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拯的法治反腐思想
来源:嘉善清廉网  作者:转载  时间:2014-09-11 13:00:00

    包拯(999年-1062年),字希仁,安徽合肥人,北宋天圣进士。他为官敢于公正执法,不徇私情,不畏权贵,为民除害,治绩卓著;铁面无私、清正廉洁,是中国古代最负盛名的清官,被称为“包青天”,是中国清官文化的代表人物。
  北宋时期,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进一步加深。封建统治出现严重危机。包拯不仅对政治和社会腐败的现象有非常深刻的认识,而且清醒地看到,必须依法严惩贪腐,以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包拯的法治反腐思想是中国古代廉政思想的精华部分,时至今日仍有很强的借鉴价值。其主要内容包括:
  追求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包拯主张用法律的手段严惩贪官污吏,并主张坚决不给贪官污吏以重新任用的机会,以期让广大人民群众从严惩腐败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严惩贪官污吏过程中,他主张“赏德罚罪,在乎不滥”,要求“赏者必当其功,不可以恩进,罚者必当其罪,不可以幸免”,这是他追求执法和司法公平公正的具体体现。
  注重健全反腐法律制度。包拯深知立法行法是整顿吏治、遏制腐败的必要手段,力图重振法律的威严。他认为,统治者必须“以法律提衡天下”。他以民本为出发点,强调立法应当贯彻“公私利济”、“于国有利、于民无害”的原则。从这一原则出发,他经常深入民间,体察百姓疾苦,为民请命,提出“薄赋敛,宽力役,救荒馑”的谏议,并极力主张通过制定法律,从而惩贪官,减冗吏,减冗兵,减修建,禁奢侈。
  强调法规制度的刚性执行。包拯认为“国有常法”,只有认真贯彻执行,才能起到“提衡天下”的作用,使国达到大治。他说:“发号施令,在乎必行”,“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治之民。”他对北宋惩治贪官污吏虽有重律但形同空文的现象极为不满,他认为应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只有这样,才能使“廉吏知所劝,贪夫知所惧矣”。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包拯对腐败风气痛加整肃,他刚正不阿,执法严明,铁面无私,不惜得罪权贵,成了贪官污吏、显官巨宦闻名丧胆的铁面人物。
  重视监察官吏的选拔任用。治国需要良法,但更需要良吏。为保证法律发挥反腐惩贪、提衡天下的真正效力,包拯提出了贤良执法思想。他把“慎择贤才”、“精选良吏”作为头等大事,特别要求“精选廉干中正之人”充当监察官吏,以保证法治反腐的顺利进行。他提出对监察官员的任用应“先望实而后资考”的主张。他所谓的“实”,一方面。是从“资序深浅”方面考虑,指监察官员须有一定的阅历和从政的实践经验,在任监察之职前须有历任县官或其它职务的经历,了解地方政情是必要的。另一方面,是指官员的品德和处理问题的实际能力,必须具备清廉刚正、忠勤尽责的优秀品质,这比“资序深浅”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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