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欠医药费的通知
来源:行政事务部 作者:原创 时间:2013-10-21 13:00:00
各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要求,凡在卫生所欠缴医药费的部门及个人,请于10月31日前到卫生所清还所欠缴的医药费。自2013年11月1日起一律不准欠缴医药费。
特此通知。
行政事务部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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