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终牢记权力姓“公”不姓“私”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聂新鑫  时间:2018-10-24 13:00:00

    针对网传“女教师因罚站学生被带入派出所数小时”一事,湖南株洲县有关部门10月19日通报了调查和处理结果:涉事的渌口派出所副所长赵明众系违规使用公权力,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免去副所长职务,并调离公安系统;同时,对县公安局、渌口派出所等相关人员给予问责处理。该县纪委监委调查认为,赵明众作为共产党员、公安干警,在处理师生关系、家校关系的过程中,违规使用公权力。违反公安机关办案回避规定,违规派警处理涉及本人家庭成员与他人的纠纷,且处置不当。

    学生迟到,老师怎样处理,如果不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都属于教育方式方法的范畴。家长对此有异议,可以通过与学校、老师沟通的方式来解决。如果老师违规或者存在师德师风等问题,还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或者投诉举报,涉及违法犯罪的也有相应的法律解决渠道。“女教师因罚站学生被带入派出所数小时”一事,之所以引发社会关注,许多人表示愤怒、不满,原因就在于在这一事件中,涉事民警因为一己之私,就随意动用手中的公权力,以讯问调查为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这样的做法,就是违规使用公权力泄私愤。

    权为民所赋,就应为人民群众服务,而不是行使者的个人私权,不能谋取个人利益,更不能成为挟私报复的工具。要知道,公权力一旦被滥用,不但损害群众利益,也会破坏干部队伍形象,甚至个别人犯错误可能要让更大一个工作群体来“背锅”,还可能会导致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受到影响。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坚决予以纠正。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严以用权,深刻指出“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一方面,党员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始终牢记手中的权力姓“公”而不姓“私”,始终不忘共产党人的初心与使命,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铭刻在心,落实在行动上。另一方面,必须严格规范和约束公权力的行使,用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为权力划出边界、定下规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于惩处滥用职权的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也对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作了详细规范。

    有权不可任性,用权必受监督,滥权必被追究。当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正向纵深推进,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赋予了纪检监察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强化对广大党员干部和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督,正是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无论是领导干部、公办单位的管理人员,还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等等,只要行使的是公权力,都是监督监察的对象。广大党员干部以及公职人员要自觉在党纪国法等的约束下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履行职责的习惯,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经常对照检查,防微杜渐,慎重用权,严格自律。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执纪监督、执法监察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使职权的行为严肃处理,发现一起,惩处一起,严格追究责任。要积极通过网络、媒体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研究分析舆情背后的现实问题,更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加强日常监督。还要借助科技手段创新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实效,让监督之眼无处不在,覆盖公权力运行的全方位、全流程。以科学有效的监督,确保公权力的正确行使,推动所有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做守规守纪守法的模范,做知法、守法、崇尚纪律法律的标杆,带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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