徐州市委原副书记、组织部原部长陆某,朱志东得以被任命为市经贸委副主任,并将职级提拔为正处级。权权交易,滋生了腐败问题。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同样成为诱发贪腐的问题“导火索”。2015年6月15日,中央第八巡视组向国家电网公司反馈专项巡视情况,发现的问题包括“有的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谋利”以及“群众对少数领导人员动用国企资源搞利益输送反映强烈”等。
【点评】廉洁纪律一直是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特别是通过巡视着力发现了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反廉洁纪律问题。这次对条例的修订,廉洁纪律这块调整幅度最大,新增内容最多,其中现行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几乎全部纳入这部分,并新增了“权权交易”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进一步形成“不敢腐”的氛围。
违反群众纪律新增“负面清单”: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等。
【案例4】“小官大贪”贪腐行为多发生在群众身边,是近年来打击腐败的重点之一。近两年来,先有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家中搜出现金折合人民币2亿余元,后有北戴河供水总公司总经理马超群家中搜出现金上亿元、黄金37公斤。
2015年9月,山西省通报了5起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其中,包括吕梁市汾阳市三泉镇李家街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张建兵侵占公私财产问题。
【点评】不顾群众意愿,盲目上项目、铺摊子,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群众利益受到损失。近年来,这类行为屡见不鲜,但大多属于发展思路、政绩观的问题,现在则上升到了纪律的高度。
现行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群众纪律”这一提法,这次修订继承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遵守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强迫命令”等“负面清单”。
违反工作纪律新增“负面清单”: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
【案例5】多名厅官,在2015年因“主体责任”被免职。7月7日,湖北省纪委公开通报7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其中,湖北省地税局时任局长许建国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免职。
无独有偶,根据2015年通报,河南省纪委立案查处了新乡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贾全明等3名厅级领导干部,由于相关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李庆贵担任新乡市委书记期间,河南省委研究决定,给予李庆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领导职务。
【点评】当前,党内存在的许多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一些党组织管党治党不严,失之于宽、松、软,一些党组织负责人没有担当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一些纪检监察部门执纪监督不严,致使党的纪律规矩松弛。
十八大以来,一些党委纪委负责人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受到处分,彰显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这次修订条例,将上述实践转化为制度规定,新增“负面清单”,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违反生活纪律新增“负面清单”: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案例6】少数党员干部,不能严以律己,落入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泥淖。2015年10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被查出的问题,包括“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公务接待、公款吃喝,频繁出入私人会所,生活奢侈、挥霍浪费”。此外,在诸多查处案件中,都存在生活作风问题。
【点评】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出台八项规定,持之以恒反对“四风”,党风政风为之一新。中央多次强调,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关乎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这次修订条例,把享乐、奢靡等“四风”问题纳入党纪处分范围,彰显了中央正风反腐的决心,传递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
【借古鉴今】
故事一:严禁党员参加任何迷信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参加迷信活动。
咱们老说一个词叫封建迷信,其实封建它就是一种社会制度,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阶段,主要问题在后面这俩字,迷信。您听这词,迷信,得是迷糊人才信。当然古代它认识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有限,有的迷信说法也情有可原,但是,古代同样有人好像挺迷信,其实不迷糊。说西汉的时候,赵国有个人叫新垣平。《史记·封禅书》里记载了,说这个新垣平“以望气见上”。什么叫望气,古人认为万物都分阴阳,阴阳凝聚成气,一看这个云气就能知道万物怎么回事。所以这个望气就是占卜的意思。新垣平以望气见上,就是这个人擅长占卜。可是这新垣平,与其说他是占卜师,不如说他是一野心家。为什么呢?人家这个服务目标可特别高,高到头了——皇帝,他擅长算命更擅长钻营。有一天,他送给汉文帝一个玉杯,上面刻着四个大字:人主延寿。就是跟文帝说,皇上啊,您且活呢。那你这有什么新鲜的啊?皇上每天得听多少遍万岁万岁万万岁啊?新垣平说了,他们大臣说你万岁这不管用,我这杯子说了才管用,为什么呢,它这杯子可是神仙给我的。《史记·封禅书》记载,新垣平当时跟汉文帝说,“阙下有宝玉气来者。” 阙,不知天上宫阙,今夕是何年,阙下就是皇宫门口,说您这皇宫门口有一股宝玉之气啊。那会没雾霾,这什么气啊,只能是神仙腾云驾雾来了。我上这烟里头一看,发现这么一杯子,那就是神仙让您延年益寿啊。这给皇上美的,下诏书,“令天下大酺”,全国开party,聚会喝酒。眼瞅堂堂大汉天子就被这么一位玩弄于鼓掌之间,丞相张苍等人看不下去了,他们暗地里派人监视新垣平的行动,查出了在那个玉杯上刻字的工匠。皇上这才明白,哦,合着你这么多年一直逗我玩呢是吧,《史记·孝文本纪》记载,其岁,新垣平事觉。那年,新垣平东窗事发了。然后怎么样了?夷三族。具体哪三族史记里没说,但是不是父、母、妻三族;就是父、子、孙三族,甭管哪个,下场都不是很愉快。
时过境迁,别以为古人可笑,反正我不敢打包票说今天就没有信这个的,尤其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装神弄鬼的。当然我们是法治社会了,不可能有杀人三族这种事,但是对装神弄鬼的党员干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绝不手软。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那我不组织,我当这出头鸟干嘛啊,我自己回家偷偷拜我那不知道哪路的神仙去。这也不行,条例规定,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一样开除党籍。
故事二:党员骗取学历等弄虚作假行为是什么下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员骗取学历等弄虚作假行为?古人的社会地位,士农工商,高高在上的那是士大夫阶层。什么叫士大夫,就是那些社会上具有声望地位的知识分子和官吏的统称。隋唐以后想当官吏,你先得是知识分子才行,读书才能考功名,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当然了要把当官当成读书的唯一目的您这书趁早也别读了,浪费纸,古代是浪费竹子。
在先秦的时候,百家争鸣,知识分子人家的追求是变革社会、创造文化,当然有门派的个人的利益在里面,但是总的来说这个层次还是很高的。战国时期的思想家庄子,就是庄周梦蝶的那位,他就到过这么一个据说以读书为荣的地方。
《庄子·田子方》记载,庄子在鲁国面见国君鲁哀公。哀公说,“鲁多儒士,少为先生方者”。说我们鲁国,信奉儒家思想的儒士特别多。但是咱们知道庄子那是道家思想的代表人物,说我们鲁国儒士多,推崇您这思想的可不多。庄子一撇嘴,你们鲁国这修行道术的是没几个,但是你也别美,儒士也没几个。
那鲁哀公能爱听吗,“举鲁国而儒服,何谓少乎?”我们鲁国全国都是穿儒服的,怎么就没儒士了?庄子一鞠躬:我听说,凡是儒士,戴圆顶帽子的表示上通天文,穿方形鞋子的表示下晓地理,天圆地方嘛。身上佩带用五彩丝线系的玉块的,表示遇事懂得果断。这儒服是这规矩。但是“君子有其道者,未必为其服也,为其服者,未必知其道也。”真有这本事的人家不一定都拿这衣服当回事;真这么穿的,未必有这本事。你哀公要不服,你就给全国发一道命令,“无此道而为此服者,其罪死!”谁没这本事还敢穿这儒服的,直接毙了。哀公一看,嘿,小子你将我是不是,这有什么不敢的,下令就下令。没想到,“五日,鲁国无人敢儒服者”。
像庄子试出来的这结果现在叫伪造学历。当然现在有学信网,把你那毕业证学位证编号往系统里一输,真的假的一眼就知道,看学校门口小广告办的那假证立马就废了。但是也正因为鉴定学历真假并不很难,所以有人剑走偏锋,觉得容易的事,大家反而觉得没必要干,我就弄一假学历,谁能想到我造假了,谁真去查去。然后专科冒充本科,学士冒充硕士,混了一个本应该更高学历学位才有的职位。如果这种人是一名党员干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里有专门治他的条款。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不是歧视学历低的,学历低不一定能力就低,真有能力你可以通过正规渠道证明。党纪严厉打击的,是这种弄虚作假的不良风气。
故事三:用人失察用负责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用人失察用负责吗?
俗话说用人不疑疑人不用,那怎么才能用上不疑的人呢?说春秋时期,晋国有一个叫李离的人,《史记·循吏列传》记载,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是晋文公时候的一个法官。这个人是一向秉公不阿,执法如山。
可是有一回,李离在审阅过去的案件的时候,发现坏了,这案子怎么回事?明显判错了啊,仔细一看更坏了,还给人判了一死刑,赶紧想想那年六月下雪没有,但当然甭管下没下雪这也是一起无法挽回的冤案了。
这错案是怎么来的呢?《史记·循吏列传》说了,是因为李离“过听杀人”,也就是听取了下面人的错误汇报,才错误地判了案子。李离发现这事以后,立刻脱下身上的官衣,摘下腰间的官印,“自拘当死”。自拘就是自己把自己给抓了,当,就是该当何罪的当,这作判决讲,意思就是李离去晋文公那去自首去了,要求判自己死刑。
晋文公慌了,你这什么思路啊?“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这赖你手底下的人汇报案情有失误,这不赖你啊。接下来李离的回答堪称千古忠义典范啊,他说,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当官的是我,我手下没享受过我这待遇;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说我这待遇高,我一分钱也没分给过手下人。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现在即使是因为听了下面的错误汇报才杀了人,但是把罪责推给下面,天底下没有这种道理。
这晋文公还没来得及赞叹呢,细一咂摸不对,你是领导你要负领导责任,那不对啊,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你有罪,那我是干嘛的啊,我岂不更有罪了?意思就是你差不多得了,你这姿态我看见了,你给我一面子,也给自己一条活路不是。但是李离大义凛然,说,“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说我晋国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法官判错了刑,自己就该受刑;错杀了人,自己就得偿命。“今过听杀人,罪当死。”现在我断错了案子冤杀了人,我就应该死。于是李离辞不受令,伏剑而死。
说这个故事呢,不是想骂现在有个别单位一出了事就把责任推给临时工,也不是要夸李离这个深入骨髓的法律意识。而是说什么呢,其实李离的话里话外也提到了,领导责任的意识。党员领导干部带领手下同志做工作,他负责主抓全局,具体的活确实不是他干的。但是工作一旦出了问题,或者他拍板用的人出了问题,损害了群众的利益,责任他就不用负了吗?当然拔剑自刎这个是不符合人类历史发展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最严重的可以开除党籍。这说的是明知故犯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嘛。那我确实不知道,我哪知道我看上的人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啊?这就可以逃避责任了吗?条例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照样,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事四:不收现金就不算违反党纪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不收现金,就不算违反党纪吗?
北宋大文学家苏轼苏东坡咱们都熟悉,但是听的都是他在文学方面炫技的故事,其实他担任湖州知州,当州官的时候也颇有政绩。今天这个故事就是既展现他文学修养,更展现他在政治上和做人上的见识。苏轼曾经在京城里做官,他的眉州老乡觉得京官大三级,大老远从四川老家来找他,说你看你这飞黄腾达了,不能忘了老乡啊,能不能利用你这身份,给我弄个官当。苏轼眉头一皱,刚要张嘴对方看出来了,说你别忙糊弄我,你管不了不要紧哪,找你弟弟苏辙帮忙给我弄一官当也行啊。不用太大的官,给我在翰林院某个差事就行。其实技术上这事还真不难,当时苏轼本身就是翰林学士,苏辙是更是尚书右丞,相当于副宰相的那个大官。给老乡某个一官半职的根本就不在话下,甚至说有多少手下人恨不能帮你给老乡弄个官当呢,那巴结的可是苏轼和苏辙啊。当然了,事不能白办,这个老乡带来了一份厚礼,金银财宝绫罗绸缎。苏轼一看这哥们有备而来,来了好像就没打算空手回去啊,就说这么着,我给你讲一故事。张邦基《墨庄漫录》记载,苏轼这个故事是这么讲的。“旧闻有人贫甚,无以为生,乃谋伐冢”,说过去有个人特别穷,穷的没辙了,决定去盗墓。结果挖开一个墓,就看里头坐着一个精赤条条的人,跟盗墓的说:我是汉代的杨王孙啊!这是西汉时期的一个无神论者。说我“裸葬以矫世,无物以济汝也”,说我那遗嘱多有名啊,裸葬,我哪有东西救济你啊。又挖开一个幕,里头坐着汉文帝,说“圹中无金玉,皆陶瓦”,说我这墓里都是瓦片,没贵重物品,何以济汝啊。这哥们一看今神了,又挖开俩墓,这回是伯夷叔齐哥俩,一个饿死在的首阳山,一个还不如他哥呢。苏轼用这个故事,巧妙地拒绝了老乡的不正当要求,传为佳话。
一千多年前,苏轼的老乡把那份厚礼又原路拎回去了,要不然苏轼拿人家手短,把这老乡弄成自己同事了,这翰林院的工作还怎么做?还有没有组织原则?同样的道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明文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古代没消费卡这说,今天违反党纪的形式可就多多了。别以为光是收现金,才能叫违纪。
故事五:生活纪律怎么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和第一百二十七条放在一起看,都是关于生活作风的。生活作风问题是个什么问题?这个生活作风问题,听着好像没有杀人放火那么严重.生活嘛,好像是人家里的事。但是别忘了,这生活作风问题的本质是道德,谁要觉得道德问题不算问题,那咱甭聊了。
古代虽然没有生活作风这个词,但是意思都有,古人甚至比有些现代人更重视这个名节,最怕的就是晚节不保。比如明朝,不少皇帝昏庸归昏庸,但是朝廷对官员的私生活控制还是很严格的。
有本书叫《明大诰》,就是一个言字旁一个告诉的告,“诰命夫人”的诰,就是朱元璋本人亲自审的案子的一个合集,可以说算一个特别的刑法司法解释吧。这《明大诰》比《大明律》可严多了,因为主要记载的是从重处理官吏犯罪的那些案子。
里面有一段就说,当年朱元璋打天下的时候,在武昌大破陈友谅的农民起义军,之后把陈友谅的妻妾也给掳走了,送进了自己的后宫。朱元璋就在《明大诰》里写了,“朕忽然自疑,于斯之为,果色乎?豪乎?智者监之。”说我后来琢磨啊,我把人媳妇抢了,这么干是说我好色好呢?还是说我豪气啊?这只能聪明人说得清楚。“盖为慕声色货利者数数,朝兴暮败。”甭管是色是豪,凡是这种因为声色货利,咱们说就是生活作风问题掰扯不清的,那都是朝兴暮败,说没就没了。
所以,朱元璋果断革除了官妓,而且规定官吏嫖娼“罪下杀人一等”,这罪过仅次于杀人,即使是皇上大赦天下你捡了一条命,那也肯定是丢了乌纱,永远不能再当官了。
封建王朝控制官员的生活作风,当然还是为了维护统治者江山的稳固。但是沉迷于这种事、贪图享乐,导致最终误国误民,什么时候都一样。尤其是利用职权来给自己这种作风创造条件的,那就更恶劣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就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七条则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分情况从警告到开除党籍处分都可以给。而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故事六:老人摔倒扶不扶 党纪里怎么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老人摔倒扶不扶?党纪里面怎么说?对古代法律的研究,好多学者都特爱说那个汉谟拉比法典。但是殊不知,咱们中国古代的法律也已经相当成型了。比如1975年,考古学家在湖北的云梦睡虎地发掘出了大量的秦代竹简。我国学者对这些竹简进行研究以后,发现这里头有当时法律制度、医学知识、行政文书等等,堪称一部秦代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通过对它的整理研究,还出版了一本《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法律答问》这部分里就记载了这么一种情况。说“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说有一个小偷进了人家家里,还把人打伤了。这个人就大喊抓贼。结果“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没想到这人的街坊四邻、居委会的、他们那片的片警什么的不是不在,就是没听见喊抓贼,这秦朝法律就问了,“问当论不当”,该不该给这帮街道主任啊片警什么的定罪呢?这部法律的回答是:“典、老虽不存,当论”,认为你见死不救,见危不救,也属于犯法,在秦朝法律里是一项相当严重的罪行。
在今天,即使这个见危不救不至于说是犯罪,但是他至少也是一件相当不地道的事吧。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自家各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好像都不是什么好词。那看到有人遇到危难,对于党员干部,有什么要求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说得非常明确: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要时刻冲锋在前,这可不能光说说而已。
【法规链接】
《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关规定”速查
1.“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中“有关规定”主要指违反中央和省级党委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
2.“第六十七条……(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中“有关规定”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0年5月26日)。
3.“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中“有关规定”指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邯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2002年4月4日)。
4.“第七十一条……(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中“有关规定”指违反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04年9月22日);中共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1993年8月22日)等规定。
5.“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中“有关规定”指违反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1月14日)等规定。
6.“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中“有关规定”指违反党的有关干部、劳动、人事工作方面的法规制度,如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试行)》2008年2月2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2009 年7月16日),《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试行)》(2009年7月16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2009年7月16日)等规定。
7.“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中“有关规定”指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5月28日)等规定。
8.“第七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中“有关规定”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5月28日)等规定。
9.“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中“有关规定”指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人事部、商务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2004年12月16日)等规定。
10.“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中“有关规定”指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3年1月14日);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人事部、商务部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2004年12月16日)等规定。
11.“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中“有关规定”主要指违反中央军委印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2010年6月3日)等规定。
11.“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中“有关规定”主要指违反中央和省级党委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
12.“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有关规定”指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2001年4月3日)等规定。
13.“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中“有关规定”指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鄙印发的《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2008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1998年7月2日)等规定。
14.“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中“有关规定”指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2008年4月10日);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鄙印发的《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2008年6月25日)等规定。
14.“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中“有关规定”指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郡印发的《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郡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2008年4月10日);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郡印发的《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哥"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2008年6月25日)等规定。
15.“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中“有关规定”指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实行)》(2001年2月8日)等规定。
15.“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有关规定”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1993年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郡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营活动问题的通知》(1992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1998年7月25日)等规定。
16.“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中“有关规定”主要指违反中央和省级党委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
17.“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中“有关规定”指违反关于公物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规定,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18日)等规定。
18.“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中“有关规定”指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2013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2013年9月3日)等规定。
19.“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中“有关规定”主要指违反中央和省级党委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
20.“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有关规定”指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准理规定》(2013年17月1日)等规定。
21.“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中“有关规定”指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4年7月12日)等规定。
22.“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有关规定”指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年9月19日)(见本书220页);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3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的《节庆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2012年5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2010年10月27日)等规定。
23.“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有关规定”指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2003年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通知》(2007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2013年7月14日)等规定。
24.“第一百零五条……(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中“有关规定”主要指违反党和国家制定的在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户籍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制度规定。
25.“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中“有关规定”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2010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200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2011年6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2年6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8年4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年6月22日)等规定。
26.“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中“有关规定”主要指违反中央和中央纪委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
27.“第一百一十五条……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中“有关规定”指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的《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意见》(1998年4月8日)等规定。
28.“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中“有关规定”指违反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2004年2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 (试行)》(2011年5月23日)等规定。
29.“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中“有关规定”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30日)等规定。
30.“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中“有关规定”指违反党和国家制定的在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等方面的相关制度规定。
31.“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中“有关规定”指违反对专项选拔考试、在职干部的考试、选拔领导干部的考试等的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公开选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2004年4月8日)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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