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领会反腐倡廉制度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人民银行纪委、派驻监察局推荐
中国银联纪委选编
编者按: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党的十七大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七大大特别强调要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反复发生的问题要从规律上找原因,普遍发生的问题要从体制机制上找原因。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快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步伐,堵塞体制和机制漏洞,努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中央纪委监察部按照党的十七大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了一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本期廉文荐读从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监察等摘选部分文章,供学习参考。
本 期 要 目
■ 廉政时评
1. 三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 学习园地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初步解读
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几个重要问题解读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有关重要问题解读
■ 海外瞭望
5. 澳大利亚廉政制度考察
■ 小测试
■ 廉政时评
中国纪检监察报刊登文章 三论贯彻实施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今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这是在《廉政准则(试行)》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修订的,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贵在身体力行,重在狠抓落实。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廉政准则》,特摘录《中国纪检监察报》三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基本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也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1997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廉政准则(试行)》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中央关于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重要方针政策需要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中加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需要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中加以运用;各地在实践中创造的许多新鲜经验和有效做法需要进一步提炼上升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普遍性纪律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有新的措施和办法加以解决,等等。《廉政准则》正是适应这样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修订的,它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有利于增强新形势下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保持清正廉洁、更好地为党和人民执好政掌好权。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我们党对改革开放30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任务。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要素中,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深刻阐述了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对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关键是要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既是反腐倡廉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成果的集中体现,也是建立健全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制度的重要基础,在整个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对于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奋斗目标,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颁布实施《廉政准则》,是我们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利于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理想信念,自觉践行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团结带领人民群众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取得改革发展稳定的新成就;有利于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强大力量。
二、 全面把握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我们绝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做到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但也确有一些人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手法不断翻新,形式更加隐蔽,成为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廉政准则》就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要求和规定,坚决杜绝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坚决杜绝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杜绝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洁。
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党员干部作为国家公职人员,都掌握着一定的公权力,这种公权力只能用来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公众服务。如果利用公权力的影响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就会混淆公权与私利的界限,导致以权谋私、与民争利。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取得一定效果,但这方面的问题仍很突出,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必须切实加以解决。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廉政准则》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切实把精力用到做好本职工作、服务人民群众上来。
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仅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会滋生大量腐败现象。针对这种情况,《廉政准则》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要求。我们一方面要认真落实这些规定,切实解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同时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从根本上预防这类问题的发生。
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问题。当前,一些领导干部由于不能正确对待亲情和友情,有的甚至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朋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自己身陷囹圄,最终也害了亲人朋友,教训十分深刻。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就此作出的明确规定,正确认识和处理亲情和友情,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管理,不准他们打着自己的旗号或利用自己的职权影响谋取利益,发现他们有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切实做到不为情所误、不为情所累。
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为政之道,要在得人。当前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群众反映强烈。针对这种情况,《廉政准则》提出了明确禁止性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这些规定,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对待自身的进退留转,严守纪律、胸怀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和群众的选择;另一方面,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正确处理对干部的选拔使用,发扬民主作风,公道正派用人,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切实为党和人民选好人用好人。
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当前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廉政准则》就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以及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把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提出的这些要求,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的要求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四个大兴”的要求结合起来,通过党组织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和党员领导干部加强理论学习、注重实践锻炼、从严要求自己等方式,促使广大党员干部的作风有明显转变,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三、贵在身体力行,重在狠抓落实
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工作负总责、亲自抓;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分工,认真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贯彻实施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积极协助党委、政府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
要深入宣传教育。要把《廉政准则》学习宣传教育作为当前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采取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理论征文活动等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进行系统学习,使他们全面掌握《廉政准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要把学习《廉政准则》与学习其他法规制度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廉政准则》,使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当前的反腐倡廉形势以及我们党坚持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为反腐倡廉建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要完善配套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涉及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廉政准则》作为面向全党的一个反腐倡廉基础性法规,许多要求和规定还是总体性、原则性的,不可能面面俱到、过于具体。要把《廉政准则》贯彻实施好,还必须在完善配套制度上下功夫。要尽快制定《廉政准则》的实施办法,以便进一步明确各项要求和规定的法规依据、具体内容、适用范围、处理办法、操作程序等,增强文件的可操作性。要认真清理制度,逐步建立以《廉政准则》为核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反腐倡廉建设有关制度相配套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体系。要认真总结各地创造的新鲜经验,积极借鉴国外有益做法,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努力解决影响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铲除腐败行为滋生蔓延的土壤。
要发挥表率作用。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是关键。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作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表率,自觉做到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要作学习的表率,全面熟悉和了解《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和规定,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要作落实的表率,切实做到要求一般党员领导干部做到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要作接受监督的表率,认真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切实把接受监督作为工作和生活的常态,习惯在监督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
要加强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既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纪律,切实推动《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要开展集中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要加强日常监督,全面掌握有关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相关问题。要拓宽监督渠道,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要严肃执行纪律,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对违反《廉政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要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 学习园地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更好地学习宣传和贯彻《廉政准则》,特摘录上海市纪委法规室对《廉政准则》修订后主要内容的初步解读,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在行为规范类别的设置方面,增加了“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和“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两条新规定,使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体系更加全面、系统。
(一)《廉政准则》针对“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级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以及“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等五种比较典型的超越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二)《廉政准则》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危害比较大的以下六种情形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虚报工作业绩”、“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以及“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二、在行为方式的归纳列举方面,结合新时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作了必要的增删、整合、细化,使内容更加充实、规范。
(一)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补充了一些规定。《廉政准则》在第一条关于“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中增加了第(四)项“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第二条关于“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中增加了第(六)项“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资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在第五条中关于“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中增加了第(四)项“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二)删去了一些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求。如《廉政准则(试行)》第六条关于“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删去了第(五)项“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三)对于一些内容相近、存在交叉的内容,进行了归纳整合。如《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四)对于原有的一些比较原则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如《廉政准则(试行)》第五条第(五)项“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被细化为《廉政准则》第五条第(六)、(七)、(八)项内容,强调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这两种情况。
三、在实施与监督的规定方面,强化了监督检查措施的力度,使《廉政准则》更具执行力和操作性。
(一)贯彻体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要求。《廉政准则》第十条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二)全面吸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能够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监督制度和监督措施,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与党内监督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廉政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在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将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在条款设计和文字表述方面,注重把握从严要求与实际操作的关系,是具体条文更加清晰、简练、管用。
(一)条款设计上。修订后的《廉政准则》在第一条至第八条关于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表述中,删去了正面的原则性要求,只保留了禁止性规定。这样的表述更加简洁明了、明确具体,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
(二)文字表述上。《廉政准则》第一条“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的对象统称为“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这样表述更加准确规范,便于执行。(摘自《清风》)
中央纪委法规室有关同志解读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摘编)
一、关于巡视工作的主体
《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党的中央和省(区、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明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的巡视工作,参照《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执行”;《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设立巡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1号)明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设立殉职机构。
只有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依据《巡视工作条例》开展巡视工作,省以下党的地方组织不成立巡视机构和开展巡视工作,不搞层层巡视。由于党章并没有规定兵团党委开展巡视工作,所以不宜将其写入《巡视工作条例》,但其依法设立的巡视机构的巡视工作必须有所遵循,因此,中央在印发《巡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将其明确为参照执行的主体。除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以外,其他党的组织都不能依据《巡视工作条例》开展巡视工作。
二、关于巡视机构的设置
《巡视工作条例》对中央和各省(区、市)党委开展巡视工作的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将领导机构统一规定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直接对中央和省(区、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该机构设在同级纪委。党的中央和省(区、市)党委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关于巡视监督的职责
《巡视工作条例》在制度设计上坚持巡视组不查办案件、不处理被巡视地区和单位具体事务,明确规定巡视组的职责是了解被巡视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将了解的情况和问题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提出处理建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的事项,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移交有关机关和部门处理。比如,对被巡视对象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被巡视对象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问题,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等。
四、关于巡视监督的对象
《巡视工作条例》在将巡视监督对象的范围界定在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巡视监督的对象主要是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上。与此同时,根据《巡视工作条例》概括性条款的规定,中央巡视组还可以对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例如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央金融机构、重点工程项目、高等学校等。省(区、市)党委的巡视工作重点同样如此。
五、关于巡视监督的主要任务
《巡视工作条例》将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规定为监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和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自身廉政勤政、开展作风建设、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摘自《中国监察》)
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室有关同志解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有关重要问题
(摘编)
一、防止利益冲突
《若干规定》第六条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
首先,《若干规定》没有使用“利益冲突”一词,主要是为了使条文通俗易懂,防止理解上出现分歧。所谓利益冲突,是指公共职务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自身的私人利益之间的抵触、违背或侵害。
其次,“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也就是说,违反了该条的各项要求,并不必然造成损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后果,有时仅仅产生了一种较大的可能,这样要求,坚持了从严要求和注重预防、关口前移的原则,旨在形成一种预防机制,使公益与私利之间泾渭分明,避免发生矛盾和碰撞,进而防止以权谋私。
《若干规定》第六条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作出规定,同时为了避免遗漏,设置了兜底条款。这三个方面分别是:
(一)有五项内容从不同角度对约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利益问题作出规定。
为了使谋利行为更为隐蔽,一些人往往通过各种渠道将权力转化为经济利益,其中一个典型的手段就是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若干规定》从多个角度对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规范。同时,增加了特定关系人的概念,扩大了禁止投资入股的主体范围,要求更为严格,也更为全面。
(二)规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制度。
主要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有: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回避制度主要是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任职回避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担任某个特定的职务涉及上述亲属关系时,必须回避。如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同时在有直接亲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等情况。新任用或新调入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一定时间内予以调整。
公务回避,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管理经营企业过程中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如果与其配偶、子女投资、经营的企业直接发生经济关系等情况,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回避。因特殊原因无法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三)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后行为作出规定。
所谓职务后行为,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所从事的与原任职务有一定关联或者没有关联的从业行为。与原任职务没有任何关联的从业行为不属于应受到约束的范围。
《若干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后行为作出了约束,准确理解该项规定,应当把握好三个要点:
一是职务后任职或投资的范围。这个范围就是“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商企业和中介机构”。这里的“有业务关系”,是指所有与原认知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关系,包括:购销业务、服务业务、拆借、担保关系、资产租赁、产权(股权)交易、投融资关系等。从概念上讲,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不限定所有制的形式、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
二是这里的“从事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包括在限制范围内的企业和单位担任职务、投资入股在内,但又不局限于担任职务、投资入股的任何其他经营活动。代理,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接受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委托,以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
三是关于时限问题。《若干规定》将时限确定为“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
二、依法进行职务消费
《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并具体列举了八种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若干规定》还在第十三条明确要求,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
(一)有关职务消费规定的背景
职务消费,是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内的所有履行公共职责的人员在从事公务、商务时,以公共财力为支出条件的消费活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是国有企业必要公款消费的重要内容,也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为了履行职务需要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属于企业经营成本的一部分。
《若干规定》从几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职务消费问题。
一是根据职务消费改革的最新成果引入预算概念,规定不得“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是从职务消费的“工作职责性消费”这一本质出发,更加概括、更加全面地规定不得“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是从关口迁移、注重预防的角度,规定不得“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是坚持“阳光下的职务消费”理念,禁止“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是突出重点,针对几项当前仍然十分严重、亟需解决的具体职务消费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
六是为增加规定的包容性、预见性和前瞻性,设定兜底条款。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国有企业的职务消费制度应当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国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职务消费制度,必须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以便有备可查。在备案制度下,一旦发现国有企业制定的职务消费规定与《若干规定》的精神不一致,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立即修改纠正或者停止执行。
2、国有企业应当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三、加强作风建设
《若干规定》第八条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作风建设问题作出规定,该条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并具体列举了七种禁止性行为。
一是要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风建设,首先要从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入手,通过加强思想教育养成良好作风,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思想素质。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就是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
二是要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坚持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不得“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大力弘扬秉公用权、廉洁从业的良好工作作风,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这就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认真处理好亲情与党性的关系,不仅要管住自己,还要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醒、约束。
三是加强领导作风建设,坚持民主决策、执政为民,不得“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加强领导作风建设,必须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落实到工作实际中去,努力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端正对职工群众的根本态度,时刻把职工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尤其要关注困难群体,重视他们的正当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涉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向职工群众公开征求意见,增强群众参与度,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要加强生活作风建设,坚持艰苦奋斗、生活正派,不得“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事实表明,很多问题的发生、发展最初都是从生活作风不正派表现出来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只有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扎扎实实干事,才能真正得到职工群众的支持拥护,才能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去推动国有企业的发展。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牢记“两个务必”,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带头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带头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摘自《中国监察》)
■ 海外瞭望
澳大利亚廉政制度考察
一、澳大利亚廉政制度及反腐败机制的特点
(一)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的立法具体、严格
澳大利亚属英美法系国家,刑事、民事案件审判适用判例法。但对公职人员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却采用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即以成文法模式,制定了一套较完整、具体、实用的行为规范。如联邦政府制定颁布的《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准则》、《财产申报法》、《禁止秘密佣金法》等规定:任何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责谋取私人利益,公职人员有义务向其部门首长报告任何可能与其公职发生冲突的直接或间接的钱财利益,不得从事可能损害或影响职务的第二职业,履行职责取得薪金以外的任何其他报酬一律上交政府,除特许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等职务,不得利用职权范围掌握的情报牟取利益,不得私自接受馈赠,禁止上级向下级借钱。
为保证政府部长(均为议员)以上高官廉洁奉公,联邦议会通过决议规定两院议员必须进行财产申报,登记本人、配偶和子女的财产情况。登记项目包括股份、房地产、担任公司董事的报酬、债券和证券、储蓄和投资、每件价值5000澳元以上的其他财产、其他收入、礼品、接受旅行或款待、担任任何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可能与议员公职发生冲突的任何好处。登记表必须由本人签字并注明日期。澳大利亚刑事法律对公职人员违背职责,利用职权贪污贿赂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凡联邦政府或地方政府官员,为其个人或其他任何人要求、接受、获取或同意要求、接受、获取任何财产或好处,从而使其履行作为联邦官员的职权受到影响或损害,则构成犯罪,处以两年监禁。澳大利亚法律对公职人员的生活待遇作了优厚的规定,只要遵守职业道德,都能享受良好的生活待遇,退休之后还有一笔丰厚的退休金养老。但如果涉及腐败,则会丧失这一切。各州和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实际,也对公职人员的从政行为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有法可依和公职人员的严格守法,是澳大利亚近年腐败案件发生率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反对党对执政党政府及官员实施强有力的监督
澳大利亚实行议会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选举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出任。内阁部长也由获胜政党的议员担任。其他政党则组成反对党,成立影子政府,对执政党政府实施监督。反对党主要是通过议会对政府的施政纲领、方针政策等进行质询、辩论和批评。如果议会对政府不信任,可以通过表决方式迫使政府改组或下台。政府官员的从政行为和道德操守通常是议员特别是反对党议员质询、批评政府的重要内容。政府官员稍有差池,违法犯纪,便会受到反对党议员的严厉追究。
(三)新闻媒体对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发挥了重要的监督作用
澳大利亚媒体完全独立于政府,政府无法控制媒体,基于专业和商业的考虑,媒体对政府及公职人员的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往往媒体就是通过曝光政府及其官员的贪贿、舞弊丑闻,来吸引有关机关和公众的注意。联邦议会上院和下院会场,都有专供记者采访的座席区,报刊、电台、电视台的记者可以随意旁听议会辩论,上院和下院会场还各设有六个摄像机位,供电视台全程直播议会辩论实况。新南威尔士州议会一层全部由各新闻媒体常年驻守,以便及时采访并报道有关新闻。媒体对政府及其官员形成强有力的压力,使其不得不奉公守法、谨慎行事。
(四)不同层次的监督机构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形成全方位监督
一是议会除了对政府的政治监督外,还对政府实施财政监督。政府的年度预算需经议会审议批准,年度决算情况要向议会报告,接受议会的审查。议会主要通过审计署及其他有关的由议员组成的委员会来检查、审核政府支出是否合理。审计署受议会委托,审核联邦政府各部、澳北区与首都直辖区、有关机构、公司等部门的财务、收入与支出。审计署虽设于联邦内阁,但其地位独立,只对议会负责,不受行政干预。
二是政府设立机构,加强内部监督。联邦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设立了行政监察专员,受理对政府不合理决定、不良行政的投诉,对受理的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对改善行政管理提出建议。根据公务员法设立的公务员服务委员会,负责公共机构和政府部门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培训、升迁、奖惩,受理对公务员的举报、投诉,对高级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是委员会最重要的职责。公务员政绩保护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务员必须遵守以下价值原则,即为人正直,没有种族歧视,和睦相处,具有较高的工作能力,诚实工作,关怀他人,遵纪守法。联邦政府行政服务部负责政府采购,为政府各部门采办大宗办公用品,联系安排各种服务、管理和修建房产等,极易发生腐败。该服务部下设舞弊控制小组,主要任务就是找出本部门舞弊行为的易发环节,制定防止舞弊行为发生的详细计划。为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联邦政府设立了三大监管机构。央行主要制定货币政策、保证金融系统稳定和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审慎监管局(银监会),主要目标是确保各被监管实体遵守规则,预防并惩罚明显违规。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企业、公司包括金融机构的上市管理,确保市场诚信、保护消费者。
三是检察署对公职人员有着重要的监督作用。澳大利亚联邦及各州都设有检察署,检察署隶属于政府,实际上是独立的公诉机构。主要职责是对联邦警察局及政府委员会提交的案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为有利于检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实施监督,上个世纪90年代,联邦政府在检察署建立了一个计算机中心,把全国每个公职人员出生、婚姻、住所、电话、拥有的土地面积、位置和价值、公司合伙人及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资料全部输入计算机数据库,检察机关凭借这些信息资料,做好反贪污欺诈的预防和侦破工作。
四是联邦成立国家罪案调查局,专门调查贪污舞弊行为。主要任务是调查包括贪污贿赂在内的有组织犯罪。它拥有司法调查权,有传唤证人、要求被调查人回答问题、提交有关文件的强制性权力,有权拘捕犯罪嫌疑人,窃听电话及安排保护证人等。
五是地方政府根据实际建立了专门的反腐败机构。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地方政府拥有立法权和自主权。新南威尔士州、昆士兰州、西澳洲都效法香港模式,设立了州廉政公署。新南威尔士州廉政公署的主要职能是:查处贪污案件;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办事程序、方法进行分析、评估,发现漏洞,提出改进建议;加强宣传教育,要求人们不要贪污并积极举报贪污舞弊行为。廉政公署对公职人员作了广义的规定,在州议会、政府部门、司法机构、州立学校与大学、州立医院与地方健康服务事业和地方政府工作的官员,以及新州裁判司、法官、地方市议员和政客都是政府官员。廉政公署有权自行决定对他们立案调查,可以签发传唤令、搜查令和逮捕令,办案人员可携带和使用武器。廉政公署非常重视来自公职人员的举报,认为公职人员熟悉所在部门情况,最了解政府内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积极鼓励和保护政府公职人员对所在部门和上司、同事不良行为的举报。针对警察队伍中有组织的贪污腐败,1994年新南威尔士州还成立了一个处理警察腐败事件的专门机构——皇家调查委员会,对警察集体贪污腐败展开调查。1997年又成立了警队操守委员会,职能是侦察、调查、防止警务人员贪污及其他严重的渎职行为。除了监督机构的有效监督外,澳大利亚民众和中介机构广泛参与了反腐败斗争。老百姓认为他们与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地位平等,政府花纳税人的钱,理应履行好职责,政府及公职人员舞弊违法或侵犯老百姓的利益,将被告上法庭,一旦胜诉,政府对他们就要做出赔偿。维多利亚州专门制定法律,就保护举报人、确保检举事件得以处理、便利检举人举报以及打击报复者等做出明确规定。
(五)高度重视预防腐败
根据联邦检察总长的要求,所有政府机构都要对本部门腐败行为的易发环节,制定相应的预防腐败计划,一些重点部门还设立了反腐败控制小组,对公职人员进行脱产培训,加强廉政教育,强化预防腐败方面的观念和知识。尤其对大额交易、重大政府行为、工程项目采取提前介入,实施全程监督。政府采购项目都要上互联网,有条件的公司、个人都可以公平参与招投标,程序和结果向全社会及所有人公开透明。监察部门更是把预防腐败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新南威尔士州廉政公署除拥有广泛调查权外,也承担着预防和教育职责。州议会与廉政公署达成的共识是,预防是指通过帮助公共部门改进管理和行政体制,加强审查和监督,尽可能减少腐败机会,并通过对政府机构具体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的方法,评估公共部门的廉洁程度及反腐败成效,提出报告和改进建议。反腐败教育的目标是,争取最高行政负责人和各部门、各机构及私营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对反腐败的支持,推进教育计划,使公职人员及早认识执行公务中廉洁和正直的重要性以及腐败行为的严重后果,并提高私营组织的商业效果。
二、对我国廉政建设的几点启示
(一)中国的廉政建设必须坚持走自己的路
澳大利亚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与我国有着根本的不同,建立在这块土壤之上的廉政制度及反腐败机制,我们不能照搬照抄。中国的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从自己的国情出发,与我们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相适应,在反腐败的领导体制、指导方针、基本原则、工作格局等方面坚持走自己的路。澳大利亚廉政建设中的一些具体制度和做法,可供参考借鉴,但必须坚持以我为主,吸收其长,完成本土化过程。这样我们的廉政建设才会更加务实,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二)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澳大利亚惩治和预防腐败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针对腐败行为易发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采取有效管用、便于操作的措施和办法,这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我国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方面,已经有了一个长远规划和目标,目前正在实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应按照《工作规划》的具体要求,切实加强调查研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特别是应针对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对象,建立健全简便、易行、管用的制度和措施,一项一项狠抓落实,确保《工作规划》各项任务目标扎实、具体地得以实现。
(三)重点对公职人员财产收支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对公职人员个人财产、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监控,是澳大利亚廉政建设的一个有效方法。我国应当加快建立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个人银行存款、纳税实名制度,资金流动限额制和支付方式电子转帐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从源头上治理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
(四)进一步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独特作用
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揭露腐败行为,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是澳大利亚廉政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近年来,新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在我们的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监督作用。我国应积极探索有效的办法和途径,更加重视利用各种传媒,弘扬清廉,贬鞑腐恶,发挥舆论监督的独特作用。
(五)切实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澳大利亚是一个有良好诚信基础的社会。公开透明、反欺诈、讲诚信是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的共识。任何人的诚信记录有污点,就象沉重的包袱很难甩掉,会被人小视甚至丢掉工作。这种社会氛围对搞腐败者是一个无形的压力与制约。我国正在加强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建设。这是反腐倡廉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工作。当前应在普遍提高公民诚信素质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商业领域的诚信建设,特别要严惩不法商人的商业贿赂行为,净化市场环境,防范权钱交易。(来源:人民网)
■ 小测试
1、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要突出抓好以下4个方面工作:( )
A. 要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
B. 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制度建设
C. 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
D. 要进一步加强预防制度建设
E. 要进一步加强惩治制度建设
2、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 )的方针。
A. 综合治理 B. 惩防并举 C. 标本兼治 D.注重预防 E.强化监督
3、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A、30 B、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 )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A、国家和出资人 B、销售客户 C、企业主管部门 D、企业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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