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财产购置支出报账的通知
来源:财务处 作者:财务处 时间:2006-07-13 13:00:00
各部门:
由于我院最新财务管理办法尚未得到总行的批复,我院其他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正在制订过程中,为规范我院购置方面的支出,特对其报账等有关方面做如下规定:
为便于对财产购置活动进行管理,明确信息部为电子设备购置管理部门,办公室为车辆购置管理部门,行政处为其他财产购置管理部门。
对于所有的财产购置项目,应由需求单位出具购置申请单据,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后送相应财产购置管理部门。购置申请单据应包括对所需设备基本要求进行陈述的内容和对收到所需设备进行确认的内容。
1.对于2 000元(含2 000元)以内的财产购置活动,凡所购物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去固定资产管理科办理相手续后才能实施采购。报账时,应提供购置申请、发票等有关票据。发票由购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即可报销。符合固定资产标准所购置的物品,还应提供固定资产入库的有关凭证。
2.对于2 000元以上10 000元(含10 000元)以内的财产购置活动,应按签报程序开展购置活动,先将经固定资产管理科会签过的签报提交给办公室,主管固定资产管理科的院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其他相关院领导在签报上批阅。必须经院领导同意后才能开展财产购置活动。报账时,应提供购置申请单据、签报复印件、固定资产入库单、发票等有关票据。发票最终必须由主管固定资产管理科的院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3.对于10 000元以上的财产购置项目,购置管理部门收到购置申请单据后,应按集中采购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报账时,除提供购置申请单据、签报复印件、固定资产入库单、发票等票据外,还应提供实施集中采购的有关凭证。发票需经主管财务的院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所有上述签字权限的金额范围为一次性支出金额合计,不是指单张发票的金额合计,也不得将同类支出项目分割后再办理报销手续。
财 务 处
2006.7.13
由于我院最新财务管理办法尚未得到总行的批复,我院其他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正在制订过程中,为规范我院购置方面的支出,特对其报账等有关方面做如下规定:
为便于对财产购置活动进行管理,明确信息部为电子设备购置管理部门,办公室为车辆购置管理部门,行政处为其他财产购置管理部门。
对于所有的财产购置项目,应由需求单位出具购置申请单据,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后送相应财产购置管理部门。购置申请单据应包括对所需设备基本要求进行陈述的内容和对收到所需设备进行确认的内容。
1.对于2 000元(含2 000元)以内的财产购置活动,凡所购物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去固定资产管理科办理相手续后才能实施采购。报账时,应提供购置申请、发票等有关票据。发票由购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即可报销。符合固定资产标准所购置的物品,还应提供固定资产入库的有关凭证。
2.对于2 000元以上10 000元(含10 000元)以内的财产购置活动,应按签报程序开展购置活动,先将经固定资产管理科会签过的签报提交给办公室,主管固定资产管理科的院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其他相关院领导在签报上批阅。必须经院领导同意后才能开展财产购置活动。报账时,应提供购置申请单据、签报复印件、固定资产入库单、发票等有关票据。发票最终必须由主管固定资产管理科的院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3.对于10 000元以上的财产购置项目,购置管理部门收到购置申请单据后,应按集中采购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报账时,除提供购置申请单据、签报复印件、固定资产入库单、发票等票据外,还应提供实施集中采购的有关凭证。发票需经主管财务的院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所有上述签字权限的金额范围为一次性支出金额合计,不是指单张发票的金额合计,也不得将同类支出项目分割后再办理报销手续。
财 务 处
200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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