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会议精神 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来源:本站  作者:jjnsh  时间:2010-03-29 13:00:00

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会议精神

 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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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是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必然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重点围绕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提高制度执行力发表了重要讲话。周小川行长在人民银行2010年度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就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提出了具体要求。2009年以来,中央先后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人民银行纪检监察会议精神,理解和掌握中央新近发布的几项廉政法规制度的精神实质,我们摘编了一些领导讲话、精选了一些制度解读和理论研究文章,以飨读者。

 

 

  胡锦涛:建设科学严密完备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周小川: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制度执行力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六大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解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转正”意义何在

  努力在规范权力运行中强化制度建设

  优秀廉政短信选登

 

 

胡锦涛:建设科学严密完备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112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胡锦涛强调,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紧迫任务。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

胡锦涛指出,要突出抓好以下4个方面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加强和改进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反腐倡廉教育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改革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合力,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三是要进一步加强预防制度建设,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四是要进一步加强惩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建立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调查分析和专项治理制度,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

胡锦涛强调,形势在发展,实践在深入,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这些都要求我们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创新。要深入研究反腐倡廉建设的突出问题,按照与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相适应、重大举措相配套的要求,配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来进行。

胡锦涛指出,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要切实加强制度宣传教育,增强全党制度意识,筑牢遵纪守法思想基础,把制度转化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自觉行动。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切实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着力在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中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来源:新华网)

周小川: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制度执行力

2010121,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周小川在会上强调,人民银行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人民银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提高制度执行力,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全面落实反腐倡廉各项任务,开创人民银行党风廉政建设新局面。

对于做好2010年人民银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周小川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人民银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提高制度执行力。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全面、科学地分析了当前反腐倡廉形势,明确提出了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着重阐述了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基本要求,强调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纲领性文献。人民银行系统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起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狠抓制度执行力建设,推动人民银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

二是当前要突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反腐倡廉的各项任务。要加强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作风建设,通过抓机关带基层、抓领导带群众、抓党风带行风,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促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转变,促进干部队伍作风转变,用良好的作风推进人民银行各项工作。要切实强化监督制约和廉洁自律工作,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加强班子成员和下属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廉洁自律规定,促进廉洁从政。要进一步加强基层行建设和管理,继续推进基层行监督机制建设,切实加强地市中支监督机制建设,完善中心支行大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有效防止风险案件的发生。要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强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扎实推进人民银行系统惩防体系建设,确保圆满完成反腐倡廉工作各项任务。

三是各级行党委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高度重视并自觉承担起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要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制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造成案件和事故的,要按照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督促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六大关键词

2009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暂行规定》可以总结归纳出以下六大关键词。

关键词一:七种问责情形

《暂行规定》的第五条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关键词二:五种问责方式

《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了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问责方式。但是对于某个需要问责的情形应当对应采取哪种问责方式没有作具体规定。主要考虑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情形比较复杂,各地区、各部门的情况千差万别,同类事件处在不同的背景下,其后果和影响可能差别很大,如果具体规定某种应当问责的情形对应某种问责方式,目前难以完全做到科学、合理。采取哪种问责方式,在具体问责中,可由问责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按照《暂行规定》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来把握。

关键词三:四种情形从重问责

《暂行规定》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应当问责的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关键词四:两种情形从轻问责

《暂行规定》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关键词五:问责对象

《暂行规定》指出,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为加强对基层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此外,考虑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管理职权,其行为也会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以上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关键词六:问责程序

《暂行规定》指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暂行规定》指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暂行规定》指出,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来源:人民网)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解读

200972 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巡视工作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章关于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一部重要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巡视工作条例》共6章、49条,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很强,是开展巡视工作的一部基础性法规。

一、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对六种情况进行监督

巡视组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四)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三、对省、市领导班子的巡视每届任期内开展12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市(地、州、盟)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对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确定。

四、被巡视地区应通过媒体公布巡视组联系方式

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地区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被巡视单位应当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上述情况。

五、巡视组不查办案件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六、巡视结果应作为干部选拔任用重要依据

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延伸阅读:

1.巡视制度: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创新,指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巡视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巡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加强执政党建设,提高执政水平和增强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在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方面,特别对遏制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有关巡视制度的文献和规定

11996年中纪委制定并下发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建立巡视制度的试行办法》,中央纪委开始向地方和中央部门派出巡视组,巡视制度开始初步施行。

22002年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明确指出:“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

3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巡视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42004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加强和改进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5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完善巡视制度。”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71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央纪委负责同志就《若干规定》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一、《若干规定》的修订背景

   《若干规定》是在200412月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制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试行规定”实施四年多来,对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发展和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试行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一是近年来党中央提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党的十七大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作出了重要部署,需要及时贯彻和体现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中;二是随着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廉洁行为的形式和手段也发生了变化,需要尽快调整充实相关要求,堵塞漏洞;三是现有的实施与监督制度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监督力度和完善监督措施,提高实施和监督效果;四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需要进一步强化,以增强制度的威慑力。20085月,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要修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考虑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及其实施和监督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重大,且“试行规定”实施四年多来,取得了一定经验,在更高层次上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因此,中央决定修订后以中办、国办名义印发。

  二、《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共530条约4200字。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若干规定》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分别从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维护国有企业利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规范职务消费行为、加强作风建设等五个方面,规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收受不正当利益、利用企业资源谋利、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从业、离职和退休后从业等重要问题的政策界限作了界定。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规定了有关机构的监督责任和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与公开、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与评估、函询以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审计、报告备案事项抄报监事会等监督保障制度。

第四章“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了对违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依据,以及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四种处理措施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办法。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参照执行的范围、授权解释机构、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若干规定》与“试行规定”相比有哪些创新

  一是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若干规定》在第一条中明确写明“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等方面的立法目的,还在行为规范的设定以及实施与监督制度及处理措施的设定上,始终注意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穿其中。

  二是增加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风建设的要求。作风建设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且贯穿于廉洁从业的各个环节。《若干规定》第八条针对实践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分七项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就弄虚作假、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等问题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容易引发不廉洁行为的问题上的政策界限。《若干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商办企业、兼职取酬、职务消费、离职和退休后从业、配偶子女从业等问题作了明确界定,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可以做、什么行为报告后可以做,一目了然,清楚明白。这既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这些问题上严格自律提供了标准,又为监管部门加强管理监督工作、发挥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提供了依据。《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后收受物质性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他人财物、以委托他人投资理财等名义收受财物、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利用内幕信息谋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等行为的政策界限。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界定,有利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澄清模糊认识、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

  四是增加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若干规定》借鉴一些企业的有效做法,从领导人员的岗位和薪酬入手,总结出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四种处理措施,并明确了相应的经济处罚办法。

  五是完善了监督检查制度。《若干规定》在进一步明确监督责任的基础上,借鉴一些国家开展绩效审计工作的经验,设计了一种监督检查与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在第十九条中规定,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力求使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六是完善了国有企业非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来源:新华网)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转正”意义何在

2009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意味着1997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终于“转正”。它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何特殊意义?东北师范大学廉政研究中心柏维春教授为我们作了解读。

一、《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去掉“试行”有什么特殊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颁行12年来,我国反腐倡廉的伟大实践证明了它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堪称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在12年的反腐倡廉建设中,这一基础性法规对于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真正起到了“准则”作用。去掉“试行”二字使之“转正”,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我们有理由相信,它“转正”后,能够更加有效地指导今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成为一部高质量、高层次的党内法规。

二、中央在年末岁首审议通过《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表明了什么

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几乎每年都在年底召开会议,总结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析反腐败工作形势,研究部署下个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2009年和往年有所不同,还审议通过了《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这首先表明《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经受住了十几年反腐倡廉实践的检验,可以作为正式的党内法规予以施行,也用一种特殊的方式,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新的一年里,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做廉洁从政的模范。其次,表明中央依靠制度反腐败的方向更加明确。《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审议通过,再一次向党内外、国内外昭示:靠制度反腐是中国共产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既定方针。最后,说明《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反腐倡廉党内法规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近年来,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五条第二款的补充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配套法规制度,从而围绕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问题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

三、如何确保《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起到实效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作为正式的党内法规,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也必定会受到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但关键还是要使《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实践中得到遵守。为此,首先要加强对《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学习和宣传,使《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内化为党员领导干部的观念,外化为其行为。其次是根据新情况继续完善《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相关配套法规,特别是制定有效的执行性制度和措施,使《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相对宏观的规定具体化。再次是保证体制内监督检查、预防惩处的应有力度,使《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一旦发生,既能被发现也能被处理。最后,应充分利用体制外制约监督力量,创新体制外制约监督机制,启动体制外“民主反腐”工程,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逐渐形成反腐倡廉建设的网络治理体系。

(来源:人民网 

努力在规范权力运行中强化制度建设

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就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努力在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过程中强化制度建设。 

一是在权力设置上着力强化制度建设。就是要用制度来规制权力的设置,防止乱设、滥设权力。权力设置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的职权范围,符合设置权力的法定程序。不经过法定机关的审查,不得擅自设定权力。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能够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去管;需要党政机关审批把关的,也要尽量精减合并审批环节和手续,着力推行“一站式服务”和“一条龙审批”。设置权力要明白精准,有清晰的权力边界、清晰的权力主体、清晰的权力幅度、清晰的权力责任,使权力行使者、权力相对人、权力监督机构都一目了然,易于掌握,不可模糊含混。在设置权力的同时必须设置对权力的制约和监控机制,不得设置缺失监督与制约的权力。 

二是在权力配置上强化制度建设。就是要用制度来规范权力的配置,确保“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原则得到落实。一要通过制度化建设,明确岗位职责,用制度强化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既统一协调又监督制约的机制,避免权力过分集中。二要通过制度化建设,督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度分离和合理制约,形成既适当分工、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三要通过制度化建设,大力推行权力配置的制度化公开化,将监督权交给公众和监督部门。

三是在权力的运行上强化制度建设。就是要用制度来规范权力的运行程序和方式,尽量减少并及时纠正权力越轨。要以明确的制度规定权力的运行轨迹和运作方式。明确规定各种权力的实施机关、实施条件、实施幅度、实施方式和实施程序,尽量减少权力运行的随意性。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将各种自由裁量权细分成若干等级和档次,让自由裁量空间由“个人说了算”变为“制度说了算”。要用明确的制度推动民主决策机制的建设与健全。要用明确的制度推行办事公开,特别强调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权力决策、执行的全过程都应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和监督部门的监督。

四是在权力的监督上强化制度建设。就是要用制度来规定对权力的监督,既确立监督的体系与途径,又明确监督的权力与责任;既让用权者不能脱离监督,又让监督者不能疏忽责任。一要着力加强监督权力的操作性制度建设,在推进廉洁自律、源头防范、查办惩处、权利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高度关注各项法规制度的衔接与配套,高度关注监督制约机制的预设到位,用明确而严格的法规制度推动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使多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立体交叉,形成合力。二要强化权力监督部门工作责任,用制度明确各级各类监督部门对权力运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责任,并形成检查督促机制,用制度督促监督工作的及时到位。发现违规违法使用权力的问题,不仅要严格追究用权者的责任,而且要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监督不到位、不作为的责任,真正形成权力与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机制。三要全面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党政领导干部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民主决策责任、行政执法责任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评价,严格责任追究制,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严格规范权力运行,推动有关权力责任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的全面落实。 

(作者:王罗方,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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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助廉三字经》

有缘人    聚一家    细珍惜    勤护它

配偶廉    莫等闲    常牵挂    保无差

贪富贵    遭劫难    慎伸手    终无险

为恶易    从善难    廉洁风    吹枕边

戒贪欲    除贪念    家和睦    业发展

守防线    心坦然    享安乐    人人羡

《勤政廉洁四字诀》

加强学习    预防在先    慎独慎微    防范未然

拒收钱物    不贪不占    无法退还    上缴载案

岗位履责    法是关键    依法行事    不得擅断

权钱交易    与我无缘    亲朋好友    交往把关

家属子女    各自发展    绝不弄权    利益不沾

接受监督    严守防线    两袖清风    无悔无怨

(来源:中国廉政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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