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热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转载  时间:2015-10-10 13:00:00

    严明纪律 全面从严——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热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9月下旬,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指出: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王岐山的讲话引起了热烈反响。近日,部分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就如何理解并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阐述了各自的认识和体会。

    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

    “全面从严治党,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用纪律管得住‘关键少数’,也管得了最大多数,才叫全面从严。”中国社会科学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认为,“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描画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呈现点面结合、纲举目张的合围之势。

    高波表示,“四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和重要实践遵循,表明党中央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更加注重把纪律挺在前面,贯穿到党的建设全过程。

    福建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倪岳峰认为,“四种形态”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就要在坚定反腐败的同时,对全体党员提出遵守党规党纪的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只有真正把纪律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管到位、严到份,才能让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

    “纪律就要管全体党员,如果只有严重违纪违法领导干部受到惩处,而多数党员干部照旧对纪律‘没有感觉’,其结果必然只是震慑一时一事一处,不可持续、难以全覆盖。”河北省廊坊市委书记王晓东说。

    王晓东表示,“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以严明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要求。“作为地方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落实‘两个责任’、深入开展党的建设。”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全’,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着眼全党的纪律建设;要害在‘严’,不是只抓涉嫌违法,而是要体现日常监督的严格;重点在‘治’,既要靠党的纪律,更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吉林省四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李中新表示,“‘四种形态’正是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这一战略作出的具体部署。”

    传承了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在延安整风运动中,毛主席就曾提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反复强调:“要相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干部是好的和比较好的。犯了错误的人,大多数是可以改的。”

    领导干部、专家学者们认为,“四种形态”正与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一脉相承。

    河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陈超英表示,“四种形态”使“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有了带电的缓冲区,通过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这符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思想,也符合“祸患常积于忽微”的腐败发展规律。

    “轻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无数的案例表明,如果在刚出现问题苗头的时候及时给予提醒、警示,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问题由小变大,最后演变成违法犯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李松峰说。

    李松峰认为,“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是教育挽救党员干部的有力举措。

    安徽省滁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李玉平表示,“四种形态”从8700多万党员的总体出发,为一般健康、亚健康、得小病、生重病的不同人群,提供了分类诊疗方案。

    “纪检监察机关要本着治病救人之心来监督执纪。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及早处理,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防止党员干部由违纪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李玉平说。

    “对‘常态、大多数’强调监督教育管理的平日之功,对‘少数、极极少数’施以重拳、施加重典,正是谋一域不忘谋全局的体现,实乃用心良苦。”高波认为,随着“四种形态”的过程规范和结果公开,纪检监察战线将逐渐摆脱“不用‘两规’,难有作为”的被动困局,告别只重查办能移送司法案件的“职业偏好”,回归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之“初心本意”。

    彰显了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战略抉择

    治标与治本殊途同归,治标有效才能治本有道。大家认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表明将进一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在纪律的执行上更加细化、更加严格,既体现出惩、又体现出治,既是治标之举,又是治本之策。

    李松峰说,只有把纪律严起来,做到日常化、长效化,动辄则咎,在全党树立必须守住纪律底线的意识,才能实现党的自我完善、自我监督、自我革新、自我净化,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乃至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就是致力于反腐的治本之策。”

    倪岳峰认为,“四种形态”回答了在实践中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问题,体现了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要求。坚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利于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祛邪扬善、匡扶正气,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四种形态’表面上衡量和监督的是违纪行为,指向的却是深层次的党的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高波说,“通过诫勉谈话、函询提醒、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调查等多种方式,将违纪违规行为表象和思想根源‘一网打尽’,是标本兼治的重大战略抉择。”

    李中新表示,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需要理解并把握住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从外在形态到内在自觉的过程,从高压严惩到常态严管的过程,进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不敢”、“不能”和“不想”的问题。

    陈超英说,当前,河北省正在制定“两个责任”清单,要把“四种形态”作为“两个责任”内容直接体现到清单中,既明确党委、纪委责任,又加大压力传导。同时,将认真落实“两个责任”追究办法,对党委、纪委落实“四种形态”不到位的,特别是该批评教育没有批评教育的、该组织处理没有组织处理的、该纪律处分没有纪律处分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

    福建省龙岩市委书记梁建勇表示,要围绕“四种形态”转变执纪思路和执纪方式,使纪律的“高压线”真正发挥作用,推动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要求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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