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四种形态”之六--深化“三转”的方向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作者:转载  时间:2016-08-22 13:00:00

    纪律检查机关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党在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展开,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来把握。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

    理念的转变、认识的提高,是深化“三转”的前提。实践好“四种形态”,是为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各级纪委都要从实现党的历史使命这个根本目的出发,深刻领会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内涵,深化对党章赋予纪委职责的认识。转职能必须要有转方式配合,否则职能就转不到位,或者即使转了也只是形式上的。历史上我们管党治党的方式也是多样化的,不是只有处分这一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性的提醒、约谈乃至轻处分,应该是纪委工作的重头大头,而立案查处只能是多种处置方式中的极极少数。谁都不是从一开始就堕入严重违纪违法深渊,党组织听到对干部的问题反映不能讳莫如深,对苗头性问题提提醒、敲打敲打,请他向组织作出说明,或者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都可以防止滑得更远。对轻微违纪的同志可以进行组织调整,或给予轻处分,这种惩戒就是为了救人,对党的事业和干部本人损失也会小得多。要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突出执纪特色,重点解决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方面的问题,让党员干部心有敬畏、行有所止,让有问题的干部知错就改,没有问题的受到教育和警示。长此以往,就能营造出从严治党的良好氛围,真正扭转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局面。

    实践好“四种形态”是一个很高的标准,是对纪检干部政治水平、思想水准、把握政策能力的考验。要把思想观念从“执法”转向执纪,把工作力量从抓“大要案”转向日常监督执纪问责,把工作方法从以“法”为标准转向用党章党纪去约束党员行为,敢于和善于从一个个具体问题抓起,使党员干部敬畏纪律、遵守纪律,自觉守住底线。运用“四种形态”,必须站在政治的高度来看问题,对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作出判断,不能只盯住“树木”不见“森林”,也不能让情感影响理智,代替了党的政策和策略。纪律审查的过程首先是思想改造的过程,要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规党纪了然于胸,能够深入浅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体现政策的感召力和思想的感染力,这样才能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落实到实际行动上。无论是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还是执纪审查、审理报告,都要体现出政治水平、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我们的工作才能保质保量,纪委才能真正体现党内执纪机关的职责定位。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纪检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纪检干部要把中央对形势的判断和任务要求牢记于心,转变理念、克服惯性、提高能力,真正把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担当起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