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中层干部待遇的说明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时间:2006-08-29 13:00:00
关于明确中层干部待遇的说明
各部、处、室:
2002年3月聘任的中层干部已经届满,因为暂未进行中层干部重新聘任工作,经党委8月25日研究决定:目前仍在中层领导岗位上履行职责的人员,其待遇不变;经调整不再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人员,视同为任期届满自行解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中层干部聘任实施细则》(银郑院[2001]29号文件)有关规定,从明确其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下月起重新确定职级待遇。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中层干部聘任实施细则》(银郑院[2001]29号文件)有关条款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中层干部聘任实施细则》(银郑院[2001]29号文件)有关条款
第七章 聘任待遇
第三十条 聘任干部在聘期内享受学院中层干部的政治待遇和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留原职级工资待遇:
(一)聘任制实施前党委任命的处级干部,在聘任制实施后未再聘任的;
(二)在同一职级上连续聘满两届,或因年龄原因聘任一届后不再聘任的;
(三)在聘期内,因机构调整和其他原因,由组织决定在学院内部调整、轮岗、交流,而无相应职位的;
第三十二条 正副职交叉聘任满二届以上者,视同任副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三十三条 因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被解聘职务的,其解聘后待遇不论聘任几届,均按聘任制实施前的工资待遇重新确定。
第三十四条 解聘后,重新安排适当工作,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
各部、处、室:
2002年3月聘任的中层干部已经届满,因为暂未进行中层干部重新聘任工作,经党委8月25日研究决定:目前仍在中层领导岗位上履行职责的人员,其待遇不变;经调整不再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人员,视同为任期届满自行解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中层干部聘任实施细则》(银郑院[2001]29号文件)有关规定,从明确其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下月起重新确定职级待遇。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中层干部聘任实施细则》(银郑院[2001]29号文件)有关条款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中层干部聘任实施细则》(银郑院[2001]29号文件)有关条款
第七章 聘任待遇
第三十条 聘任干部在聘期内享受学院中层干部的政治待遇和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留原职级工资待遇:
(一)聘任制实施前党委任命的处级干部,在聘任制实施后未再聘任的;
(二)在同一职级上连续聘满两届,或因年龄原因聘任一届后不再聘任的;
(三)在聘期内,因机构调整和其他原因,由组织决定在学院内部调整、轮岗、交流,而无相应职位的;
第三十二条 正副职交叉聘任满二届以上者,视同任副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三十三条 因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被解聘职务的,其解聘后待遇不论聘任几届,均按聘任制实施前的工资待遇重新确定。
第三十四条 解聘后,重新安排适当工作,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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