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纪律执行
自身过硬 让惩恶扬善利剑永不蒙尘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提高自身免疫力。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提出更高要求,全会专门对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作出部署。打铁必须自身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折不扣落实二次全会要求和部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无私无畏、奋发有为,以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的新成效交上合格答卷。
自身过硬,就要政治过硬、忠诚坚定。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是党的干部,对党忠诚是第一位的。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从中汲取真理力量、精神力量、文化力量,自觉将其转化为内在动力和行动指南,用以不断改造自己、提高境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在监督执纪、巡视巡察、责任追究等方方面面,都坚守忠诚坚定的本色。
自身过硬,就要提高能力、增强本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工作任务更重了,监督覆盖面更广了。没有金刚钻揽不了瓷器活,这就要求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必须都过硬。既要熟知党章党纪党规,又要学懂宪法法律;既要融会贯通、衔接纪法,又要坚持依纪依法开展工作,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既要掌握监督领域的专业知识,又要了解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既要坚持好经验好做法,又要深入调研,针对新问题,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惟其如此,才能让监督执纪问责更到位、更有效,才能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自身过硬,就要带好队伍、履职到位。十九大党章在规定各级纪检机关主要任务时,增加了“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与之前相比,内涵更丰富,外延更宽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不缺位不越位,扎实、积极、创造性地做好工作。要把解决履职不力问题作为队伍建设的重点,抓好党建,带好队伍,既严格要求又真心爱护,通过教育、管理、培训、交流等多种手段,打造讲政治、懂规矩、守纪律、拒腐蚀的工作机关,营造风清气正、严肃认真、团结和谐、心情舒畅的良好环境。
自身过硬,要作风优良、自身干净。作风就是形象,作风就是力量。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一线、掌握实情,找到破解难题的办法和路径;要发扬认真精神,戒骄戒躁、勤奋敬业,把全部心思和精力用到做好本职工作上;要坚守原则,敢唱“黑脸”、不做“老好人”,坚决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要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自觉行动,坚决抵御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侵染,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权必受监督,用权不可任性。要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既强化自我监督,又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让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受约束、保证干净;要坚决防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渎职违纪等问题的发生,坚决清理门户,坚决防止“灯下黑”,用铁的纪律锻造精锐之师。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培育新素质,塑造新形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保持定力、耐力、活力,增强忧患意识,展现敢于碰硬、许党许国的担当精神,一件一件事情扎实干,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行,认真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让手中的利剑愈显锋芒。
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
纪律是党的生命线,是管党治党的重器。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以严明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标志着我们党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与实践的深化。
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是党的各项事业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毛泽东同志说过,“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当前突出强调加强纪律建设,并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布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体现了党的建设一以贯之的历史传承和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新鲜经验,凸显了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治本之策的地位和作用。从纪律审查和巡视情况看,目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纪律意识淡薄、纪律教育忽视、纪律遵守松懈、纪律执行软弱、纪律监督缺失等问题。纪律不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必须高度重视并牢牢抓住党的纪律建设不放松,做到有纪可依、违纪必究、执纪从严。只有大力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才能使全党同志同心协力、攻坚克难,形成强大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担负起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
加强纪律教育,把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党的纪律是外在的强制性约束,更是发自内心的自觉尊崇。只有把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把共产党员“理想+纪律”的“真正优势”发挥出来。纪律意识是否牢固,是党员干部能否遵守党的纪律的先决条件。加强纪律教育,关键是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做到入脑入心,把守纪律讲规矩变成一种习惯、一种觉悟。要创新教育方式,既要把遵守纪律与党性宗旨、理想信念的关系讲清楚,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好引领示范作用,也要用好警示教育这味“防疫良药”,用反面教材和典型案例当头棒喝,注意提高警示教育的政治性,把以案说纪、现身说法的警示震慑作用发挥出来。党员干部应摒弃“看戏”心态,“见不贤而内自省”,从中汲取教训,防患于未然,坚守底线、追求高标准,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
完善纪律规章,严格执行纪律。党内法规建设是纪律建设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把党内法规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支撑、重要保障和根本遵循,制定修订党内法规90余部。这些党内法规突出党规党纪,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廉洁自律、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从不同方面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和纪律建设的内容要求,党规党纪的笼子越扎越牢、越织越密。应该看到,体制机制改革不会一朝一夕完成,制度建设也不可能一蹴而就。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根据党章对纪律建设新要求,需要继续总结实践经验,修订相关党内法规,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立规置矩是为了引导、规制和约束,但有效惩戒、从严执纪能带来震慑、遏制的效果。十九大党章修正案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充分体现了权责一致的要求。各级党委、纪委必须扛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拿起纪律武器,注重日常、敢抓敢管、严格执纪,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纠正,触犯纪律就立刻严肃查处,提高纪律执行力,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河北省深化基层“微腐败”专项治理的调研
基层“微腐败”的典型表现
◆以权谋私。这是典型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主要表现在执法、监管、公共服务等窗口行业和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少数基层干部将手中公共“小权力”沦为牟取私利的“大利器”,违规任性利用权力捞取好处。
◆乱收私分。主要集中表现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不规范,公开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导致挪用、侵占集体“三资”案件时有发生,也有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虚报经费、收受红包等现象。
◆吃拿卡要。群众办事时,虽然“门好进”“脸好看”了,但依然“事难办”,甚至还存有推诿扯皮、雁过拔毛、收受克扣、收取好处、索要钱物等现象。
◆优亲厚友。有的基层干部在土地征收流转、拆迁改造、招投标、集体“三资”、惠民补贴、扶贫救济、低保社保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等、公开不透明或选择性公开以及社区居民维权意识缺乏等情况,违规为亲朋好友谋取私利。
◆失职渎职。一些干部对待工作庸懒散浮拖,对待群众生冷横硬推,作风不实、漠视群众等,存在“不贪不占,啥也不干”“廉而不勤,勤而无效”“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只要不出事就行”等懒政怠政思想。
基层“微腐败”看起来小,但也可能导致“大祸害”,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
为全面掌握河北省解决人民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开展农村基层“微腐败”专项治理工作现状,省纪委驻省社科院纪检组选取3市6县12乡12村作为典型样本,对“微腐败”治理情况开展调研,分析形势、总结经验,剖析治理难点及其成因,从机制创新和长远建设上提出对策建议。
基层“微腐败”治理取得一定成效,但面临形势依然严峻
强化组织领导,专项治理的精准性实效性不断提高。狠抓各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各级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的落实,以从严执纪开路先行,以严肃问责形成震慑,扎实开展基层“微腐败”专项治理整治。各市、县将县(市)直部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党员干部纳入治理范围,实行清单化明责、痕迹化履责、台账化记责、精准化问责模式严格自查自纠,以“市县纪委常委包案”方式对违纪问题线索挂牌督办,扎实开展基层“微腐败”专项治理。
紧密配合脱贫攻坚,将治理损害基层群众利益问题作为专项治理的重中之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扶贫领域“微腐败”作为工作重点,坚决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在工作方法上,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按照“见人、见事、见钱、见物”要求,开展“微腐败”专项治理工作。同时,采取监督人员不固定、监督时间不固定、监督区域不固定、监督形式不固定的工作模式,对全省42个贫困县的扶贫脱贫工作开展专项巡视巡察,对省扶贫办开展“机动式”巡视。
基层“微腐败”治理收获综合效应,群众满意度、获得感明显提升。调查显示,基层“微腐败”治理对干部作风转变的拉动作用较为明显,对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提升精神状态,优化营商环境起到正向激励作用,广大基层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干群关系更加和谐。调查还显示,基层“微腐败”治理取得成效的同时,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突出问题:一些基层干部漠视群众正当利益、责任感弱化、服务意识不强、执行政策不坚决不彻底、自由散漫不作为慢作为。
警惕基层“微腐败”新动向,治理任务仍然任重道远。一是易发多发,总量居高不下。据某市综合统计,基层“微腐败”问题线索近三年来占问题线索总量比例分别为69.5%、71.9%和66.2%,反映出基层治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二是与民争利,欺压百姓。调查发现,基层一些村干部往往与农村宗族势力、黑恶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甚至互为倚仗,与民争利、横行乡里。三是“小官巨腐”,危害严重。嗡嗡乱飞的“蝇贪”,不仅让基层群众深恶痛绝,更可能成为“大祸害”,甚至出现“小官巨腐”,严重侵蚀党的执政基础。此类问题在“微腐败”问题线索中占比较高,群众反映强烈。四是漠视群众,懒政怠政。有的县直单位、基层站所工作人员作风散漫,高高在上,责任担当意识淡薄,工作拖拉推诿。据某县统计,近年来受处分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占比为36.39%,这与群众反映强烈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较为突出相一致。
治理机制存在短板是基层“微腐败”蔓延的根本原因
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压力传导还不够。一些基层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履行还不到位,特别是一些乡镇党委还没有真正担负起对农村干部的监督管理之责。二是有的基层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担当不足。一些基层党组织甚至认为监督执纪过严会影响工作开展和队伍稳定,教育提醒不够,制度执行不严,对发生的违纪问题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监督责任落实存在环境影响和制度障碍。一是监督执纪问责不力。受基层管理体制、人情等因素影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上有顾虑,在问题面前徘徊犹豫、逃避退让,与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和群众强烈期盼形成反差。二是基层纪委独立性不够。如处在双重领导体制下的乡镇纪委,其纪委书记在接受县级纪委领导的同时,作为乡镇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在乡镇机关人手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往往需要承担部分纪检职责以外的工作任务,履行监督责任容易受到干扰和制约。
干部纪律规矩意识比较淡薄。一些干部认识不到位,仍然热衷于“钻空子”、“打擦边球”,认为自己“官”小,吃点、贪点算不了什么。一些基层干部规矩意识不强,认为自己是“能人”,单位或村里的事少了他不行,组织上不可能对他怎样,对党纪法规置若罔闻。少数基层干部群众观念不强,没有把群众利益放在眼里,而是通过亲友、宗族等人际关系形成“圈子”,以“熟人”利益代替群众利益,优亲厚友、利益交换等问题层出不穷。少数基层党组织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没有将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党内政治生活存在形式化、碎片化现象。
少数基层干部存在“补偿心理”。一些配套政策设计不合理导致一些基层干部心理失衡。如,乡镇工作战线长、跑路多、强度大,一些“软硬件”配套措施没有跟上,一些干部感觉工作压力大、升迁无望,产生补偿心理,为小官“微腐”埋下“伏笔”。
加强基层“微腐败”治理的意见建议
优化思想教育机制。坚持思想引领、教育示范、文化浸润多管齐下,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营造“不想腐”的文化氛围。要在基层单位、社区坚守党报党刊、社会媒体等传统舆论宣传阵地,用好用活新媒体平台。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把党章党规党纪作为党校、干部学院和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必修课,增强教育实效性。提高警示教育的政治性,凡查结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都要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警示教育,用好反面教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举一反三、以案明纪,让党员干部引为镜鉴。
优化基层“两个责任”落实机制。一是以监督考核倒逼责任落实。抓住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综合运用拉出清单和签订责任状明责、约谈一把手和巡察监督督责、述责述廉和失责必问等措施,加强对所辖地区和部门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下级党委(党组)定期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制度,克服压力传导递减现象。二是加快纪律审查力量整合重组。针对基层纪律审查受人情关系干扰较大的特点,加强纪律审查力量整合重组,在基层推行“联组执纪”“交叉执纪”“协作区执纪”等方式,着力破解人情干扰。三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组织部门要抓好基层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选优配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各级各单位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一个组织和每一名党员。各职能部门要持续推进“双权双责”监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优化基层纪委层级管理机制。强力推进县级纪委对乡镇纪委直管模式。推动乡镇纪委干部管理、经费保障和考核纳入县级纪委统一管理,增强乡镇纪委行使监督权的相对权威性、独立性。要明确乡镇纪委工作职责,规范约束乡镇纪委工作行为,对乡镇纪委加强督查督办,确保乡镇纪委专职专责专业。要加大县级纪委对乡镇纪委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力度,针对基层出现的各类违纪现象,统一台账管理,对情节严重的一律开展“两个责任”倒查。
优化基层专项资金监管机制。一要发挥审计机关的专业优势,把审计力量和审计重点延伸至县直有关部门、基层站所和村级组织,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增强财务监督精准性有效性。二要突出监管重点,各级纪检组织要深入一线,切实履行脱贫攻坚的重大政治责任,对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快查快办快结;创新方式方法,把组织察访和交办督办常态化,提高发现和查处问题能力;立足职责定位,勇于担当作为,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扶贫政策落地生根。把惩治“蝇贪”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严肃查处涉黑腐败及其“保护伞”,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针对发生的问题和工作漏洞建章立制,扎牢扎紧制度笼子,切实形成务实管用的长效机制。
优化市县党委巡察机制。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把开展巡察工作情况,纳入省委巡视监督重点,督促市县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加大巡视整改督办、问责力度。二是强化业务培训,采取以会代训形式,加强对市县巡察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有计划地抽调市县巡察干部参加省委巡视组工作,以上带下,以干代训。三是强化上下联动。坚持巡视巡察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对巡视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求市县统筹安排专项巡察。四是强化重点巡察。加大对基层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的巡察力度,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见到实效;根据基层区域发展特点,围绕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农村“三资”管理、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等“微腐败”治理内容,有重点地进行深入巡察。
精准运用纪律法律两把“尺子”
——当前有关案件审理工作实务问题的调研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既执纪又执法,肩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新的形势任务对审理工作提出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对审理干部能力素质,尤其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近日,湖北省纪委监委课题组结合审理工作实践,就当前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要求下,案件审理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实践中如何把握处理等方面,进行调研和思考。
当前工作面临的一些问题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时代背景下的案件审理工作,始终面临进一步深化“三转”,不断提升政治站位,提高政策把握能力与业务知识水平的现实需要,但调研发现,当前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在精准适用纪律法律两把“尺子”上,还存在不准确、不配套、不衔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监察体制改革特别是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以后,案件审理工作整体力量得到极大增强,但也存在职能融合、人员融合、工作融合不完全的现象,一些干部因工作背景、业务水平不同,面对复杂的违纪事实和情节时,难以准确自如地运用纪律法律两把“尺子”去丈量违纪事实。存在着诸如条规适用不准确,对党纪条文理解把握不深不透;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之间不配套,顾此失彼;在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的准确把握上,难以做到无缝对接,部分案件仅考虑进行党内处理等等。
在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还存在不愿用、不会用、不敢用的问题。主要表现有,一是在审理违纪案件时,为了彰显对违纪问题态度坚决、零容忍,往往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为“帽子”,对所有违纪问题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在一些不太好把握问题的处理上不愿主动运用。二是对量纪把握上一时“拿不准”,是适用批评教育、红脸出汗还是给予党纪处分,在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之间如何把握上,存在不会用的问题。三是对量纪把握不准的违纪问题,还存在一旦从轻或从重处理,将来有可能被问责追责的担心和顾虑,因此不敢运用。
在准确把握“四风”类案件处理上,还存在不严肃、不恰当、不到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四风”类违纪认识不深不透,认为吃一顿饭、用一下公车之类的属轻微违纪,又存在积极整改、悔错改错态度诚恳等因素,于是以“四种形态”之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愿较真碰硬。站位不高,没有从政治的高度去认识和看待“四风”问题,没有看到背后反映出来的“两个责任”落实不力、主体责任缺失,甚至政治生态恶化等问题,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未能达到政治、法纪和社会效果最大化。
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此次调研对产生上述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习惯于用纪律的思维和角度去认识和看待问题,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意识不强。职能融合不到位,依然习惯于从违纪的角度去认定事实,对违纪问题抓早抓小、动辄得咎,但在高举纪律戒尺的同时,却没有同样高举法律戒尺,没有做到严格依纪依法处理,没有完全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二是满足于机械式套用党规党纪去审理违纪问题,领会、运用和把握政策能力不够。案件审理工作是严肃的政治工作,在高举纪律法律两把“尺子”去丈量违纪事实的同时,更要深入细致了解和掌握党中央、中央纪委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准确领会中央的方针和政策,并结合纪律法律融会贯通,灵活运用于案件审理工作实践。但调研中发现,割裂纪律法律和政策策略之间的关系,机械式套用党规党纪去审理违纪问题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丧失了对政策策略的准确把握,案件审理的政治效果难以彰显。
三是寄希望于上级出台操作性强、放之四海皆准的具体操作办法,敢于担当精神不够。调研发现,在如何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把握“四风”类违纪案件现象与本质、树木与森林关系等问题上,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存在等靠要的思想,希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能够有针对性地出台操作性强、切实可行的制度和办法,可以对照违纪问题类型直接套用,一次性解决不愿、不会、不敢用的问题,却没有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同一违纪事实在不同时间、地方和单位,造成的影响不同,进而使得量纪处分档次也不同的现实问题。
审理实践中的思考体会
关于如何精准适用纪律法律两把“尺子”的问题。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三点:一要始终坚持两把“尺子”量到底,不可偏废。根据对象身份,对审理认定的违纪事实,一方面拿起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尺子,去严格“丈量”违纪事实和定性,给予恰当党纪处理;同时,也要拿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尺子,给予相应政务处理,确保衔接配套、精准执纪。涉嫌犯罪的,则要举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尺子,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严格认定犯罪事实,确保精准执法。二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形成习惯。做到任何情况下审理任何案件,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纪律为准绳。事实是前提、基础和根据,纪律法律是标准、尺度,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评判是否构成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的前提和基础,是且只能是审理认定的事实,必须有证据证实,不同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已排除合理怀疑。坚决防止因个别领导打招呼、定调子而罔顾事实,随意减轻或加重处理档次的错误行为。要全面审查证据,既审查能够认定违纪违法问题的证据,也审查有利于被审查调查人的证据。三要从政治的高度审视个案的处理,提高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厚植党执政基础的高度,审视每一起个案的处理,既看到违纪行为本身及后果,更要看到违纪行为背后反映出的政治生态,既见树木又见森林。如近期审理的一起私人宴请问题,一名待提拔干部私人宴请单位5名党组成员(包括党组书记)。看似宴请既非公款、也非工作时间,拟对当事人提醒谈话。但审核后认为,虽然违纪事实确属私人宴请,但一次性宴请5名党组成员,党组书记对此不仅不履行主体责任予以制止,反而主动接受邀请,问题背后反映出该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两个责任”缺失,处理上就不能简单提醒谈话,而要严肃问责追责。
关于如何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问题。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三点:一要把握好严格依纪依法与运用“四种形态”之间的关系。严格依纪依法是标准和原则,运用“四种形态”是措施和手段。要用全面、发展、动态的思维理念,从案件查办全过程去认识、看待和运用“四种形态”,摒弃片面、僵化、静止的思维,将运用“四种形态”片面理解为案件处理环节。案件审理阶段既要严格审查事实证据情况,运用纪律法律两把“尺子”准确定性量纪,也要提高政治站位,提升政策理论水平,从讲政治的高度看待和处理问题,突出案件查办的政治效果。二要准确定位“四种形态”运用过程中党委纪委之间的关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四种形态”作为管党治党利器,无论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红脸出汗,还是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乃至移送司法机关,都是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都要由党委(组)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党委书记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摒弃私心杂念,坚守责任担当,对干部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出手要快,迅速处置。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是“四种形态”作用发挥的重要保障,必须铁面无私、刚正不阿。三要理解透彻不同形态之间能否转化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一种误读,认为“四种形态”之间可以自由转化,既可以“由低转高”,如从第三种形态转化为第四种形态,也可以“由高转低”,如从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对此,必须坚持法治理念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去认识和看待违纪违法问题。要清醒认识到,违纪违法事实一旦发生,则问题性质随之固定、不会也不能改变。审理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法律为准绳,既不能将违纪问题认定为违法,反之亦然。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和前提下,再审查问题发生的时间节点,造成的影响,被审查人的态度,退缴违纪所得,检举揭发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等情节,全面审查、综合把握后提出恰当处理意见。
关于如何准确把握对“四风”类案件的处理问题。“四风”问题因其所具有的顽固性、反复性,难以毕其功于一役。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三点。一要坚持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基本原则。要把握好“四风”问题发生的时间节点,对党的十八大以前的问题,主要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纠正的方式处理。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段时间发生的,因不同地方、单位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时间不一致,可以采取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方式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教育实践活动后,各方面的规定要求已经明确,每名党员也都开展了对照检查,再发生“四风”问题,一般都要处分,确实情节轻微的也可不处分。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对“四风”问题一律从重处理,不仅从重,还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以及倒查追究领导责任。二要坚持从严从紧处理问题的尺度标准。“四风”问题不是简单的吃吃喝喝,“四风”连着党风影响政风,关系党的形象、干部形象,关系党的执政能力与执政根基。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四风”反弹回潮的隐患,必须坚持从严从紧的尺度标准。三要坚持严格依法依规与灵活把握政策相结合。“四风”类案件的审理同其他违纪违法案件一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基础和前提,审理认定的事实必须要有证据证实,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要严格运用纪律法律两把“尺子”,准确界定不同责任人员在违纪事实中所起的作用、应承担的责任,分别量纪。同时,要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中央纪委领导同志关于“四风”问题的重要批示和讲话,准确把握深刻内涵,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和指导,在审理实践中不断提升政策把握能力和政策运用能力,确保案件处理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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