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专门机构:破解腐败难题的利器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冉刚  时间:2014-02-17 14:00:00

反腐败专门机构:破解腐败难题的利器

  反腐败专门机构任务专一、授权充分、力量集中、手段强硬,能有效地节约反腐败成本,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强力打击腐败的标志,具有极强的政治象征意义。随着腐败问题日益复杂和严峻,许多国家和地区参照国际主流模式,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积极加强反腐败机构建设,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反腐败专门机构日益成为反腐肃贪的主力军

  亚洲是现代反腐败专门机构的摇篮。新加坡于1952年率先建立贪污腐败调查局,马来西亚(1959年)和中国香港(1974年)也相继成立专门机构打击贪污贿赂犯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反腐败问题日益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议题,反腐败专门机构从东方走向西方,从发展中国家扩展到发达国家。近10年来,世界反腐败专门机构数量从50余家剧增至近150家。当前,建立专门机构开展反腐败工作已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欧洲《反腐败刑法公约》等国际条约的刚性要求。

  在亚洲47个国家中,仅有日本、土耳其、土库曼斯坦等极少数国家没有专门的反腐败机构,但日本设有行政监察机构——行政评价局,土耳其拥有金融犯罪调查委员会、总理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韩国、泰国、印尼等30个国家有反腐败委员会或类似委员会,占亚洲国家总数的64%;哈萨克斯坦、文莱、新加坡等19个国家有独立的腐败案件调查机构;阿联酋、以色列和阿曼主要由审计机关承担反腐败职能。其中,孟加拉、格鲁吉亚、约旦等9个国家既有反腐败委员会,又有专门的反腐败局。

  反腐败专门机构是破解腐败关系网的利器

  反腐败是对权力掌握者的监督和制约,作为监督者的反腐败机构必须独立、高效、权力集中,特别是在家族政治或裙带之风盛行的国家,要破解各种利益集团千丝万缕的关系网,没有一个权力相对较大的反腐败机构是不可能真正治理腐败的。

  新加坡独立前,贪污、贿赂、敲诈勒索等腐败现象比较严重。独立后,李光耀领导的人民行动党为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府,决心强化贪污腐败调查局职权,大幅提高腐败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形成公职人员不想贪、不能贪、不敢贪的激励约束机制。新加坡如今被公认为亚洲的清廉先生,经济发展也取得了骄人的成就。

  韩国政府为了综合治理腐败问题,制定了《防止腐败法》,并将防止腐败委员会、国民申诉委员会、行政审判委员会重组为反腐败与国民权益委员会。反腐败与国民权益委员会是韩国规划反腐败政策的核心机构,每年公布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机关的清廉指数评分,近期推动的将借婚丧嫁娶等人情往来收取巨额礼金行为入刑、废除议员特权等行动取得重要进展。

  印尼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设有反腐败机构,但警方和检察机关主导的反腐败工作一直成效不佳,许多重大案件最后都不了了之。2003年,印尼成立反腐败委员会,主要负责调查大案要案,并有权指挥警方和检察机关开展案件查办工作。2012年底以来,印尼反腐败委员会先后立案调查执政党民主党总主席、繁荣公正党总主席、宪法法院院长、油气监管机构负责人、能源与矿产资源部秘书长等涉嫌腐败的高层官员,打破从未主动调查在职部级领导的先例,赢得国内外一片好评,荣获被誉为亚洲诺贝尔奖的拉蒙·麦格赛赛奖。

  印度自1968年以来,议会每隔5年左右就提出关于成立最高反腐败专门机构的法案,但部分议员一直强力阻挠。2011年以来,印度数次爆发席卷全国上百个大中城市的民间反腐败抗议活动,核心诉求是尽快建立强大的反腐败机构。在民意的巨大压力下,组建最高反腐败机构的法案最终于20141月签署生效。根据法案,新机构Lokpal(英文名为人民监察委员会),独立于任何政党,是国内最高反腐败机构,有权监督和指挥其他中央反腐败机构开展案件调查工作,有权调查政府总理、部长、议员等高级官员,有权起诉任何涉案的政客或公务员。印度媒体将新机构视为国内反腐败事业的里程碑,认为借助于专门的反腐败调查机构、反腐败公诉机关和反腐败专门法庭,将大大提高案件查办效率,真正让腐败分子从内心深处感受到威慑。

  反腐败专门机构设置模式主要取决于国情

  反腐败机构设置模式各不相同,主要取决于本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法制传统。单一机构模式实行垂直领导,组织结构严密,层级关系简单,便于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有利于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多机构模式实行分权管理,防止监督权过于集中,有利于因地制宜,节约管理成本。

  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将预防和惩处腐败的重要职能集中整合,创设一个强大、集权的反腐败机构。随着新加坡贪污腐败调查局和香港廉政公署取得巨大成功,博茨瓦纳、毛里求斯、中国澳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等纷纷仿效,组建本地版的廉政公署,均取得了良好效果,但这种单一机构模式大多出现在人口较少、政治权威较高、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

  在英国、德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反腐败网络比较健全,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一般均有反腐败部门,全国一般不存在最高反腐败机构。以美国为例,全美反腐败机构权力分散、相互制约,50多个联邦执法部门有权调查公共腐败案件,地方州市可自行组建反腐败机构,两套反腐败体系并行。其中,联邦调查局是美国最重要的腐败案件调查机构,在全国大城市设有56个办事处,在中小城市有380余个分支机构。司法部往往派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调查,并代表政府提起公诉,特殊情况下还可任命负责调查特别重大腐败案件的独立检察官。监察长办公室有权调查本部门公务员的欺诈、滥用职权、浪费等行为,但没有处理权,调查后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须移送司法部门进行起诉,违纪案件交由驻在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政府道德署负责制定伦理标准和廉政计划,审查高级官员财产申报信息,提供伦理咨询和培训,一般不负责调查和执法工作。

  在俄罗斯、越南、印尼等发展中国家或新兴经济体,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依然处于腐败易发高发期,它们一般既建有独立的反腐败专门机构,但同时又赋予警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一定的腐败案件调查权。俄罗斯于2008年设立总统亲自挂帅的反腐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反腐败工作,后又于2011年和2013年分别成立侦查委员会和反腐败局,具体负责案件调查和监督核查工作。越南共产党于2012年成立由总书记任主任、中央政治局直接领导的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顶层设计,指导中央检查委员会、政府监察总署、反腐败警察局开展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解决党政机关负责人反腐败决心不足、惩治不严等突出问题。(冉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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