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学实做 争做表率——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来源:中央纪委驻人民银行纪检组推荐  作者:原创  时间:2016-07-27 13:00:00

 

勤学实做  争做表率

——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中央纪委驻人民银行纪检组推荐

 

编者按:2016年,中共中央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人民银行系统各级党委(党组)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学习教育,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进一步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增强学习贯彻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为促进人民银行安全、高效履职提供坚强保证。派驻纪检组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及中央修订的两部党内法规要求,选取四篇《中国纪检监察》刊登的廉政教育文章(有部分删减),请各单位组织学习。


 

 

 

1.公私分明,党性修养的基本功·······················3

2.“合格”不能满足于“守底线”························6

3.填报个人有关事项要老实,别碰线···················8

4.如何把握好同志间正常交往而不违反纪律···········12


 

公私分明,党性修养的基本功

 

“扪心自问,自己堕入受贿犯罪的深渊,主要原因是将公权变为了私权。现在我才认清了权力姓‘公’不姓‘私’……”“在我内心深处,始终有个‘私’字。‘私’字作怪,就会凡事以是否有好处、能否有回报的角度去考虑,在实际工作中的多个环节缺乏自我约束的能力……”翻看近年来落马官员的忏悔录,不难发现,无论是利用公款铺张浪费、奢侈享受,还是利用公权为个人或亲属谋求私利,公私不分是产生不良作风和腐败问题的根子所在。

20139月,在参加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作为党的干部,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要诚心诚意为党和人民事业奋斗,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习总书记的讲话与党章要求一脉相承,为党员干部从思想上、行动上划清公私界限指明了方向。

党章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第三条在党员应履行的义务中明确:“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把党章要求落到实处,在公与私之间做好取舍,考验的是每位党员的党性觉悟和政治品格。毛泽东同志嗜好抽烟。上世纪60年代,有工作人员委托外交部从国外购买了两打带嘴儿的烟,并打算从“公烟”招待费中报销这笔开支。毛泽东得知后坚决不同意,要求烟钱从自己的收入中开支。他说:“中国不缺我毛泽东一个人吃的花的。可是,我要是生活上不检点,随随便便吃了拿了,那些部长们、省长们、市长们、县长们都可以吃了拿了,那这个国家还怎么治理呢?”周恩来总理为党和国家鞠躬尽瘁,却一分公款都不乱花,无论是理发、招待客人,还是下基层吃饭,总是自掏腰包主动付费,在他看来,公与私必须分明,不能越雷池半步。谷文昌去世后一周,爱人便拆除了家中的电话,连同自行车一并上交:“这是老谷交代的,活着因公使用,死后还给国家”……

公私一念间,荣辱两重天。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经信委原副主任高重瞳的受贿案。从中看到,任职之初,有着强烈事业心的高重瞳,面对开发商送来的钱物,能够坚持克己奉公,决不越雷池半步。但随着职务的提升,当她看到昔日合作的开发商一天天暴富,而自己的生活却“远不及人家”时,心态开始失衡,为自己谋求好处的思想开始占了上风。而任由私欲膨胀的结果,就是受贿行为一发不可收拾。最终,她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并因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而锒铛入狱。

对于一般的党员干部来说,公私不分更多体现在占公家的“小便宜”上,如,本该自己支付的费用想方设法用公款报销,用公车办自己的私事,在公务招待时呼朋唤友大吃大喝,等等。殊不知,只要是公款,多占一分都是贪。“针尖大的窟窿透过斗大的风”,“小洞”不补迟早面临“溃堤”的一天,试看哪个大贪巨蠹,不是从贪占“小便宜”开始,一步步滑向腐败深渊的呢。

一心可以丧邦,一心可以兴邦,只在公私之间尔。划清公与私的界限,正确处理公与私的关系,是党员干部党性修养的基本功、必修课。贯彻党章要求,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面向全体党员提出“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向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这是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范要求。对于那些置党章党规于不顾,公权私用的党员干部,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则架起条条高压线,触碰者必尝苦果。

“见小利,不能立大功;存私心,不能谋公事。”党员干部在入党之初、从政之初,就应把党章党规党纪牢记在心,时刻提醒自己手握的是公权不是私权,在工作和生活的时时处处都严格界定公与私的界限,在守住底线的基础上,自觉向高标准努力,做廉洁从政、秉公用权的表率。

“政在去私,私不去则公道亡”。对于肩负党章赋予的教育、管理、监督党员责任的党组织而言,不仅要抓住容易出现假公济私等问题的关键节点,也要关注党员干部的日常工作生活,及时对出现公私不分等糊涂念头和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咬咬耳朵、扯扯袖子,用组织的力量把他们拉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正途。这不仅为防止公权私用提供组织保障,而且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更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应有之义。

今年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也为广大党员提供了契机,通过学习党章党规、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增强党的观念,强化宗旨意识,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厘清公与私的边界,切实做到“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

 

 

“合格”不能满足于“守底线”

 

做合格党员,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提出的明确要求。然而,一些党员对“合格”二字的理解还有偏差。有人认为,入了党,自然而然就是合格党员;有的觉得,合格还不容易,哪用得着强调;还有的理解成没犯事就算合格,等等。这些误解均源于对“合格”内涵的误读,甚至把“合格”等同于“守底线”,亟需厘清和纠正。

“取法于上,仅得为中,取法于中,故为其下。”党员标准绝不能降格以求,只有奔着高标准去,方能确保合格,倘若只盯着底线,老处在底线边沿,就可能做拖后腿的落后分子,甚至稍一不慎,就跌出了安全区。当前,党员干部中把“不违纪违法就行”当成座右铭,自诩“大公无私做不到,公私兼顾就不错”,满足于不干事、不担责、不犯错的不乏其人。如果停留于这种层次的“守底线”,不争取走在前列、树立标杆,甚至自甘做“群众的尾巴”,党员形象就会黯淡无光,党的先进性更无从体现。

什么样的党员才算合格?应对照党章,看是否履行了自己的入党誓言,看是否做到了“党员”一章中的九条规定,履行了党员八条义务,是否按照“党的组织制度”中第十条第一款要求,做到个人服从组织。拿党章的“尺子”一量就会发现,真正合格并不容易。从本质上说,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员理所应当是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若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就不叫合格。由此,党员都必须时时处处以党章为标尺,坚决守住纪律底线,同时朝着高标准不断努力,这不是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而是合格党员的应有之义。

做合格党员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无尽过程。昨天合格未必今天合格,今天合格未必永远合格。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不少领导干部,刚开始工作时都遵规守纪,而随着职务的提升,个人主义和贪婪私欲一再膨胀,“渐渐活在自己的世界里”,沉溺于捞钱、猎色、上位,以至疯狂到无规矩、无纪律、无忠诚、无底线的程度。这充分证明,保持合格标准,一时一事易,一生一世难。做合格党员也是永远在路上,贵在坚持。

“正心以为本,修身以为基。”做合格党员必须出于自觉自愿。没有自觉,“再高尚的道德无以追求,再明确的义务无以履行,再具体的条规无以执行,再严厉的纪律无以约束”。前不久,大型史诗话剧《雨花台》全国高校百场巡演产生热烈反响。当年在雨花台牺牲的革命先烈,没有看到胜利的曙光,没有分享到新中国成立的喜悦,更没有得到一丝一毫的个人利益,他们的信仰、忠诚乃至流血牺牲完全由自觉写就。今天做合格党员,几乎已不再需要面临生死考验,但合格的基本遵循没有改变,标准永远不能降低。

通过“两学一做”,每名党员都应进一步强化党员意识,加强党性锻炼,守住纪律和规矩底线,向高标准看齐,使党章的各项要求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学思践悟中养成思想、政治、行动上的自觉,最终形成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觉悟。

 

 

 

填报个人有关事项要老实,别碰线

 

2016年度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被媒体称为“史上最严”,这不仅因为与往年相比,今年要求填报的内容和项目更细更实,还因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组织纪律一章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可见,领导干部千万不能把个人有关事项只当作“个人”的事,想怎么报就怎么报。这其中横着一条纪律的红线,小心别碰着。

一、党章党纪划红线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明确,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何为“情节较重”?有关专业人士认为,主要是指在申报个人有关事项时,存在故意瞒报等严重对组织不老实、不忠诚的情形。比如,明明有十多处房产,却只申报一处;明明有股票200万元,却硬说没有,等等。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全年抽查的43.92万名副处级以上干部中,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被取消提拔资格的3900多人,受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的124人,因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160人。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既是组织纪律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党忠诚老实”的重要体现。《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规定,党员要“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要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对待组织的问题,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监督。

目前,对于领导干部填报的个人事项,相关部门都以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两种方式来核实。随机抽查体现普遍性,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抽查比例为10%;重点抽查体现针对性,凡是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拟转任重要岗位人选、换届时拟继续提名的人选等,都要进行核实。对巡视工作中需要核实的对象、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核实。

二、“家事”“家产”该报不报也“犯纪”

20105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指出: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根据《规定》,领导干部须报告14项个人有关事项。其中,涉及“家事”方面的8项,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涉及“家产”方面的6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同时,《规定》还要求领导干部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作出书面“承诺”。

除了每年一次的“集中报告”外,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如果发生了变化,也需在事后30天内进行“随时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以下8个方面:婚姻变化情况;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家事、家产往往是一名领导干部的作风、廉洁问题的晴雨表。掌握着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家事、家产等与公共事务相关的个人事项,已是公共政治生活的一部分,理应向组织说清楚。应该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正成为正风反腐的重要一环,对领导干部产生着重要的纪律约束作用。

三、“漏报”“错报”不是故意也会“触线”

与往年相比,今年需要填报的内容更细更实,比如,在“投资情况”方面,就增加了保险、银行理财的内容,类似“余额宝”“招财宝”“理财通”等投资产品也要填报。需要填写的表格也从以前的“几行”到现在的10页。

尽管相关部门在发放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表的同时,还专门附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写注意事项》等说明资料,对填写《报告表》作了专门的要求和提醒,但是,许多人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仍会出现不规范填写、错报、漏报等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由于非主观故意产生的漏报、错报,也有可能触碰纪律红线。比如,夫妻关系紧张,配偶购买的房产或投资理财产品,领导干部本人由于不知晓而产生了漏报。对此,有些地方就规定,如果漏报房产面积累计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或漏报投资理财、经商办企等实际投资额超过10万元的,就将被认定是瞒报。而瞒报的结果不但“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还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而且,今年,领导干部填报完个人事项后需承诺:“所填的相关内容已与配偶、子女进行了认真核实”,这意味着“与配偶、子女沟通不够”,将不能成为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理由。

由此可见,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作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举措,领导干部申报个人事项制度也执行得越来越严格,每位领导干部都必须站在对党忠诚、对组织负责、对自己负责的高度,认真如实填写个人事项申报表,决不能有任何应付或侥幸心理。

 

 

如何把握好同志间正常交往而不违反纪律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将“拉帮结派”写入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明确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给予违反组织纪律处分。对此,一些党员干部犯起了嘀咕:同志间搞个聚会、与上下级联系多一些,会不会被认为是拉帮结派?以后还能不能跟同学、老乡、战友一块吃个饭、唱个歌?

《条例》对“拉帮结派”和参加“三会”的规定,并不是要限制同志间的正常交往,而是要向那些掺杂着利益权力交换的“交往”行为开刀。

党员干部也有社会交往的需求,通过聚会等联络感情、结交朋友、了解社会,本身并无不妥,但有极个别人借联谊、聚会之名,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或非组织活动,使之成了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的平台。媒体披露,周永康、令计划等落马的“大老虎”背后,都有着“秘书帮”、“西山会”等一个个或明或暗、或松散或紧密的帮派圈子。

拉帮结派与正常的同志间交往有着明显区别,比如拉帮结派往往是在相对比较小的范围内形成共识,唯某人马首是瞻,另外还有不成文的入“圈”门槛,连续或多次组织活动。这些“圈子”,有的是因裙带关系成立的家族式山头,有的是因地域关系结成的帮派,有的是因共同经历如上下级、老同学结成的团伙,有的是因金钱关系搭建的利益集团,还有的是政治上互相依附的团团伙伙。其最鲜明的特点就是以利益为黏合剂,突出表现在政治上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经济上互为谋利、共同分赃,人事上封官许愿、弹冠相庆,工作上自行其是、阳奉阴违。而正常的同志间、上下级之间则是非物质利益的纯洁关系,大家来自五湖四海,为了共同的事业、目标走在一起,工作上同心同德,交往中清清爽爽,不存在物质、金钱与权力的交换。

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在回答网友提问时,对“三会”问题进行了明确阐述。他说,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聚会活动不是一回事,只有违反相关规定才有可能被处分。而所谓的“相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其中明确,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由此可见,对于党员包括领导干部来说,只要以纪律和规矩为尺,把握好公私之度,远离那些掺杂着权欲和利益的“关系网”,那么和同学、同事、老乡等一块聚聚、联络联络感情等正常的同志间交往,并不会构成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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