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预备党员的违纪问题如何处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作者:转载  时间:2016-09-20 13:00:00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某,某村委会委员,2016年6月10日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7月初,张某在落实危房改造政策中,未按规定向群众公开公示1周就将名单上报,导致2名不符合条件的农户享受国家危房改造政策补贴。

    案例二 王某,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事员,2016年1月10日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2月3日,王某在开展节日市场巡查中,收受某超市店长赵某给予的该超市购物卡1张,价值500元。

    案例三 周某,某镇党政办副主任,2016年1月8日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2月8日,周某在春节值班期间以打麻将方式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以治安拘留10天。

    分歧意见

    对上述三个案例中预备党员的违纪问题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预备党员的违纪问题应当按照党章规定的预备期考察方式处理,不能立案审查。

    第二种意见认为,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也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其违纪问题可以立案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作出不同的组织处理,将其作为能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依据。

    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之一。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一样,都必须履行党员义务,包括必须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对预备党员的违纪问题,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等程序进行纪律审查。

    其次,《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据此,对预备党员违纪问题,主要有以下处理方式:

    1.批评教育。适用于预备党员有一般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没有丧失共产党员条件,尚不需作出延长预备期处理的情况。在预备期满讨论转正问题时,对经批评教育后已经改正错误的预备党员,可以按期转正。

    2.延长预备期。适用于预备党员有一般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况。执纪实践中,这里的“情节较轻”,一般适用于按《党纪处分条例》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情形。

    3.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适用于预备党员违纪性质和情节较重、已经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情况。执纪实践中,这里的“情节较重”,一般适用于《党纪处分条例》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情形。预备党员触犯2003年和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条款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例如,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理的;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嫖娼、卖淫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等等。

    案例一中,张某在落实危房改造政策中有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违纪行为,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较轻,可以不追究党纪责任,建议有关党组织对张某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张某经过批评教育改正错误,可以按期转正。案例二中,王某在履行市场巡查职责中,收受巡查对象给予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价值500元消费卡,其行为构成收受礼金错误,情节较轻,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有关党组织延长王某预备期,对其继续考察和教育。案例三中,周某在工作时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其参与赌博行为情节严重,应当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建议有关党组织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执纪实践中,纪检机关对预备党员的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的规定,保障其申辩权、作证权和辩护权。违纪事实材料必须与被审查的预备党员见面;依据纪律审查结果作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应当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党员对组织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