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蓟州区出头岭镇党委副书记张晓初、镇水利站站长鲁国东等人在污染防治工作中慵懒怠政、工作失察失职问题。2018年,天津市委督查组发现,蓟州区出头岭镇小稻地村1号坑塘内有废旧沙发、废旧车辆等生活垃圾漂浮物长期未清理,导致该坑塘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同时,坑塘西侧和北侧有大量废旧菌棒等生产垃圾,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张晓初作为该村包片领导,对坑塘环境没有定期检查和督促整改,监管职责缺失,对此问题负有领导责任。鲁国东作为该村包村干部、该坑塘环境卫生监督巡查具体负责人,日常巡查流于形式,失职失责,对此问题负有直接责任。2018年8月,张晓初受到政务警告处分,鲁国东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天津市纪委监委)
2.辽宁省抚顺县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局原副局长兼执法大队原大队长刘英堂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2018年春节前,刘英堂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刘某所送香烟2条以及礼金2万元,刘英堂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9月,刘英堂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被免去县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兼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退还违规收受礼金,违规收受香烟被折价追缴。(辽宁省纪委监委)
3.吉林省白山市公路建设收费总站站长张亮违规配备使用超标车问题。2016年4月至2018年9月,张亮在明知本单位公车因超标长期停用封存情况下,擅自决定启用该车用于其日常办公。2018年11月,张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吉林省纪委监委)
4.浙江省兰溪市民政局社救福利科科长舒兴旗慢作为问题。舒兴旗在负责审批各乡镇上报的最低生活保障业务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进行认定。2017年12月以来,舒兴旗共超期限核对认定低保申请300余名,造成低保申请人延迟享受低保待遇的有200余名,损害了群众利益。2018年11月,舒兴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浙江省纪委监委)
5.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原局长徐春雷在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中行动少落实差问题。2016年3月,为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根据上级要求,雨山区政府领导批示该项工作由区文体局负责,但区文体局在落实工作过程中,既未按要求制定工作方案,也未明确具体责任部分,并且未经请示擅自上报10个建设点。2016年5月至11月,区文体局也未开展专项检查,徐春雷仅通过电话,或其他会议期间与乡镇(街道)负责人进行口头沟通,造成该项工作推进迟缓。2017年8月,徐春雷因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安徽省纪委监委)
6.福建省建宁县经信局节能中心主任兼建宁县顺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正祥违规发放、领取津补贴问题。2015年8月至2017年12月,余正祥以降温费、星期六加班补贴、慰问金等名义,违规领取津补贴共计56310元;以购买工作鞋、工作服等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40200元,其个人领取4800元。2018年5月,余正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退缴违规发放的津补贴。(福建省纪委监委)
7.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德文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2018年春节前,黄德文驾驶悬挂警用牌照的执法执勤车辆在宜昌市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后,未按照规定将车封存,擅自将车开回其居住小区,直至节后上班才驾驶该车返回兴山。2018年3月2日(农历正月十五、周五),黄德文擅自驾驶公车回到宜昌家中,至4日(周日)晚才驾车返回兴山。2018年3月8日(周四),经院办公室审批,黄德文带领工作人员赵某一起驾驶公车参加第二天宜昌中院的会议,会后黄擅自驾驶公车回家,至12日(周一)才驾车返回兴山。黄德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湖北省纪委监委)
8.湖南省江永县松柏瑶族乡人大副主席兼计生办主任唐能文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底,唐能文任松柏瑶族乡人大副主席兼计生办主任期间,安排松柏瑶族乡计生办工作人员通过虚开食堂发票、宣传广告费、办公用品发票、租车费等方式虚列开支用于给乡计生办工作人员发放年终补贴86800元;违规用公款购买和赠送花生、水果、腊肉等农副产品。2018年8月,唐能文受到政务记过处分,相关人员违纪所得已退缴。(湖南省纪委监委)
9.广东省阳山县杜步镇政府社会事务办主任胡素文在低保户申请工作中不作为问题。2015年10月至2017年8月,胡素文在负责杜步镇政府社会事务办全面工作期间,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低保户的入户实地调查、访问等工作,致使该镇不符合条件的8户村民获取了低保资格并领取低保金,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2018年8月,胡素文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广东省纪委监委)
10.四川省茂县粮食购销公司经理周建国违规公款吃喝等问题。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周建国利用职务之便用公款报销应由本人及其亲属承担的餐饮费用共计5520元;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周建国重复报销个人出差生活补助共计6498元。2018年9月,周建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被追缴。(四川省纪委监委)
11.贵州省瓮安县建中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尹全林抄袭他人材料问题。2017年2月,尹全林对待组织生活不重视不严肃,弄虚作假、敷衍了事。在召开2016年度民主生活会的过程中,不按要求认真撰写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因所撰写材料不符合要求,抄袭该镇班子成员史某某的对照检查材料,仅修改了个人事项说明部分,其他的内容原封不动从中抄袭即作为自己的对照检查材料上交,在党员干部中造成不良影响。2018年9月,尹全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贵州省纪委监委)
12.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农业结构产业化经营和生物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自刚违规组织公款旅游问题。2016年11月,嵩明县农林局科教科牵头组织举办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主体带头人培训班,并于2017年3月13日至3月25日,分两批到四川蒲江等地进行实训,由嵩明县农机技术推广站和嵩明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期间王自刚作为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会议决定借培训之机到都江堰、武侯祠旅游。王自刚带队并参加第一批实训,两批培训共103人,公款购买景区门票1.751万元。2018年6月,王自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门票费用被追缴。(云南省纪委监委)
1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吴鹏违规收受礼品问题。2018年4月,吴鹏在办理强制执行案件期间,接受当事人所送购物卡3张,共计价值3000元。2018年9月,吴鹏受到党内警告和政务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陕西省纪委监委)
14.甘肃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王剑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及宴请问题。2017年中秋、国庆期间,王剑接受平凉市某司法鉴定所负责人邀请,前往张掖、酒泉、嘉峪关、敦煌、瓜州等地旅游,住宿、景点门票等费用由该司法鉴定所负责人支付。旅游期间,又违规接受张掖、酒泉等地司法鉴定所负责人宴请。2018年10月,王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甘肃省纪委监委)
15.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徐德伟参加公款宴请、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问题。2017年7月,徐德伟参加某公司总经理索某安排的宴请。2017年4月,徐德伟随某担保公司赴三亚旅游,在三亚期间住宿费、门票及其他费用4103元由该担保公司承担。2018年11月,徐德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退缴相关费用。(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
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陈勇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问题。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陈勇多次接受陈某、曹某等多名律师为拉近关系组织的宴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此外,陈勇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4月,陈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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