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前不久,中央巡视组向有关省区市反馈巡视情况指出:“一些领导干部一度热衷拉关系、架‘天线’、搞‘勾兑’,跑官要官。”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人情社会,人情来往本属正常。但如果以“人情交往”之名,行“贪污腐败”之实,甚至做任何事都要动用人情关系才能解决,而非按规章制度行事,这势必阻碍今天我们法治国家的建设。
本期编者邀请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罗云锋,对人情社会予以深层次分析研究,以期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发扬其正面积极因素,而避免其负面影响。
人情与人情社会
就人情的历史文化渊源而言,人情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
人情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按照著名学者金耀基的分析,包括三个层面的意思:七情六欲,人之常情;人际交往中用以表示情感所交换的资源;中国社会中特有的一套以“报”和“礼尚往来”等为原则的交往法则。此外,人情(世故)亦常常被作为一种诸如沟通能力等的心理情意能力。人情社会一般指上述第三层含义中基于儒家文化及其交往法则而形成的群体与社会。
就人情的历史文化渊源而言,人情文化当然和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产生于宗法制农业社会的儒家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人情是以宗法制农业社会为其社会土壤、基于儒家“亲亲尊尊长长”、忠孝伦理原则所产生的一整套交往伦理。与任何文化的形成和发展都有其特定的时代性、局限性一样,儒家文化曾一度被归约为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所谓等级制封建礼教。社会成员根据其血缘、上下尊卑、亲疏远近、良贱长幼等关系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导致中国社会特有的一种“亲疏有别、区别对待”的等级制人情文化和礼法文化。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则将其概括为所谓的“差序格局”。对于人情文化,可以遵循“二分法”或“三分法”的方式进行分析。所谓“二分法”,乃是将人情文化分为公权力领域的人情与私人社会生活领域的人情。而所谓“三分法”,乃是另外再加上商业领域的人情。此外,人情文化还可以区分为情感取向和功利取向。本文重点关注涉及公权力领域的负面人情分析。
人情文化与贪污腐败
事实上,几乎所有儒家文化的负面因素,都能在儒家文化内部找到对治性的思想资源和因素;外在制度框架决定了到底是儒家文化的积极因素还是负面因素发挥主要作用
人情的思想文化背景主要是儒家文化,而儒家文化乃至整体传统文化,是在中国社会历史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和社会现实逐渐因应而形成的。
自西周以来,适应于宗法制农业文明而产生的儒家文化,一直在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是其正面积极的历史意义,促成了传统中国社会和中华文明的存续和发展。因此,连一些外国人士也乐于追捧孔子“郁郁乎文哉。吾从周”的思想。但在儒家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中,由于时代的局限,亦导致了一些严重的流弊和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封建统治者利用“三纲五常”的封建礼教来维持其等级制和封建专制主义。儒家文化本身是丰富多歧的,就其道德文化主张而言,其实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建立在“亲亲尊尊长长”和“三纲”等基础上的等级制的私有制特殊主义家族伦理,另一方面又包括建立在“五常”、内圣外王等基础上的普遍主义德性伦理。前者导致人情文化的异化,后者又能催生出一种德性伦理和节义精神,从而对前者形成一定程度的制约和纠偏。
事实上,几乎所有儒家文化的负面因素,都能在儒家文化内部找到对治性的思想资源和因素,就是利用儒家文化中的德性伦理和节义精神来制约和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儒家文化中的不利因素,其间的关键在于外在的制度框架。是外在制度框架决定了到底是儒家文化的积极因素还是负面因素发挥主要作用。
在世界进入到现代社会和中国试图建设建立在平等主义道德基础上的现代民族国家和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因为历史思想文化的因袭和惯性遗留,人情文化中的负面因素便彰显出巨大的不合宜性来,成为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阻碍因素。最突出的表现之一,乃是借助传统人情的幌子,有意混淆普遍主义德性伦理和特殊主义家族伦理之间的界限和关系,僭越公私界限,肆意进行公权力寻租和贪腐活动等。
负面人情文化对于公权力的腐蚀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最大的问题是缺乏公共意识,以及由此导致的公私关系或公私界限的不清晰。在古代中国,本质上是皇帝的家天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只有皇帝与臣民的关系,很难发育出一种现代国家意识,公私关系亦由此混乱不明。因为家族主义的根深蒂固,也使得民众往往从家族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角度思考问题,导致家族伦理或关系主义伦理规则超越国家伦理或公共伦理原则。而当人际交往随意僭越公私界限,就导致人情社会与人情文化中“报”与“礼尚往来”的交往原则的合法性的丧失,比如,通过牺牲乃至非法攫取公共利益等贪污腐败的方式来获得私人利益或家族利益。
第二,是等级制的“礼节”。传统中国社会本质上乃是基于“亲亲尊尊长长”和“三纲五常”基础上的等级制,传统礼法制度又将这种等级制从法律上予以确定下来,故造成一种根深蒂固的等级制观念和特权意识,尤其是公权力或官员的特权意识。这样一种等级制使得基于“礼尚往来”,尤其是涉及公权力时的中国人情失却了平等主义基础上的公正与温情,导致人情的变味和变质,而表现出更多的功利主义、特权主义以及非法性的意味,亦为公权力寻租提供了某种隐秘和变相的形式。比如,有些官员或政府工作人员借口“正常的人情往来”或“礼尚往来”而大肆索贿受贿,吃拿卡要,进行各种权力寻租和权钱交易活动等。
第三,儒家文化的内外亲疏有别、区别对待的伦理交往原则,这是负面人情文化大行其道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在传统中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往往根据血缘的亲疏远近,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地缘、学缘、业缘等关系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不同的对待原则。最典型的表现是“亲属相容隐”原则扩展而为对于亲朋好友或内部人等的优待、包庇、纵容、徇私舞弊、攻守同盟,以及对于陌生人或外部人的冷漠、刁难和区别对待等。另外,这样一种人情文化也使得一些官员往往拉不下情面,耐不住亲戚朋友熟人等所谓亲近熟人或内部人的请托压力,从而走上违法乱纪的道路。有时,人们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或在价值观念上也并不认为这种做法有什么不对,而表现出一种文化的集体无意识。而一旦这种亲疏内外有别的人情文化涉及国家利益、公权力使用或公共议题等层面时,就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问题,比如抹煞是非观念,僭越公私界限等。因为亲疏内外有别,故中国往往流行特殊主义的关系文化,拉关系走后门,送礼行贿,都是为了和权力人物建立私人关系和“亲密”关系,以期获得特殊对待,捞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严重损害和阻碍了建立在普遍主义和平等主义基础上的法治文化的确立和法治国家的建立。
第四,由于人情文化所导致的吏治和传统政治制度方面的流弊。因为亲疏有别,故往往任人唯亲、结党营私,亲信近侍更容易获得晋升的优待和便利条件,从而导致裙带主义、家族政治、小圈子政治等的风行,容易形成腐败窝案;因为等级制,故往往导致权力过于集中和家长制作风,亦导致官员自由裁量空间太大,为贪腐创造了便利条件和可乘之机,且难以查处。事实上,在官员升迁方面,由于相对较为缺乏程序化的陟黜规则,上司决定权过大,导致上司可以随意选择提拔听话的下属,公权私用,或以公权市私恩,容易形成人身依附关系,包庇纵容,沆瀣一气,从而形成贪腐集团和腐败窝案。
人情的文化分析与制度分析
防治腐败,要做文化功课,更要做制度功课
由以上分析可知,负面人情文化容易导致贪腐问题。不过,接着要追问的是:人情社会和人情文化是否是贪污腐败的罪魁祸首或首要、唯一原因?这显然不是最终的答案。事实上,从文化和价值观念上,社会主义中国已经在文化上和制度上否定了建立在“三纲五常”基础上的等级制封建伦理道德、礼法文化和专制主义政治制度,使得这些封建礼教和礼法文化已经得不到正式法律和制度的支持,故转而变成灰色的潜规则之负面人情文化,利用制度漏洞或暂时的制度不完善而在中国社会中猖獗一时。因此,要解决当今中国社会中的贪腐问题,关键仍在于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
就人情与制度的关系而论,人情与制度相互影响,两者互为函数。虽然人情文化亦会影响到制度的作用和效度,但制度对于人情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尤其巨大,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社会政法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人情文化。人情是制度的函数,所以当负面人情大行其道时,说明制度与法治建设不完善或出了问题。如前所述,中国传统文化既有正面优秀的一面,亦有消极负面的东西,当将传统文化置于好的文教、法律政治制度中,就能发挥出其积极优秀的成分;反之,糟粕消极的东西就压倒积极成分而肆虐于世。当下中国的人情之所以每每呈现出传统文化的糟粕部分,却遮蔽掉传统文化的优异部分,可见是文教、制度和法治等方面出了问题,或是不够完善、力度不足等方面的原因,而不可简单地将责任全数委过于传统文化本身。是因为官僚制度或公权力权限不明,以及文教制度没有充分挖掘和发扬传统文化的积极层面等问题,才导致当今中国的负面人情文化的喧嚣扰攘。所以,在遏制(人情)腐败方面,制度与法治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事实上,“中国几乎所有领域的问题都有人情因素在其中起作用,而如果究其根本,则大部分人情问题往往又和公权力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如此,公权力领域的负面人情问题却牵涉到许多方面,主要表现在制度不严、吏治不力、文教缺失、风气不正(此亦针对整体国家治理而言)。而如果要解决涉及公权力领域的负面人情问题,就需要社会各层面的综合全面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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