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剩余套房租金的公告
来源:行政处 作者:行政处 时间:2003-12-01 14:00:00
我院房改后剩余的套房,根据郑政[2000]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积金缴交率和公房租金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领导批示,年底租房合同到期后,从2004年元月1日开始我院已租房的教职工,未超过本人规定住房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收取1.50元,超出住房规定部分每平方米收取6.00元,其他人员按建筑积每平方米租金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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